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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3:1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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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14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评议和鉴证,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工作业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条 市属大型企业和中型(一)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离任由市直审计局直接审计,其他市属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离任由市审计局指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或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县、市、区属企业的审计分工,由县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产物资是否安全完整,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三)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厂长(经理)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企业主管部门或决定其离任的部门应提前通知同级审计机关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尽快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通知后,应认真清查财务、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审计要求,及时完整真实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附有被审计厂长(经理)签署的意见。审计组派出单位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抄送干部任免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构成纪律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法[1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33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7号)以及《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烟党〔2004〕2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为指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培养建立起一支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国家局规划指导,省级公司组织实施,企业保障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局(总公司)统领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以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三类人才为重点对象,在行业内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加强对人才政策的研究,准确把握高技能人才发展方向,合理设立工作目标,制定完善相关措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省级公司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中长期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等措施,组织建立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等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类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作用,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等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运用现代化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与行业有关单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三)企业要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需求,合理设计技能人才梯队。制定具体措施,引导和鼓励技术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能,为技术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进修提供支持和保证。要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对基础好、潜力大的青年职工加大培养力度,形成高技能人才后备力量。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力度。
  (一)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国家局管理与省级公司管理相结合。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分类实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在既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按照“统一标准框架、企业组织考核、鉴定机构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派遣督导员进行质量督导,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出发点,继续坚持面向企业、扩大范围、完善制度、强化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同时,提升管理水平和鉴定层次,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
  (二)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
  1.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国家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全面启动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今后三年,在技能要求与技术含量较高的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中,实施1000名新技师培养计划,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2.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技术创新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等活动,在各职业上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国家局(总公司)将针对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等职业,在行业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二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逐渐将其规范化、制度化。省级公司要大力组织开展本省或地区间企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企业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进一步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3.改革技师考评办法,加快技师资格鉴定步伐,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职工自主申报、鉴定中心鉴定、企业因需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取消报考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身份限制,鼓励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健全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技师资格鉴定是行业今后三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点,要扩充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范围,对已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进一步增加鉴定规模,对未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抓紧完善条件尽早实施。
  4.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依托鉴定机构、学校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局(总公司)将建立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库,并在行业网站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专栏。各单位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5.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更多的企业职工岗位成才。创新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方法,建立动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行高技能人才聘任制,对具备高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聘任。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加强对高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的规划设计,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人才设立单独的职位晋升路线和职业发展通道。大力推广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并根据企业实际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500元;高级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1000元),对聘用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发放技师津贴,提高其待遇水平。结合企业人事、用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与待遇激励机制。
  6.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和有关单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总结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企业、培训机构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方式方法,及时组织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4年和2006年,国家局(总公司)将在行业内组织第七届、第八届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并将表彰奖励规模适当扩大。同时,根据国家对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单位设立的奖项“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设立“烟草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表彰行业对培养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省级公司要根据国家局(总公司)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所属企业烟草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他们的成才和创优之路,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政策,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职工走技能成才之路。
  7.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保障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本意见印发后,各省级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1.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可分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三类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二、三产业中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
  2.技术技能型人才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加工、制造、服务等职业领域。比如:高级钳工、中式烹调师等。
  3.复合技能型人才
  复合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掌握一门以上操作技能,能够在生产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比如:数控加工中心技术师、机电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一体化人才,以及新兴的创意和操作一体化的人才等。
  4.知识技能型人才
  知识技能型人才是既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又具备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的人员。能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要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职业领域。比如: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电子仪器制作师、IT硬件维护技术师等。
  5.新技师
  新技师是指从2004年1月以后,经过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职业资格人才。包括传统技术职业中的技能型技师以及新兴职业中的高级职业资格人员。比如:高级车工、高级数控加工技师、通信工程管理与维护师等。
  6.首席(技能)职位
  首席(技能)职位是指企业生产、加工工作中,技能职位最高的关键岗位,其任职人员能够熟练运用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是同职业(工种、岗位)系列组织技术攻关的技能带头人。
  7.技能振兴行动
  技能振兴行动是指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托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不断完善技能劳动者培养、选拔、表彰、宣传等环节,全面加强技能劳动者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技能,提升其社会地位,形成尊重技能劳动者的社会价值观。
  8.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是为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于2002年10月启动的一项人才培训工程。其目标任务是:瞄准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培养,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的增加和提高。工程由若干培训项目组成,截至2003年,已经启动了机电、信息制造业和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9.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是指评定、判断技能人员技能层次、水平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操作方法,评价过程中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通过对能力和业绩的考察,来确定人才的使用、待遇。
  10.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
  这是确定企业职工使用和待遇的机制,主要是以职工的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职工薪酬水平高低的重要参照。
  11.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
  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是指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高级职业院校建立的培养技能人才的实习训练场所,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专业技能训练,重点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培训。
  12.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是我国2003年设立的表彰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政府奖项。
  13.高级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招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2-3年。高级技工学校采取课堂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生产实习车间和企业现场进行技能训练的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结合的方式,培养高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工学校同时承担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社会其他类人员培训,是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14.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招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1-2年。技师学院将课堂教学与企业生产实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相结合,采取课题研修的方式,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技师学院同时开展各类短期职业技能提高培训。
  15.定单培训
  定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培训订单,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和技术技能要求开展的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培训后,成绩合格者按照订单能够及时就业。
  16.远程培训
  远程培训是指利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手段开展的远距离培训。远程培训的技术手段主要有信函、广播、电视、录音、录像、互联网、卫星等。目前,远程职业培训主要包括有短期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类型。
  17.仿真模拟教学训练
  仿真模拟教学训练是将计算机仿真模拟技术应用于技能训练,这可以使教学更加生动,不仅能够进行常规操作,节约原材料消耗,还可以开展一些在实际工作现场无法进行的障碍设置、障碍排除等教学训练。比如:大型电力设备运行教学训练等。
  18.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9.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20.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1.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和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职业标准。
  22.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3.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24.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25.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6.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27.国家题库
  国家题库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各方面专家,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和题库建设技术开发的用于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的统一题库。
  28.就业准入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截止到2003年底,共有97个职业(工种)实行了就业准入,它们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大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营销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行政管理师。
  29.职业技能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是激励广大技术工人努力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
  30.全国技能表彰活动
  全国技能表彰活动指在开展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基础上,组织的全国性、高层次、大规模的技能人才专项宣传、奖励活动,包括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对培育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和表彰。
  31.全国技术能手
  全国技术能手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0多名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烟草行业共有12名全国技术能手。
  32.中华技能大奖
  中华技能大奖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的最高政府奖项,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规定评选比例,在全国具有高超技艺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能工巧匠中评选。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烟草行业有1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3.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是烟草行业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行业从获得全国烟草技术能手的人员中向国家推荐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全行业通过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已有78名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关于印发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结合测绘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测绘市场发展迅速,测绘企事业单位的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不断增强,测绘市场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促进了测绘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要看到,在测绘经营活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问题。

