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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时间:2024-07-01 03: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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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9号 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附件: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7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7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7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449万吨,复合肥224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7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241万吨,复合肥121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4-2006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原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4-2006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7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9〕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美容美发行业的登记管理,确保美容美发行业正当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第四条 美容美发可以并设或者单设,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严格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室内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三)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四)美容经营场所可设置房间,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营业时间内房门不得反锁,房门透明玻璃不得用任何形式遮档。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椅);

美发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小房间、暗格、封闭式洗头间或者阁楼,各洗头椅(床)之间不得隔开,不得放置按摩床、美容床。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二)美容美发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三)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不得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卡。工作卡须注明本人姓名、工号并附彩色相片。其中,美容师、美发师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

第六条 申办美容或美发经营主体程序如下:

(一)先确定经营场所,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装修经营场所,并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根据《消防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界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具体按照《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执行)的,还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持以下材料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1.按拟设经营主体类型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按照第(二)项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还需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工商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 美容美发经营主体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二)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登记事项的;

(三)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不守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后知会工商部门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关键词: 巨灾保险 经营主体 经营模式

  内容提要: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与强度显著增高。对此,一个全面而有效的巨灾保险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而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营需要一个稳健的“动力机制”。其中,经营模式是关键。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分析与总结,提出对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立法建议。

  我国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爆发的频率递增,破坏强度也更高。最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防灾救灾的实践中,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集散和互助共济的保障机制,在巨灾风险的抵御和损失的减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相继在巨灾风险的管理实践当中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巨灾保险机制的成功运营依托于稳健的经营模式,需要包括政府、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等多个主体的配合和支持。囿于国情、灾情以及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

  1.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

  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是目前巨灾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代表性国家主要有美国、土耳其、西班牙和新西兰等。在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只是政府出售洪水保险的代理人,其并不向投保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而只是通过一定的销售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巨灾保险最终的赔付责任由美国政府来承担。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TCIP?专门负责土耳其地震保险的运营,该机构隶属于土耳其的财政部。因此,在土耳其,巨灾保险的最终责任是由政府来承担。此外,法国的中央再保险公司是一个创立于 1946 年的国有性质的再保险公司,其在法国政府的全权管理之下承担巨灾再保险业务,国家对其百分之百持股,并对其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上述国家的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体现了这样一些共同的特点:国家经济实力较为发达,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且破坏性巨大。在这些国家,巨大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就将对局部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居民生活造成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国家采取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然因素所决定的。

  2.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

  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的代表当属英国和德国。英国的保险市场是开放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经营[2]。英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民众有投保积极性,英国政府负责基础的防洪基础性设施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洪水保险的经营、销售与理赔,政府不参与其中。德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较为成熟,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巨灾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业务的开展上都凭借自身力量来实现,无论是在保单设计、核保理赔还是保险精算,都能做到游刃有余。同样,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CEA ?也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出资设立,采用公众管理私有资金形式分散地震所带来的巨灾风险,州政府不保障其承保能力[3]。英国与德国之所以采取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笔者认为这与两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相符合的。首先,英国和德国都处在北温带,在气候上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暖湿润、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即使发生其破坏力也一般比较小。其次,作为工业革命最早起步的国家之一,经济水平发达,防灾基础设施完善,商业保险体系也比较健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因此,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因素综合起来,决定了其巨灾风险完全可以依靠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来承担,而无需政府的介入,其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也别无二致。

  3.公私协作供给的巨灾保险

  公私协作的巨灾保险,巨灾风险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旦发生巨灾需要赔偿时,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当赔偿金超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时,则由政府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由政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责任。日本在巨灾风险的承保上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日本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就是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是以商业保险公司组成的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代表私营机构与政府签订再保险合约。其中,政府承担主要风险,私营机构承担次要风险,而 JER 则是连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4]。新西兰的巨灾保险制度也体现了公私协作的特点。当发生巨灾风险时,由新西兰的地震委员会?EQ C?负责赔偿法定损失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承担超出法定责任部分的赔偿,同时保险协会启动应急预案。此外,新西兰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该国的再保险方案也分为三层。第一层是损失在 2.0 亿—7.5 亿新元之间时,由再保险人承担 40% 的损失,剩余的 60% 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 2 亿新元;第二层是损失在 7.5 亿—20.5 亿新元之间时,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损失超过 20.5 亿新元,由巨灾风险基金耗尽其所有。若仍有不足,政府将作为最后的担保人承担最后的余款补偿。

  ?二?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1.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的优势和不足

  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的基本优势在于:?1?成本优势。由政府提供巨灾保险可以进行全局性、统一的规划,在保险机构的设置、巨灾风险的核定和理赔方面能够实现规模效应,进而节省了大量的交易费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2?公平性。由于巨灾风险的发生具有低概率、高损失性,因此为了保障巨灾风险的可负担性,保险公司会设置较高的保费,而由政府来提供巨灾保险,能够通过一定的强制力来提高保险的密度,同时政府还可以为巨灾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进而让经济收入处于弱势的人们也能购买巨灾保险,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进而保障了巨灾保险供给的普遍性和公平性。?3?实效性。相比私人组织而言,政府掌握了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能够确保灾害保险偿付的信用,且一旦发现巨灾保险的“挤兑效应”,政府也可以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予以排除,以保证巨灾保险供给的相对有效性[5]。?4?规范性。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统一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以及保单费用的厘定,进而便于市场的规范管理。

