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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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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根 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的组织实施。市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三条 凡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收回或收购,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 地需求的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供应的土 地收购储备制度。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收 购储备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

第七条 土地收购可采取现金收购、挂帐收购和无偿收回三种方式。
现金收购,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土地收购时,收购合同签订后直接以 现金给予补偿。
挂帐收购,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土地收购时,不直接补偿,待被收购的 土地出让且受让人交清出让金后再给予补偿。
无偿收回,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无偿收 回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收购的对象及方式。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现金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挂帐方式进行收购:
(一)因企业破产或者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按规定需要补偿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其他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无偿收回:
(一)市区内无主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 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五)依法应收回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一般程序:
(一)确定收购地块;
(二)通知或者公告;
(三)土地收购申请;
(四)权属调查;
(五)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六)地价评估;
(七)商定收购补偿方案,签订收购合同;
(八)审核报批;
(九)收购补偿;
(十)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十一)归档入库。
第十条 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布置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采取现金收购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被收购的土地单 位和 个人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确定补偿标准、金额及付款时间、方式等。
第十二条 属于无偿收回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三 十日 内其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 接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注销该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采取挂账收购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 协商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账收购合同》,确定补偿标准、金额等。待被收购土地出让且受 让人交清出让金后二个月内,再按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予补偿,挂账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采取无偿收回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采取挂账收购和现金收购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土地收购资金及补偿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储备 基金的来源:
(一)土地收益。财政部门从每年上缴的土地收益金、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给市、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收购运作资本金;
(二)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一)因企业破产或者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收购土地的,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 造需要收购土地的,可按标定地价的60%以下给予补偿。涉及房屋的,应按拆迁有关规定给 予补偿。
(二)其他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的时限:
采取挂账收购土地的,待政府出让该地块并全部收回出让金后二个月内进行补偿。
采取现金收购土地的,待收购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进行补偿。

第四章  土地储备与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 ,可 直接进入土地储备库;现金收购的土地经补偿后进入储备库;挂账收购的土地,待收购合同 签订后,以挂账方式进入储备库。
第十九条 对已收购储备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前可以有计划 地组织开发、整理,地上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拆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9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主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建设规划,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加快首府生态市建设步伐,依据在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后的“五荒”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在保证造林(种草)、治理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科学开发,把保护、建设、治理和开发结合起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五荒”资源,是指权属明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水)、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和荒草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拍卖工作。各旗县区的“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五荒”资源拍卖和管理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拍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拍卖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五荒”资源实行拍卖,主要是指拍卖地面、地面覆载植物和辅助设施使用权。“五荒”范围内的地下资源、村庄建设用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国防交通、邮电、军事等工程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以及未经勘定又存在争议的边界地区不能拍卖。
对原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耕地、以及探明矿产资源丰富的荒山不在拍卖之列。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
第六条 “五荒”资源中的荒山及坡度在十五度以上的退耕地,全部划为造林(种草)用地,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限期绿化并监督实施,成林后换发林权证。原拥有“五荒”使用权者依法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对原已承包、租赁的荒山,如原合同中规定的治理内容为造林(种草),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由承包者粥经营,执行原合同。治理内容不是造林(种草)的,必须修改、补充合同或重新签定合同,把造林(种草)作为治理内容。经营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可购买使用权。并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五荒”资源使用权优先拍卖给本村的村民,也允许拍卖给本村以外的任何具有治理开发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具体组织形式可采取独资、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与贫困人口比例相当的“五荒”资源,以优惠的方式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

