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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24-07-10 00:2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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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


(1994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是当前医院管理的一项重大课题,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必须从组织落实、开展必要的监测、严格管理措施三个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的管理组织是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医院感染监测为采取适宜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管理措施
的认真贯彻、实施,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现就三个环节要求如下: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一、卫生部医政司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部医政司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政策。
2.建立健全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网络。
3.拟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4.对全国重大的医院感染事件,组织专家调查、评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组织有关医院感染管理重大课题的调查和研究。
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2.制定本地区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政策。
3.建立本地区医院感染监控管理网络。
4.对本地区发生重大的感染事件,应即时上报,并组织有关专家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培训工作。
6.根据本地区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三、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
各级医院应根据卫生部(88)卫医字第39号文件(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及管理制度。
2.医院感染监测;管理监督;评价效果;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3.对新建设施提出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意见。
4.医院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
5.定期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议,对有关医院感染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对策。
6.发生医院感染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
7.组织落实和评价全院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教育。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
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的日常工作:
1.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全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定期对医院环境污染情况、消毒药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提出考评意见。
4.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医院感染的各种监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5.协调各科室间医院感染各项工作。
6.对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或重大事件,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即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7.定期汇总医院各种临床标本的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并向临床科室反馈,供临床选用抗生素参考。
8.医院感染的在职教育。
9.开展医院感染专题研究。
10.监督进入医院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药械的购置、查验卫生许可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和用后的处理。
五、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由科室主任、监控医师、监控护士或护士长(兼职)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本科室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医院感染可疑病例,可能存在感染的环节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对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按要求登记报告;对爆发、流行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对法定传染病要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报告。
4.按要求对疑似人或确诊医院感染病例留取临床标本,进行细菌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5.监督检查本科室抗生素使用情况。
6.组织和参加有关医院感染的培训学习。
7.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格监督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切实做好对卫生员、配膳员、陪住、探视者卫生学管理。
8.有针对性进行目标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医院感染发病率。

医院感染的监测
一、医院感染发病率的监测
一、二、三级医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应分别低于7%、8%、10%,漏报率不超过20%,各医院可开展下列监测:
1.全院医院感染发病率的监测。
2.医院感染各科室发病率的监测。
3.医院感染部位发病率的监测。
4.医院感染高危科室、高危人群的监测。
5.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监测。
6.漏报率的监测。
7.医院感染爆发流行的监测。
8.其它监测。
二、医院感染卫生学的监测
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医院建筑布局要合理,应符合卫生学标准,设施要有利于隔离消毒,医疗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门诊与病区相对隔离;传染病区与一般病区应有一定距离的绿化带,并应有单独出入路线。
住院病人应着住院服装,在指定范围内活动,禁止外出。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按卫生部职业服装要求着装,定期更换。
医院重点部门的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的卫生学监测应在清洁后或消毒后、操作前进行,如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或疑似环境污染时,则需要立即进行监测。
医院的卫生学监测项目如下:
1.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1)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监测,并详细记录(锅号、压力、温度、时间、灭菌物品、灭菌操作者签名等项)。
化学监测:应每包监测,大手术包除包表面监测外,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每晨灭菌前进行一次B-D试验。
生物监测:对新的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特殊灭菌工艺的确定;新灭菌器效果测定;对日常使用的灭菌器应定期监测,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2)予真空压力灭菌的监测
工艺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工艺监测。
化学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生物监测。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3)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的效果监测
化学监测:每件物品均应监测。
生物监测:应每月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4)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
日常监测:对灯管应用时间、照射累计时间及物理化学监测结果记录并签名。
物理监测:用于紫外线灯管安置后及使用前、使用中的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应每3-6个月监测一次。
参考值:照射强度不低于70μW/平方厘米,新购进的灯管不低于100μW/平方厘米。
生物监测:消毒后,照射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以上。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5)使用中的消毒监测
消毒液采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测定时间:每月抽查或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参考值: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2.空气、物体表面及医务人员手的细菌学监测
(1)采样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监测时间:根据不同的特殊重点部门,每1-3个月监测一次。当发生医院感染流行,高度怀疑或确定与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的污染有关时,可随时进行监测。
(3)参考值: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
标 准
环境 范 围 -------------------------------
│] 空 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
类别 (cfu/立方米) (cfu/平方厘米) (cfu/平方厘米)
---------------------------------------------------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 ≤10 ≤5 ≤5
洁净病房
Ⅱ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 ≤200 ≤5 ≤5
儿室、早产儿室、普通
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
无菌区、烧伤病房,重
症监护病房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 ≤500 ≤10 ≤10
室、注射室、换药室、
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
急诊抢救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
Ⅳ类 传染科及病房 -- ≤15 ≤15
---------------------------------------------------
以上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如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3.血液透析系统监测
(1)标本采集
单一透析系统:采样点为透析液进口及出口。疑有透析液污染或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
(2)测定时间:每月一次。
检查结果超过参考标准时,须再复查。怀疑或确定病人在治疗中有热原反应或菌血症时,应随时检测。
(3)参考值:
透析液进水口,细菌总数<200cfu/ml。
离开透析器的透析液,细菌总数<2000cfu/ml。