  巨灾保险的政府主导供给模式在具有上述多种优点的同时,还包括如下不足:?1?政府主导供给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保障水平不足。在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的资金供给责任。尽管在世界范围之内政府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都具有后者所无法比拟的种种优势,但是单一的政府主导模式,无疑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一旦巨大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所需要的资金往往是个天文数字,即使是发达国家的政府也会显得力不从心;?2?政府不具备商业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巨灾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对此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的保险经营主体相对于政府而言,具有更明显的专业化优势。无论是从险种的设计、赔付比率的设定还是具体的保险赔付环节等等,商业保险公司都更加的专业和熟悉;?3?由政府主导巨灾保险建设的资本,一般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转移给各个地区,这很容易因为转移力度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问题,造成巨灾保险的区域性不平等现象[6]。政府主导保险模式,在日本、新西兰等国家中一般还采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的做法,这就会诱发商业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政府为其承担最后的赔付费用,其往往会采取措施减少在承保和核算等环节上的投入[7]。

  2.巨灾保险市场供给的优势和不足

  与政府相比,市场提供巨灾保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灵活性优势。由于市场与巨灾风险的“接触”是第一线的,市场对灾情的渗透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因此它更能了解到巨灾风险的需求并及时作出反映,也因此依据市场机制进行风险评估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更为准确。二是专业性较高。与政府提供保险产品相比,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上时间较长,在风险的评估、承保、核保与理赔上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因此具有很强的专业和技术优势,基于此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的质量也相对较高,也能够保障巨灾保险服务的多样性要求。三是能够促成市场主体的理性决策。通常而言,由市场私人商业保险机构向社会供给巨灾保险,能够通过保费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比例向人们显示购买巨灾保险的投入与补偿之间的关系,进而有助于人们根据风险成本做出理性决策。而由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很容易扭曲这种信号,因为政府救助使得人们只需承担灾害所带来的部分成本,而另外一部分则由纳税人承担[8]。

  当然,完全市场主导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上述不足之处,并非在任何国家都可以显现得出来。换言之,这些缺点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前所述之英国和德国两个国家就是采取完全由私人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体系,却取得了不错的运行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英国与德国国土面积较小、气候适宜、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事件很少发生,又加上两国有着发达的经济实力,国民收入水平高,自我保障能力强,这些因素的累计都意味着这样一个结果,即在英国与德国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进行担保是有利可图的,而且商业保险公司也有这个能力去提供风险保障。

  3.巨灾保险合作模式的优势和软肋

  巨灾保险的合作模式是指由政府与市场进行合作,通过多风险承担主体的方式共同参与巨灾风险的承保,分摊风险责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可以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来共同搭建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其中,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而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资金补贴等。其实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的沟通成本主要是源于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其行政行为的做出始终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为目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任何行为的采取都存在着一个潜在的成本与收入分析,盈利始终是其所主要追求的目标,具有很强的商业属性。二者价值目标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对待一个问题可能会因为行为动机不同而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一般而言可以通过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补偿得以改变,沟通成本也会降低。而作为强势一方的政府应从税收等多方面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巨灾保险事业能够有利可图,唯此,才能使巨灾保险的商业性与公益性二者在彼此协调中得到共生性实现[8]。

  ?三?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新方向:风险共保

  一般而言,国土面积辽阔,自然灾害频发且自然灾害的发生在一国之内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差异的国家适合采取政府主导的经营模式或者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巨灾保险模式。而在国土面积不大、自然灾害较少发生、而且各个区域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与灾害发生频度上差异不大而且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国家,则适合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经营运作,因为对这样的国家而言,巨灾风险系数不高,居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强,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和投保人的力量实现对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与转移,而无需政府的过多干预。换言之,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是由这个国家巨灾风险的可分散性程度所决定的,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地域性特征的问题,对于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而言,只存在最合适的模式而不存在最优的模式。

  国内外巨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巨灾保险风险高,初始投资大,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必须举全行业之力。同时,私营保险市场往往由于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而不能实现有效供给,政府虽然具有较强的财力,但是容易出现低效和腐败的弊端。因此,无论是私营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只有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和效率才不会偏失。而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巨灾风险可保性的最优解决方案。所谓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所有的利益攸关方组成风险共同体,由政府财政发起出资组建共保体,并由政府作为最后的财务风险承担者,国内的所有保险人?包括再保险人?出资参加共保体,并与相关方一起组成经营管理层受托经营管理,实行强制保险,而由被保险人参与分担风险,比例自保一部分(注:不是取代市场,我们目前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取代市场,从而形成了巨灾保险建设中政府一肩挑的。市)。共保体确立的基本理论在于“互助担保理论”,即由多元化的风险承担者来分担巨灾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在共保体中,被保险人并不是作为互助保险的股东或合伙人参与,而仅仅是作为巨灾风险的利益攸关方参与分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与完善

  ?一?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