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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6:4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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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代征:
  (一)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四)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代征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后,财政部门应当将代征总额的5%返还代征机关,用于征收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收;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在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4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
  (三)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10%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并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六)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高于公布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征收。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应当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及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单位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依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应当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九条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对居住偏远、不方便到金融机构缴纳的当事人,可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代缴点缴纳。
  第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或批准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来使用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征收单位未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收费专用章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补贴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贪污、挪用。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和支出决算。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省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时间。
  第十九条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任意增减社会抚养费的;
  (三)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
  (四)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检举、控告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以前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追缴计划外生育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国家安全、文化、物价、工商等部门拟定的《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众电脑屋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电脑屋是指与计算机接入网络相连接从而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络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
第三条 云南省内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政府鼓励在公众电脑屋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繁荣信息市场。
第五条 对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公众电脑屋登记备案及资质证制度。云南省公众电脑屋登记表及资质证书的格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六条 省信息化办公室是全省公众电脑屋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各地、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申请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软、硬件条件及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并对符合登记条件者签发登记表及资质证书,同时报省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拟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云南省公众电脑屋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及登记表
备案情况,核定经营主体资格及其他登记事项。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众电脑屋资质证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现已进行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应按前款规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或申请变更登记并领取公众电脑屋资质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无照经营查处。
第八条 公众电脑屋资质证允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上网查询、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有关因特网信息服务的内容。
第九条 对于公众电脑屋在进行上述经营的同时,需从事其他文化经营项目的,需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领取统一制作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凡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经国家批准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一条 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对上网用户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职业、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上网查询内容、上网起止时间等项目。
第十二条 公众电脑屋在信息服务中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公众电脑屋需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行为要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对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用户提供公平、优质、健康的服务,并按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经营单位有权对用户实行管理教育,用户应当服从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利用公众电脑屋进行淫秽、色情、反动和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超范围进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及无经营证照的公众电脑屋,由文化、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
处罚;对超标准收费以及多收费、少服务的公众电脑屋,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解释。



1998年7月13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琼人劳保专〔2006〕97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高中学历,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3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继续教育条件
高中和非本专业学历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初步掌握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加工、阅览管理和流通利用的有关工作技能。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4. 高中学历, 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并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 外语、计算机和从业资格条件
1.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了解、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二) 业务能力
熟练掌握图书资料预定目录的录入、机读目录(MARC)的著录、文献到馆的计算机登记、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与读者服务的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业务岗位的职责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 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5.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获地(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存在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参照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熟悉图书馆现代应用技术和业务技术规范。
3.能参加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篇。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有一定的文献信息资源收集、加工整理、流通阅览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图书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能指导初级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操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图书馆某一业务科室的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参与过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图书馆业务建设2项以上的工作;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制订图书馆某一部门的管理规则或某项业务工作的操作规程、细则;
4.参加过图书馆为提高效率、质量或服务水平等革新项目1项的工作;
5.主持过1项或参加过2项以上新成果应用的服务工作。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成果等奖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2.完成本单位组织的图书馆业务建设或文献信息开发利用1项以上(单位出具证明);
3.编写本部门的业务规范、工作条例或管理规则等,并被采纳付诸实施;
4.在图书馆业务建设和文献开发中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本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
(2)已完成的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或取得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地(厅)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 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 继续教育条件
1.任现职期间需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疑难问题。
2.熟练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2)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
(3)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取得馆员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独立进行文献信息的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判断分析较准确。
(3)主持较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或大、中型图书馆分编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修订)。
(2)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选书判断较准确。
(3)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独立分编质量较高,能解答分编疑难问题。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中型以上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或大型图书馆某方面的读者工作。
(2)掌握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某一大、中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在推进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中起骨干作用。
(2)承担较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制定有关业务技术规程,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有较好应用效果的成果(以省科技厅或其他业务主管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或二次文献编辑工作或信息咨询服务效益显著,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图书馆业务创新建设2项以上,成绩显著,经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2)主持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1.应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2.熟练、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2)条之一以及第(3)条: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的论文合计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3)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科研能力、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以下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2)独立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2)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3)精通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和图书采编工作全过程,熟练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2)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3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地区(行业)或某一大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推进、指导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
(2)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答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 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
2.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其成果达到本系统国内先进水平(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省科技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或独立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并得到本行业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文献资源开发或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等重大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解释。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的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定。
六、论文: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研讨会必须是在地市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宣读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本条件所说“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非商业性的由权威机构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
七、“核心期刊”系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
八、省、市级专业刊物:指由省、市级专业学会、协会主编、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刊物。
九、本条件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十、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十一、获奖项目或课题须有获奖证书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书。同一科研项目、课题如获多项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
十二、非本专业人员调转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评审。如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当年不得同时转升。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十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申报研究馆员撰写10万字,申报副研究馆员撰写8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