第三章 拍卖的程序

第十条 各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会同林业、水利、水保、农牧、土地、区划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五荒”资源进行登记造册,并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保护建设和治理开发规划方案,明确“五荒”资源治理和生态建设时限、标准和措施。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对所要拍卖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并根据地块的自然条件,治理难易程度和开发潜力大小,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定价。
第十二条 按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将各种条件公诸与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一次性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按原承包经营者、村域内、乡镇域内、县域内等顺序优先购买。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标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发放《“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证》,凡规划为非宜林地的荒地、荒草、荒水、荒滩,由还林(草)地及已规划为宜林地的其它地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签定限期绿化协议,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拍卖的荒山和十五度以上的退耕还林(草)地以及规划为宜林地的其它地块;水保部门对已拍卖的非宜林地的荒地、荒山、荒水、荒滩资源,要分别建立档案,根据治理规划、拍卖协议中的治理时限和标准每年进行一项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五荒”资源购买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对不能一次助交清的应交足一半,另一半在6个月内会清本金、利息。
第十六条 “五荒”资源拍卖金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代收,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旗(县、区)、乡、村按1:2:7比例分配,所得收入作为各级“重点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户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制度。
旗(县、区)、乡政府可以从各处所得的拍卖资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五荒”资源的调查、规划、土地登记、发证和组织拍卖等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林业、水利、水保、多种经营等部门及乡综合服务站要引导经营者将治理与开发融为一体开辟致富门路,要为他们提供市场信息,优先供应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物资、资金、动力、机械、苗木等,搞好拍卖后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五荒”资源治理过程中,土地使用者有义务认真保护好“五荒”区域内的国防、交通、邮电、水利等公共设施,,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九条 “五荒”区域内的公墓区不得任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坟地,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土地使用者可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条 依法改变“五荒”使用权及地上部分所有权的(换发林权证不在此列),要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部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权益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经营期限50年不变。在经营期内使用权允许依法出租、转让、继承、抵押和参股联营。各级政府依法保护购买“五荒”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购得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使用权,并按要求实现了退耕还林(草)的,经有关部门核准,享受免征农业税,提留款和义务工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五荒”上植树造林,用材林20年,果树7年免收一切税费。
第二十四条 “五荒”资源使用者享受国家对农业开发的信贷、税收等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经济建设征用“五荒”资源而造成的损失,由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治理开发“五荒”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重新拍卖。
(一)未按批准的“保护、建设和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实施的;
(二)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标准完成的;
(三)未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要求进行采伐或虽符合采伐要求,但采伐后不按期更新造林的。
第二十八条 在十五度以上禁止开垦的坡地及其它禁止开垦范围种植农作物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止开垦,收回使用权,并处以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破坏“五荒”区域内的国防、交通、邮电、水利等公共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面上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呼政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各方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良好运行态势,煤电油气运供需基本平衡。但是,受国内需求增长过快及国际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电煤、柴油及电力供应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状况,化肥等农资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且面临继续上涨的较大压力。为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保证农业丰收、灾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灾区煤电油气运需要
  贵州、陕西、宁夏等地要组织好支援灾区的电煤资源,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安排好运力,继续保障灾区电煤需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要组织好增供灾区成品油的投放,全力保障兰成渝成品油管线稳定运行,继续确保灾区油品需要。国家电网公司要科学调度,减少四川电力外送,并根据需要组织向四川输电,确保救灾及灾区恢复重建用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当地煤炭生产恢复进度;国家电网公司和四川省所属地方电网企业要继续做好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重要用户和居民用电,力争在6月10日前,完成四川主电网及配电网受损设备的抢修和改造,恢复灾区正常供电,并及早做好枯水期的电力保供方案。
  二、全力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保障电煤供应作为当前电力迎峰度夏的首要任务。各产煤省(区、市)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生产,加快停产整顿小煤矿的复产验收。产煤县拟安排停产煤炭能力1/3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炭产运需各方都要严格履行电煤合同。铁路部门要进一步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在迎峰度夏期间提高电煤日均装车水平,并适当向京津唐和华中地区倾斜。在迎峰度夏、度冬和举办奥运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对主要煤炭运输公路开辟电煤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电煤运输畅通。
  发电输电企业要切实加强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加快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跨省、跨区送电,提前安排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火力发电企业要组织好电煤的采购和储存,力争电煤库存不低于15天。各地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坚持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要压缩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以及抗震救灾用电;要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差别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还要制定尖峰电价,引导用户错峰、避峰用电;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加强反事故演习,提高应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
  要切实搞好成品油资源的总量平衡,加强成品油产运销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加快新建炼油能力竣工投产,合理安排炼厂检修,在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成品油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资源供给,加强资源的衔接和调运,合理安排库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炼油企业努力增加生产。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运力,与石油生产、销售企业做好衔接,保障成品油资源的及时调运。石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投放,确保重点急需,并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等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稳定。
  四、千方百计保证农业“三夏”用油
  中石油、中石化要根据“三夏”用油需求,强化资源统筹,合理安排调运,增加重点地区柴油投放量。要密切关注“三夏”期间大型联合收割机等作业区的转移情况,及时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农业用油需求信息,加强区域平衡和资源衔接,优先保证农业用油。要根据农机作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快速加油通道、农业加油卡、送油到田间等多种惠农便农服务。中石油、中石化要提前安排就近所属企业做好“三夏”用油的应急准备。
  五、切实保证化肥等农资的市场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扶持和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和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重点化肥企业用煤、用电、用气及原材料供应,组织好农资生产和运输。要充分挖掘钾肥生产潜力,加快新增能力建设,努力增加国内钾肥供给。要继续严格控制化肥及其原料出口,完善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办法,增加储备规模,确保淡储旺供。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化肥市场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等行为。要加大对科学施肥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利用率。
  六、继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不合理需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节约用能。要提高高耗能行业的准入门槛,尽快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强制能耗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时将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改造。继续从严控制高耗能产品出口。切实落实节能措施,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大力开展全民节约能源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坚决抑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