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破坏测绘市场秩序,妨碍测绘行业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增加测绘企事业单位的成本,造成公有财产被侵吞,为粗制滥造和假冒伪劣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行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测绘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坚决纠正测绘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治理测绘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经营行为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建设测绘信用体系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单位、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治理测绘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促进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测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坚决纠正在测绘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使测绘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测绘经营行为和测绘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测绘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的能力显著增强,促进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二)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治理范围和重点,认真完成有关各项治理任务。结合测绘工作的实际,重点解决在测绘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承包,设备、装备、材料采购,测绘成果使用等环节的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对测绘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要求,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

(二)对照检查阶段(7月至8月)。从三方面入手做好对照检查工作:一是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测绘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主要形式、易发环节。二是围绕测绘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对测绘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检查。三是认真梳理总结,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明确重点,为整改做好准备。

(三)整改落实阶段(9月至10月)。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地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尽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要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四)巩固成果阶段(11月)。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要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要认真进行总结,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实施方案明确的测绘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组织本地区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要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对自查自纠工作中查找出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相互促进。查办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掌握案件线索。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

(二)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三)建立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要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四)严格把握政策。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通过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分析研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建立防治测绘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测绘从业人员纠正错误经营观念,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求实的良好作风。加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纪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自觉抵御商业贿赂的意识,通过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利用《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局网站搞好相关宣传。

(二)完善法规制度。对有关测绘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措施和各种规范要求进行清理,并针对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进行修订完善。围绕测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遏制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三)强化内部管理。测绘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招投标等重点环节和相关重点人员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规则和测绘职业道德,坚持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四)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清理和规范测绘行政审批事项,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测绘资质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无证测绘、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测绘经营活动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国家测绘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鹿心社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兰和副局长谢经荣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和行业管理司指派专人组成。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在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国家测绘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测绘局统一部署,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测绘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和工作机构、联系人及电话报送国家测绘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339118)。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成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测绘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开展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测绘局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电子邮箱(syhljb@sbsm.gov.cn),设立举报传真电话(010-88374401)。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邮箱和电话。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