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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研究的层次划分(提纲)/秦德良

时间:2024-07-07 01:2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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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研究的层次划分(提纲)

秦德良

大凡科学,都需要有证据或者论据支持或者证明其结论,因此主要借助于想象力的小说、诗歌、艺术作品就不是科学。但科学有研究过去事实、现在事实、未来可能事实的科学之分。从使用证据进行论证这个方法论角度来看,一切需要证据或者论据予以证明、说明或者认定事实的科学都是证据学,即借助已知的证据证明或者认定未知的过去事实、现在事实或者将来事实或者某种结论的科学。只不过物理、化学类的实证科学主要依靠现实的实验结果作为证据认定科学事实;历史考据学、考古学、人类学、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等需要证据证明已经过去的事实;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需要证据证明现在的事实;未来学、预测学往往需要证据证明未来的事实;纯粹的哲学、伦理学等以理性概念演绎、推理、价值判断等作为论据来证明其基本的哲学、伦理学观点。总之,科学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大证据学必须作出界定,否则就成为普适性的认定事实或者某种结论的哲学方法论了。

一、前提预设:证明过去事实

证据学是借助证据认定过去曾经发生或者没有发生的事实的科学。如此界定理由如下:

首先,取决于我们研究的目的,我们的研究是为一般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据法哲学、证据法社会学服务,为该类学科奠定一客观事实基础与认定事实的方法论基础。而一般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据法哲学、证据法社会学都是关于认定过去事实的科学。

其次,将来事实是否发生,即是否会成为事实本身具有盖然性并且我们现在无法确知将来事实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具有具体性,这种不确定性、非具体性状态与过去事实的确定性、具体性状态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将对过去事实、将来事实、甚至现在事实的认定混在一起研究,那关于认定事实的方法论内涵将缩小,对我们的直接指导意义不大。

前提预设后,我们可以将大证据学体系分为五个层次进行研究。

二、大证据学体系之一:一般证据学

主要研究过去事实。包括历史考据学、考古学、人类学、侦查痕迹学以及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它们有一共同特点,那就是通过寻找到的证据来证明未知的过去事实,即“重建过去”。因此,一般证据学具有历史考据学的特征。

一般证据学的方法就是通过证据(免证事实是例外)认定过去事实的方法,是一种历史考据学、考古学的方法。

一般证据学的目的是要确定“过去事实”这一范畴,以便后面层次的研究都奠基于其上,由此大证据学就有了科学的事实基础。

一般证据学的主要范畴包括“过去事实”、“证据”“发现、认定证据方法”“认定事实方法”。作为一个学科,其体系可以分为下述部分。

第一,过去事实论,主要表明这样的观点,即过去事实不是绝对客观的自在事实,而是进入人类认识视野、具有认识论意义的经验性的“自为事实”。

第二,证据论,包括证据定义、特征、种类。证据可以界定为“证明的根据”或者“从已知信息发现未知的过去事实的材料”;证据特征是信息性、工具性、关联性,即蕴涵了一定信息、用来证明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工具。种类大体包括物证,如原始人制作的工具;书证,如古代典籍对待证事实的记载,人证(含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勘验人、笔录人等),如历史事件的亲历者的叙述;音像、电子证据等。

第三,过去事实认定方法论,分为认定证据的方法以及认定过去事实的方法。对证据的认定主要是证据关联性、真实性的判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证明性而对事实真假的判断,都采用自由心证的方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历史考据学、考古学、人类学等一般证据学,发现真实是其唯一目的,而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对过去事实的认定,不仅仅是发现真实的认识活动,同时也是适用法律的司法或者准司法活动,因而后者在认定事实方面与前者不完全相同;另外,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对证据有时间性的要求,此即所谓的诉讼时效制度对证据的约束,而前者没有这一约束。


三、大证据学体系之二: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是在一般证据学的基础上,具体研究行政法律法规、仲裁法律法规、公证法律法规、调解法律法规、政府、政党纪律规章制度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制下的证据规则,是典型的规范注释论法学,因而其研究对象的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性、程序性。证据法学就是要对这些规范、规定作出不矛盾的、统一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解释,以便于司法、准司法活动中具体有效地操作。但证据法学要借助于证据法哲学的一般理念、概念进行解释,并包括对现行证据法的评价。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证据范围,证明行为的规则。证据法学可以分为:

第一,绪论,主要探讨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证据论,主要探讨证据的采纳标准(“三性”)、证据的法定形式及其学理分类。
第三,证明论。主要探讨证明对象、方法、环节(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法学包括对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中的证据规则的解释性研究,理所当然包括了诉讼证据法的规则。但诉讼证据法学中证据的运用较行政执法、司法、仲裁、公证、调解等中证据的运用更具有当事人性、对抗性。为了突出这一特点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司法证明的四个环节部分突出对抗性,另一选择是单独设立独立的诉讼证据学。第一种选择的弊端是对抗性这一特征未能明显突出出来,且易使该部分内容容量偏大而导致与整体不协调。单独设立诉讼证据学虽然突出了当事人性、对抗性,但诉讼证据学与体系之一、体系之二内容有诸多重合之处,并且诉讼证据学与体系之二内容上似乎没有本质的区别,与体系之一、体系之二之间也没有实际意义的递进关系,更象是体系之二的一个分支的自然展开。

