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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9:5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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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6〕60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投诉。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员委会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除“四害”监测和“四害”孳生场地调查,并作好资料收集归档;对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进行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根据“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环境、公产空房的除“四害”工作,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用或居住的楼群、院落的除“四害”工作,由当地办事处协调落实。



第六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进行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每年应落实一定的除“四害”专项经费,保证除“四害”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区)爱卫办、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各自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制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要落实完善防范和杀灭“四害”的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九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所需药物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经销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十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除“四害”消杀药物。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爱卫办可根据需要建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承担本辖区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的委托从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系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凡成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报市或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审批。服务工作应确保除“四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四害”效果,服务机构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标准与要求



第十三条 灭鼠。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食品、饮食、粮油、仓库等特殊行业要有完善防鼠设施。要采取堵洞、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方法消灭老鼠,并加强对老鼠的防范。房间鼠粉迹法测定阳性率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四条 灭蝇。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采用综合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苍蝇孳生。加强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管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蚊蝇。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五条 灭蚊。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严格控制所属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彻底整治蚊虫孳生地,及时排除积水,平整洼地,对各类积水池(缸)、地下室、阴阳沟、灌沟、河道应采取防护、药物杀灭措施。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功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六条 灭蟑螂。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应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粘捕和喷洒药物毒杀等方式杀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具体承担除“四害”监督管理任务,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由市或县(区)爱卫办聘用、任命。各县区审批的监督员报市爱卫办备案。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对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办、镇(乡)人民政府选聘,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县区爱卫会签发的证件。

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1、在除“四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区域内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户的除“四害”工作;

2、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工作,及时向县区爱卫办汇报本区域内除“四害”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筑、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要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档案必须做到连续、系统和专人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每年对除“四害”工作达标的单位,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1、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2、在除“四害”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3、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1、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有鼠洞或鼠粪,经测定鼠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上的;

2、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垃圾没有容器盛装,贮粪池没有加盖或破损,孳生地有活蛆或蛹;经营、供应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苍蝇接触的;饮食、食品行业、单位餐厅、厨房操作间、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宾馆、招待所、旅馆、饭店、酒店房间内有苍蝇的;居民住宅、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蝇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上的。

3、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积水孳生蚊幼虫者;

4、在本辖区范围内房间蟑螂侵害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上的;

5、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招致“四害”聚集和造成孳生的。



第二十二条 委托“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机构”进行除“四害”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如被罚款,由“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生产或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经营伪劣药物者,由市或县区爱卫办会同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药物及收入,并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鼠迹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2、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的适宜条件,经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公厕、垃圾堆放处、建筑工地、农贸市场、饲养场、屠宰场、饮食、水产以及其它食品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地下室、开挖工地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强制执行的根据是什么?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㈠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㈡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㈢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㈣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㈤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㈥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㈦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关于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药监办[20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工作会议”(下称“两个会议”),是在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十五”计划的重要时刻召开
的两个极为重要的会议。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市场秩序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
要组成部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定。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研
究药品市场秩序的现状和问题,紧密结合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会议”精神。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两个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李岚清副总
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阐述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
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任务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
真传达学习,把思想统一到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上来,把“两个会议”精神落到
实处。

  近年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
工的共同努力,在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和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面作出了很大成绩。药品
研究、生产中的低水平重复问题开始扭转;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基本被关闭和取缔;开展严
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质量有所提高;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依然相当混乱,主要
表现在: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集团制假,高科技造假等新情况;少数被取
缔的药品集贸市场有的死灰复燃,有的改头换面,有的由明转暗,个别地区长期以来形成
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至今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些药品生产企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
劣,甚至故意作假等。这些问题任其存在,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还会给人民生
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
院的判断和决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整顿工作。

  二、全面整顿,重点突破,使药品市场经济秩序短期内有明显改观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的原则。在当前和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两个会议”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
号),下大力抓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是假冒伪劣药品的集散地,各
地要下大决心、大力气彻底取缔全国所有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各
级药监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各地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家
的门”,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立即从所有的药品集贸市场撤离,从根本上铲除药品集
贸市场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对那些貌似规范实则违规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必须彻底清理,
坚决取缔。特别是要彻底解决个别地区对全国影响大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要敢于碰硬,
彻底清除。要对全国过去已关闭和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密切监测其动向,
坚决防止死灰复燃或由明转暗的现象。对于查处不力甚至姑息迁就的,要追究监督执法部
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2001年要在去年联合集中
打假的基础上,重点打击那些团伙作案、跨地区作案、高科技作案,以及制假售假的惯犯。
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一定要坚持“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
过;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
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售假劣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要加大对查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的曝光力度。

  (三)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要从源头控制药品研究申报中的低水平重复
现象,加大对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新药审批的一系列
改革措施。今年要重点做好药品地方标准整顿工作,逐步取消地方标准。要加强与有关部
门协调,依法关闭那些生产条件落后、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生产企业,抑制低水平
重复建设。要严格执行新开办生产企业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委托加工和异地生产,促进
药品生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快药品结构调整步伐,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向
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四)清理整顿药品经营企业。要结合药品经营换证工作,对开办药品集贸市场的,
经营假劣药品情节后果严重的,出租、转让“两证”的,停止经营药品时间达半年的,未
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不直接经营药品的持证单
位,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
对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对发布的药品器械广告要及时进
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控力度,要监督实施部分处方药停止在大众
媒体发布广告的规定,监督实施地方标准的药品不得在重点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发现违
法违规刊播药品广告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六)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用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建立县级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充实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县医院、乡村卫生所(室)以及个体诊所的药品质量检查,加大对农村用药监督抽验和对
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假劣药品流入农村,贻害人民群众。

  各地药监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不同阶段的特点,分别确定各地的重点。对一些带
有普遍性的问题,各地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统一行动。经过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在
年底以前,使严重的制假售假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依法
惩处;让群众对药品市场和药品质量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使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工作取
得明显成效。

  三、依法治药,完善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是200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今后药品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奠定基础。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
亲自挂帅,精心组织,认真督查,抓好落实。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衡量领
导干部实绩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深化改革,转变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要以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为目标,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
改革和职能转变。要坚决做到政企分开,监督执法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要改革行政
审批机制,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三)健全法制,严格执法。要以党中央、国务院“两个会议”和新修订的《药品管
理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建设。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
社会树立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企业和公民必须守法经营的观念。坚决纠正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又
要重视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使监督关口前移,把问题消灭在萌
芽状态。

  二是要把传统的监督检查与利用信息网络监管系统结合起来。加快全国药品监管系统
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

  三是要把专业监督执法与动员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
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