医院感染管理措施
一、消毒、灭菌原则
1.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消毒。
2.根据物品性能可使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灭菌。灭菌首选压力蒸汽、干热、环氧乙烷气体;消毒首选煮沸、流通蒸气;化学消毒根据不同情况可选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
3.污染医疗器材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
4.使用中的消毒剂必须保持其有效浓度,并定期检测。
5.医务人员要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以及使用方法。配制时,应注意有效浓度、作用时间及影响因素。
6.连续使用中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及其管道等,应定期消毒;湿化液应每日更换灭菌水;用毕需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7.消毒灭菌后,应进行效果监测。
8.手部皮肤清洁和消毒:
医务人员上班时,严禁留长指甲、戴戒指。
(1)下列情况应进行手的清洁或消毒:
①接触病人前后。
②进行无菌操作前。
③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母婴同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传染病房等重点部门时。
④带口罩和穿隔离衣前后。
⑤接触可能污染的物品之后。
⑥处理污物之后。
(2)洗手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①一般性洗手:用肥皂认真揉搓双手及腕部,特别注意指尖、指缝、指关节等部位,整个揉搓时间不应少于15秒钟,然后用流动水冲净。
②刷手:按外科手术要求进行。
③手的皮肤消毒:在进行介入性操作前,或接触传染性的病人,或其物品后,应注意手的清洗和消毒(常用的消毒剂有洗必泰酒精、碘伏或含氯消毒剂等)。
洗手设备应齐全:
①流动水:最好装置肘部开关、脚踏式开关或其它自动开关。
②清洁剂:肥皂应保持干燥,盛有消毒剂的容器应保持密闭。
③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最好用一次性纸巾。
④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二、合理使用抗生素
1.使用原则
(1)有效控制感染,争取最佳疗效。
(2)预防和减少抗生素的毒副作用。
(3)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避免产生耐药菌株。
(4)密切注意病人体内正常菌群失调。
(5)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及药代动力学特性,严格选药和给药途径,防止浪费。
2.抗生素的管理
(1)各医院应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抗生素使用规则。
(2)医生应掌握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各种知识,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代动力学、药敏试验,合理选用。
(3)护士应了解各种抗生素的药理作用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
(4)药房应建立抗生素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具体落实;定期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生素的信息。
(5)定期公布临床标本分离的主要病原菌及其药敏试验,以供临床选药参考。
3.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几点建议
(1)病毒性感染一般不使用抗生素。
(2)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生素。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性感染不能排除者,可针对性地选用抗生素。
(3)力争在使用抗生素前留取临床标本。
(4)联合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临床指征。
(5)严格掌握抗生素的局部用药。
(6)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预防用药。
(7)强调综合治疗,提高机体免疫能力,不要过分依赖抗菌药物。
三、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1.门急诊
(1)急诊科(室)、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相对独立,设单独出入口和隔离诊室,并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所指定的隔离诊室诊治。
(2)肝炎、肠道门诊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与普通门诊分开。
(3)候诊室、诊室坚持湿式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并建立每日每周清洁消毒制度。
(4)各科诊室要有专用洗手设备。
2.病房
(1)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要洗手。
(2)病床应湿式清扫,并坚持一床一套,用后消毒。
(3)病人小桌要求一桌一抹布,用后消毒。
(4)病房地面应湿式清扫,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感染性垃圾必须焚烧。
(5)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定期消毒。
(6)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病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床垫、枕芯、棉絮曝晒或紫外线消毒;床单元用消毒液擦洗;餐具、脸盆等用物可用蒸汽或煮沸消毒,也可用消毒液浸泡。传染病人床单元按相应的终末消毒原则处理。
(7)病人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至少更换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即时更换。
(8)发现传染病人,按相应的消毒隔离原则处理。
(9)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应有专用拖布,应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
(10)病室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紫外线消毒。
3.治疗室 处置室 换药室 注射室
(1)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2)无菌物品放置专柜。
(3)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4)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两小时。
(5)开启的无菌溶液须在四小时内使用,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小时,并注明启用时间。最好采用小包装一次性使用溶酶。
(6)碘酒、酒精瓶应保持密闭,每周更换及灭菌1-2次。
(7)置于容器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8)治疗车物品摆放: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
(9)换药操作应按无菌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指定容器内,并焚烧处理。
(10)坚持定期清洁、消毒制度,地面进行湿式清扫。
4.产房 母婴同室 婴儿室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及有关操作规程,特别要注意每操作前后医务人员手的清洗;护理婴儿有关用品,要专婴专用,并且一用一消毒。
产房:
(1)布局合理,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非限制区设于产房最外侧,包括换鞋及平车入室区、更衣洗澡区、厕所、值班室、休息室等;半限制区包括办公室(桌)、待产室、敷料准备间、器械室、洗涤间;限制区在内侧,包括分娩室、刷手间及无菌物品存放室等。各
区之间应用门隔开或有明显标志。
(2)使用专用工作服及拖鞋,外出时更换,并定期刷洗消毒。
(3)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4)产房中,应设置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隔离产妇和婴儿严格按照有关传染病的管理规定消毒隔离。
(5)产妇产前应做HBV、HCV的有关化验检查,阳性者按消毒隔离原则处理。
母婴同室:
(1)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为5.5-6.5平方米,每个婴儿应有独立床位。
(2)设母乳库,应有操作台、冰箱、加热消毒装置。母乳在4℃冰箱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严格探视制度。
(4)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应及时与正常母婴隔离。
(5)产妇喂奶前,要洗手、清洁乳头;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婴儿室:
(1)每婴一床,每床应保持一定间隔,以0.5-1米为宜。
(2)应设隔离婴儿室(床)、高危重症监护婴儿室、配奶间、淋浴室、治疗室及出院处置室。
(3)配奶间应有操作台、冰箱、加热消毒装置;婴儿奶瓶应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品应双消毒。
(4)婴儿用的眼药瓶、扑粉及粉扑、油膏均应消毒后单独使用,一婴一份。
(5)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有皮肤化脓、各型肝炎,以及其他感染性疾病者,应暂时调离本岗位。
5.手术室
(1)布局合理:建筑要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2)手术室应设一般手术间、感染手术间、无菌手术间,每一手术间应置一手术台。
(3)感染手术用品单独处理,用后进行双消毒。
(4)手术器械应用压力蒸汽灭菌,尽量不用化学消毒剂浸泡处理。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卫生制度,坚持湿式清扫,每周有固定卫生日。
(6)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数,尽量避免非手术人员进入。
(7)正确执行无菌技术及有关操作规程,严格进行质量管理。
6.检验科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有关操作规程,随时注意手的清洁消毒。
(2)采集血标本应坚持一人一巾一针一管,注意严格消毒灭菌。
(3)各种废充标本,应灭菌处理。
(4)化验报告单,应消毒后发出。
7.口腔科
(1)医务人员治疗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操作前后要洗手,必要时戴一次性手套。
(2)诊疗及手术器械、注射器、针头、漱口杯及镶复模具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3)治疗用的棉球、敷料必须高压灭菌,用后集中焚烧处理。
(4)牙钻、钻头应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8.内窥镜室
(1)内窥镜室应设检查区和清洁区。
(2)病人进行内窥镜检查前,必须先做肝功、HBV、HCV标记物检查,异常者,应作好消毒隔离工作,有条件的使用专用窥镜。
(3)内窥镜在每天使用前及每例使用后,应用高效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每日工作结束后,要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4)冲洗容器应每天消毒清洗;每天工作结束后,台面及地面等应严格消毒。
(5)弯盘、咬口等器具一人一用一消毒。
9.供应室
应按照(88)卫医字第6号《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进行管理。
10.洗衣房
(1)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路线由污到洁强行通过,不得逆行。
(2)运送车辆应洁、污分开。
(3)不得在病房内清点污、脏被服,应直接放置污衣袋内运送洗衣房统一处理。浸有血液或体液的布类应置于防水袋内封闭运送。
(4)各类衣物应分类清洗。
(5)感染病人与普通病人的衣物应分开洗涤。对感染病人的衣物尽量少翻动,减少污染。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视同感染病人的衣物等同处理。
(6)洗衣房应有定期清洁消毒制度。
四、其他
1.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科或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采购、使用管理及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并对购入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测。
(1)医院所购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生产厂家,应具有医药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推销员应具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推销员”证件。
(2)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员证件、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和有效期。
(3)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及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4)严格保管,不得将包装破损、超过“灭菌有效期”,以及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用器具应用于临床。
(5)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有关医疗事件,必须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受害者临床表现、结局;所涉一次性器具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并及时上报。
(6)一次性医用器具用后,必须毁形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2.消毒药械的管理
(1)医院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4)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3.污水处理
(1)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
(2)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层医疗机构,对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粪便及污水应在科室内先消毒后排放。
(3)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4)处理后的污水、污泥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并定期检测。
4.污物处理
(1)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焚烧炉,由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无焚烧炉设施的基层医院,其污物可采取用化学消毒剂等无害化处理。
(2)以下污物必须焚烧:
各种废弃的标本、锐利器具、感染性敷料及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尚未采取有效回收处理措施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也可焚烧。
(3)污物必须置于密闭容器内运送,并及时焚烧。
(4)焚烧炉排放的烟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标准。