四、大证据学体系之三:证据法哲学

本部分内容即是现在一般教科书上所谓的“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或者称之为证据法的理念等。是在证据法之外、之上对证据法研究。证据法哲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而法哲学本身是哲学的一部分。法哲学研究的是“正当法”、“正义”,即其一,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其二,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当法(考夫曼)。证据法哲学就是要研究证据法规则应该如何设计、如何解释、实践中如何应用以便实现既能够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又能保障人权的正义问题。与注重规范注释的技术性的证据法学相比,证据法哲学注重证据法的应然的构造、解释与应用,显示的是证据法规则背后的自然法意义上的对证据法的批判精神。证据法中的正义问题主要从三个范畴进行讨论,即其一,认识论范畴,揭示了通过证据认识案件事实的真理性方面;其二,程序正义论范畴,证据法规则必须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设计,揭示了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性、正当性方面。其三,效率论范畴。证据法规则必须追求认定事实的效率。三范畴中,程序正义论居于核心范畴地位。

五、大证据学体系之四:证据法社会学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房[1995]第0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全省实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后才可开展估价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或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四条 省建委主管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工作,并会同省人事厅负责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省建委统一组织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负责培训教材、教学大纲的组织编制和审定,以及培训点的资格认定,对各市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省直单位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建委负责。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建委会同省人事厅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目,负责组织考试与核发证书。

  第八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人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从事五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从事三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三)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八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五)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十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员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绩材料与证明;

  (四)所在单位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建委、省人事厅发给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从业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的工作机构是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的设立、业务范围、工作规程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员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员对在从事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单位从事业务;

  (四)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之探讨 [朱金友]

虽然绝大多数国人知道婚姻法规定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婚外情、包二奶、姘居等社会丑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并且愈演愈烈。因婚外情导致家庭不和睦的现象比比皆是,按照现在的诉讼实践,面对婚外情,受害一方配偶除了选择离婚之外就只有忍让、打人或者更极端的手段了,并无其他可以救济的司法途径。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第三者对受害一方配偶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并无障碍,只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或者进一步解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启动即可。

一、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概念和内涵。婚外情侵权诉讼是指已婚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时,受害一方配偶有权选择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诉讼。婚外情侵权诉讼是身份权的维权诉讼,即侵犯配偶忠实权赔偿之诉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二、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有利于巩固一夫一妻制度的地位,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赋予当事人通过离婚追究过错一方的责任或者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而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者离婚追究过错一方责任同时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选择权,有利于减少因第三者导致的离婚率或者有利于减少第三者插足的机率;3、有利于诉讼解决纷争,化解婚姻家庭关系内外的不稳定因素,减少恶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三、婚外情侵权诉讼的诉讼实践及婚外情法律规制的沿革。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该案的案情是:原告周某以被告谢某与其夫张某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某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某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某对原告周某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某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这是婚姻法修行前的一个案例,由于它涉及当时争论激烈的配偶权,在当时引起普遍的关注。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大不相同,一审法院判令 “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却驳回原告的起诉。为什么同一案件竟有如此绝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要“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明确她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当时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更没有规定配偶权。
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新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2003年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即配偶一方是有权利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另一方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的,但是,从诉讼实践看,并无此方面的案例,可见虽已有法律规定却未进入诉讼实践。以上谈到的是我国司法界关于婚外情的一个态度演变过程,至于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现状是如何的呢?

四、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基础。如果要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根据我国现有立法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如果要启动这一程序,让法院对此类诉讼予以受理,可能还是有此类案例出现后由最高院批复同意予以受理或者需要最高院直接作一个司法解释才可以的。

首先,婚外情侵权诉讼维护的是一种身份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既然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也是有要求忠实的权利的,即学者说的配偶权或者叫配偶忠实权,这种忠实权不仅体现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它也是一种对世权,即他人不得造成干扰或者侵犯的权利,否则即为侵权;其次,婚外情侵权诉讼排斥的是一种法律禁止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侵权诉讼既排斥的是已婚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也是排斥的婚外第三者与已婚配偶一方的同居行为;第三,婚外情侵权诉讼可以体现在对无过错一方配偶精神利益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正常的已婚成年人,如果配偶与第三者发生了婚外情,很自然地都应该觉得权利受到了侵害,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可是如果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保护,是不是会造成法制的尴尬呢?如果确认已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享有配偶忠实权这种身份权,对配偶权加以了保护,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就不在话下。

参考文献:

[1] 知音网. 《婚外情: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2] 尚冬梅.《婚外情的民法调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