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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2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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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3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依照《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府发〔20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的以下重点优抚对象:

(一) 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二) 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 领取抚恤金的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

(五) 享受定期抚恤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 享受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额度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6%划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剩余部分作为个人帐户资金由各区民政部门直接发给优抚对象本人,用于门诊医疗。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填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申报登记表》,报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按月缴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在每年1月份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七条 参保优抚对象持社会保障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 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参保人数,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各区民政帐户,由民政部门按月缴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市本级以外的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单位,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办发〔1994〕73号 1994年8月28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加强人才流动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我市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人事部的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坚持平等竞争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择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审半等有关部
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指除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具有人才智力流动服务功能的各类机构(含具有人才智力资源调节配置功能的各类市场,下同)包括:
1.国家机关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2.社会团体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3.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4.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五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名称规范:名称的第一部分是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的名称;名称的第二部分是“人才流动服务”六个字;名称的第三部分可以是“部”、“所”、“站”等;其他服务机构的命名一般采用“站”。
例如:
××局人才流动服务部;
××协会人才流动服务部;
××大学人才流动服务所;
××街道人才流动服务站。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以“中心”命名,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成立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工作目标;
2.有足够的开办经费;
3.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一定人才流动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高中以上文件程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工作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成立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成立机构的理由、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资金来源、场地以及章程、制度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行文
。承办单位凭此批文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成立非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涉及编制管理的,按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属单位以及中央、省在渝单位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区、市、县属单位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归口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政府人事
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
有关面向社会综合服务的机构,需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的,亦按上述规定审批。
2.成立为本单位、本部门内部服务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该单位、部门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备案。
第八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主要面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人才流动信息服务,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人才流动争议仲裁;
3.流动人员出国政审;
4.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批;
5.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6.流动人员的商调,以及档案、工资、工作关系的转移;
7.其它国家政策不允许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及其它用人单位以通过新闻媒介刊登或播放,通过自有宣传手段刊登或播放,以及在公共场所张贴或展示等形式面向社会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权限,报经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同意后,按
有关规定发布。
第十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跨行业或跨地区的集中的人才交流活动,必须将开展活动的宗旨、目标、工作计划、参加活动的对象范围等材料,按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权限,报经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定期向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报送人才服务的业务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资料,主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属年审范围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批准或备案,不得开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流动服务活动。外地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兴办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禁利用人才流动服务乱招乱聘人才,严禁利用人才流动服务乱收费。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主动与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开办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于1994年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取消其人才流动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4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计发[200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明确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0月2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以厅(局、委、办)计字文联合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行业司局5份,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将不予受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