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9:2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的桥梁作用,促进我省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外各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我省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外驻晋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省外驻晋经营性机构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协办)是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省经协办和各地、市、县(区)经协办按照各自权限,对省外驻晋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部委在晋设立办事机构,应以公文的形式(载明办事处的工作任务、性质、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下同),向省经协办提出申请,由省经协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外省级事业单位在晋设立办事机构,应以公文的形式向省经协办提出申请,由省经协办批准。
省外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晋设立办事机构,应以公文的形式向设立地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经协办提出申请,由该经协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晋设立办事机构应以公文的形式向设立地的地、市、县(区)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同级经协办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的省外驻晋办事机构,均应向同级经协办领取驻晋办事处登记证。
第六条 省外驻晋办事机构在驻地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省外驻晋办事机构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均称为某机关驻山西省某地办事处。

第三章 机构的职能和管理
第八条 省外驻晋办事机构是省外各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我省的工作机构,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发展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派出地区、部门和单位与我省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合作项目的落实,完成合作项目的汇总统计;
(二)传递、交流国内外政务、经济、科技、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三)负责对派出地人民政府、部门和其他驻晋单位的联络、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派出地人民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往来接待工作;
(五)完成派出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省外驻晋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我省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我省有关部门应支持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的工作,主动搞好各项服务。
第十条 省外驻晋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经协办审批的,由省经协办联系、管理;经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地市县(区)经协办审批的,由地、市、县(区)经协办联系、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外驻晋办事机构,可凭批准文件,刻制公章,设立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公赴边境地区,经驻地经协办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赴边境手续。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驻地经协办联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因工作需要长期在驻晋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人照顾的,由驻晋办事机构出具证明,经驻地经协办审核,并按驻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就近在驻地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借托、借读至高中毕业。
第十四条 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和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驻地经协办备案。机构撤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每年度末,由省、地(市)、县(区)经协办根据管理权限,对省外驻晋办事机构进行年检,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注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部队在晋设立办事机构,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关省外驻晋办事机构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6月5日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