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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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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6月27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8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维护财政金融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本市预算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具体管理。
计划、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顶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第五条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收入与预算内拨款应当统一核算,计划管理,收支平衡。
第六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中,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执行。
设立新的征收项目、调整征收范围和收取标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单位应当公开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收取标准。征收时应当向缴纳入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对未持合法证件收取预算外资金的,缴纳人有权拒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截留、欠交预算外资金。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预算外资金。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银行设立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征收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当全额、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确有困难的,经同级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一个收入过渡帐户,并在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财政专户。应上缴而未按期上缴的,由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收入
过渡帐户中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
未经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银行不得为征收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报同级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对征收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收入计划,分别向预算外资金征收单位下达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并报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外资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使用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支出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对支出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支出计划,分别向预算外资金使用单位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年度支出计划,于每季度前一个月向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分月支出计划,并说明预算外资金的各项用途。
对单位申报的季度分月支出计划,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前审查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款,并通知申报单位;符合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况从财政专户拨款:
(一)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支出的,按照有关批准手续和收入进度、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二)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的,按照收入进度按月拨款;
(三)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补助,按收入进度拨入下级财政专户;
(四)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按照规定的上缴比例和收入进度按月划入上级财政专户。
有特殊情况急用资金的,使用单位可以申报临时支出计划,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即行拨款。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财务计划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并将资金的各项用途在财务报表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乡(镇)自筹和统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经乡(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集中适当比例的本级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按照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会计报表。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验。
第二十六条 物价、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检,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审核。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切)报告。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及使用情况、数额较大的基金、专项事业性收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的,由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限期追回资金并对违法单位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三个月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征收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征收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应当缴纳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拒交、欠交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四)擅自减收、免收为,由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二个月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可处以未按期上缴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计划、拨付资金的,由主管机关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市、县(市、区)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10月1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乡镇企业局制定的《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2005—2007年
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省乡企局二○○五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照《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一、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紧紧围绕农副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销等环节,积极调整和完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03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已发展到402万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33户),从业人员242万人,当年完成增加值451亿元,总产值1876亿元,利润总额108亿元,上缴税金28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省乡镇企业增加值的16%、工业增加值的374%。全省国家级及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乡镇企业占三分之二以上,乡镇企业已成为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力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出了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科技基础薄弱,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程度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自主开发能力弱;企业管理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二是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连接机制还不够完善。订单农业履行合同的信用程度差,履约率较低,多数企业和农户之间是买断关系,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三是资金严重不足。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收购原料,占用资金时间长,一般商业贷款难以满足收购的需要。四是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与国际标准对接工作有待加强,ISO9000、ISO14000等质量标准体系的认证率较低。
(三)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利条件。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在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加工业,指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和依托力量,也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求“重点支持机制好、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特别是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形成规模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今后农业发展的总方向,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我省农业资源比较丰富,有14种农产品总产量位列全国前10名,其中马铃薯、啤酒大麦的总产量和中药材的总种植面积排名全国第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方便、安全、营养的加工食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国家和省上已经和正在出台一系列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我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中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同时,加入WTO后,我省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也更加成熟。因此,我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条件已基本具备。
二、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区域特色比较优势为基础,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同时,加快自身的发展;坚持多元启动,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奋斗目标。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由2003年的45亿元,2007年达到85亿元;占全省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3年的374%,2007年达到40%。努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全省乡镇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3户,2007年达到400户。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户,2007年达到40户。基本形成以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以企业为主、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的技术创新体系,内外贸结合、多渠道流通、多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市场营销体系。基本建立以大型龙头企业为骨干,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工科贸一体化的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机制。
(三)发展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按照市场对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的需求,发展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巩固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三是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与原料基地的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小型企业。四是坚持多元启动原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水平多层次、各类企业竞相发展的局面。五是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一方面要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另一方面要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六是坚持利益共享原则。通过抓龙头、建基地,使农民与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七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结合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切实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八是坚持宏观指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现代化水平。
(四)发展重点。重点发展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8大类农产品加工业。