1994年10月12日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大常委会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30日衡水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动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衡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形式的深化。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工作评议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驻衡的上级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一府两院”在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八)市“一府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依据本法第六条规定,从市委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一府两院”各部门的年度工作安排中,选择若干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作为专项工作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投票选择决定。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被评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中市委相继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需要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对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要确定一个主要部门,其它部门提供资料,涉及部门和单位均参与评议工作。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再安排涉及相同部门和相同内容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

  第九条 根据专项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

  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口的技术专业人员、专项工作受益的群众代表参加。评议调查组组成人员不应与专项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评议调查组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提名,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评议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担。

  第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前的基本工作:

  (一)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呈报市委批准;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热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情况对评议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为开展评议调研做好必要准备;

  (四)评议调查组根据专项工作考核标准,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五)评议调查组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六)专项工作被评议的单位应就评议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于会前十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会前七日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专项工作评议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专项工作被评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专项工作,主管负责人或熟悉专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结合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充分审议,并对专项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不含60%)者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测评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力求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评议意见或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并向市委报告,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通报,对涉及驻衡垂直管理部门的还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被评为满意的专项工作,第二年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时,该专项工作一般不再列为被评议内容。

  专项工作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和有具体整改意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或决议的一个月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在评议意见或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专项工作的评议结果及时向市委报告,作为市委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

批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隶属关系不变,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你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经你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今后仲裁规则由你会自行修订。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ITS ARBITRATION RULE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INTER-
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
ITS ARBITRATION RULES
(June 21, 1988)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State Council approves the renaming of the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your Council as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existing relationship of its
subordination remains unchanged and its scope of handling cases covers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transactions.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amended by your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laws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China and with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then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fter adoption by your Council. Hereafter, any
amendments to the Arbitration Rules shall be made by your Council's own
dec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