1、小麦玉米加工业。小麦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陇东地区、陇南(包括天水)旱源和水川区等小麦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从专用小麦种植到小麦系列产品深加工的产业化经营。要对现有面粉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对出粉率低、能耗高的小型面粉厂适当控制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做大做强武威市黄羊红太阳面业集团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张掖市甘州区金鹰面粉加工厂20万吨优质面粉生产线等10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黄羊镇建成西部地区有影响的食品工业城。
玉米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城郊区、水川区以及天水、陇南、平凉、庆阳等玉米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加大高油玉米、优质蛋白玉米等新品种的培育与开发力度,开发多样化的玉米食品、多用途的工业原料及高附加值产品。做大做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甘肃新茂实业有限公司3万吨异麦芽低聚糖生产线等8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凉州区建成西北地区最大的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的生物化工基地。
2、瓜果蔬菜加工业。以河西走廊、沿黄灌区、泾渭河流域、徽成盆地为主的蔬菜主产区,以河西和中部为主的瓜类主产区,以庆阳、平凉、天水为主的水果主产区,以天水、陇南为主的优质干果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逐步建立科学的采前管理、采后处理、贮运保鲜、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瓜果蔬菜产业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瓜果蔬菜基地,努力提高瓜果蔬菜品质。通过引进国外瓜果蔬菜商品化处理设备和技术,大力发展瓜果蔬菜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发展瓜果汁及瓜果汁饮料、果酱、果粉、果酒、果蔬萃取保健食品以及具有出口潜力的果蔬罐头、速冻菜、脱水菜、蔬菜汁、蔬菜粉、蔬菜脆片、膨化蔬菜和保健蔬菜等。加快高档食用菌种、培养材料的研发,发展高档食用菌加工系列产品。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瓜果蔬菜贮藏、保鲜、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8个。
3、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河西地区、中部干旱地区及陇东塬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满足新形势下养殖业发展的需要。优质牧草饲料加工业要向专用化、特种化、保健化和颗粒化方向发展。要引导乡镇企业充分利用我省丰富廉价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利用价值。3年内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优质牧草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3个。
4、肉牛肉羊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牛羊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牛羊系列产品深加工。肉类加工要向机械化屠宰、深加工、冷藏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方向发展。鼓励肉食品加工企业进入食品配送领域,通过超市、连锁方式销售加工肉制品。注重骨、毛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肉牛肉羊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4个。
5、啤酒原料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兰州为布局优势区域,依托兰州黄河啤酒集团公司等啤酒制造企业,发展啤酒原料产业,促进啤酒原料工业与啤酒制造业协调发展。做大做强甘肃莫高股份金昌啤酒原料分公司、白银华惠麦芽公司等现有啤酒原料加工龙头企业。3年内全省乡镇企业新增啤酒麦芽生产能力20万吨,新增啤酒花生产能力1万吨,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啤酒原料工业基地。
6、马铃薯加工业。以定西、白银、兰州、天水、陇南等市(州)的马铃薯主产县(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充分发挥我省现已形成的脱毒种薯繁育体系作用,建成一批专用马铃薯加工原料基地,大力发展薯类淀粉、变性淀粉、马铃薯全粉、马铃薯复合薯片和速冻薯条等产品,实现多次加工转化增值,发展产业化经营。3年内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最大的马铃薯脱毒种薯基地、商品薯生产基地和马铃薯加工基地,构筑甘肃马铃薯产业发展新格局。
7、中药材加工业。以定西、陇南、张掖、平凉等中药材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引导中药材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种植,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基地,做好中药材系列保健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加快实现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浓缩颗粒的产业化,推进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等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发展高效、速效、长效和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使用方便的新型中药。3年内力争把我省建成全国有影响的中药材生产、加工、集散基地。
8、乳产品产业。以兰州、临夏、甘南、酒泉、张掖、武威等市州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调整产品结构,狠抓鲜奶和乳制品质量,开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新产品。结合国家改善营养行动计划,科学引导消费,加快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等,使奶类、乳制品及其延伸制品进入广大农村居民的饮食范围,提高人均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5个。
在抓好以上八大产业的同时,对目前有一定基础,具有区域特色发展优势,发展前景广阔的皮革产业、制种产业、花卉产业也要加大扶持力度。
三、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氛围,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在区域布局上,中心城市周边主要布局大型加工企业,县区(市)所在地主要布局具有比较优势、地方特色、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乡镇主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业。要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拓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二)完善利益机制,建立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具体形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选择,当前比较成功的模式主要有4种:一是“公司加农户,契约加服务”模式。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为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义务为农户提供从产前的信息、良种、生产资料、资金扶持,至产中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到产后运贮、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减少农业生产的盲目性。二是“股份合作制”模式。以股份形式吸收农民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参股,使企业与入股农户结成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原料基地集约化程度,使原料基地向标准化、优质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租赁经营”模式。企业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建立专用原料基地,农民按企业生产计划进行原料生产。四是“扶持保护”模式。企业通过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实行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制度,支持农户发展生产,稳固企业和农户的关系,保证原料的稳定供给。
按照“围绕龙头建基地,突出特色建基地,连片开发建基地”的总体思路,形成一大批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原料基地建设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安全关。要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基地。
(三)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批发市场和流通中介组织。要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的优化重组,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龙头企业集团。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凡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给农民带来实惠的龙头企业,不论是哪种类型、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一是要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重点支持机制好、有竞争优势、辐射带动面广、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二是要逐步建立三层扶持体系,省市县各有侧重。省上每年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市县也应建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扶持一批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财政、信贷、引资、农户和社会各方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融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组织具有特色的优势项目参与全国、全省各地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二是鼓励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农民以土地或集资入股,采取合资、合作、合伙等多种形式直接投资办企业。三是争取信贷、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协调银行、信用社等金融组织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五是用足用活国家和省上有关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信贷、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向政策要资金。
(五)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科技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现代加工设备、工艺流程和先进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标明产成品的产地、质量、标准的等级标识制度,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大力发展品牌农产品。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业服务体系的科技优势,搞好产、学、研结合,鼓励全省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整体素质。
(六)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各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等方面的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地资源部


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局):

为建立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完善土地市场服务,部决定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与内容,是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全面规划,重点推进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由土地供应情况和地价走势两部分内容组成。为尽快运行监测系统,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好力量,全面规划,重点推进。2004年3月1日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重点城市(即江苏省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浙江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广东省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开始运行。到2004年6月底,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三、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分析和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结果等必须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公开发布。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租赁)和划拨供地宗地信息录入上传,建立完善土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二),定期开展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各地在建设和使用监测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有关土地市场信息不得录入系统。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网络失窃密的防盗能力,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在人员、经费上予以保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市场运行情况报告评审、保密安全、人员上岗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市场监测系统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为了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直接点击浏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通过链接方式进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同时,为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我部分别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对土地供应情况监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地价走势进行监测,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联系电话和系统网址分别为: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010—66558835; www.landchina.com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010—62063375; www.landvalue.com.cn



附件:

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可通过www.landchina.com和www.landvalue.com.cn网上下载。



二О О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