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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4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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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拟定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
我国的消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多年来为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面前,消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安全的要求,特别是近几年来火灾持续
上升,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1994年全国发生火灾近4万起,造成2831人死亡、42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2.4亿元。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都高于1993年。其中特大火灾264起,比1993年的206起增加了28.2%。今年以来火灾
仍呈上升势头,截止1月24日,全国又发生16起特大火灾,死亡33人,伤64人,直接财产损失3500多万元。
火灾日趋严重,反映出在消防工作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消防法制不健全,许多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无法可依。一些城市在建设中对消防工作规划得不合理,甚至没有规划。消防基础设施落后,过去遗留的大量问题没有解决。消防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装备数量少、性能差,不
能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未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建设不够重视,投入过少;消防执法监督不严,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制止不力。一些单位不重视抓好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有的经营者只顾
追求经济利益,对火险隐患虽经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仍不抓紧整改。对于这些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务必吸取火灾的严重教训,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力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为此,制定本纲要。
一、消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从中国国情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消防事业发展规律并以积极、慎重、科学的态度,努力改革和加强消防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做到消防法制健全、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队伍强大,增
强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特大火灾的能力,以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消防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我国消防事业推进到一
个新阶段;到本世纪末基本做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再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的消防事业达到世界中等水平。
二、动员全社会预防火灾
(三)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增强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都有责任重视并做好消防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把预防火灾作
为应尽的义务,把积极同火灾作斗争视为高尚的道德行为,热心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火灾积极扑救。
(四)加强企业防火工作。各类企业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安全规程,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岗位和全部活动中并确保本企业的防火安全。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不能削弱消防工作。引进国外的新技术、新工艺要同时引进相配套的消
防新技术、新设备,严禁把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国内,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五)重视公共场所的火灾预防。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伤亡,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并制定和严格实施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和紧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置,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
准。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要有消防安全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积极倡导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六)抓好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防火。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计和自身消防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关单位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保证消防资金投入,配备性能可靠的消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
安全。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其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该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七)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和依靠森林、草原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专门机关和专业人员的骨干作用,扎扎实实地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防止大面积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八)认真搞好城镇消防规划。城镇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尚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均应在今后3年内制定出来。今后上报城市总体规划,如果? 鄙傧拦婊蛳拦婊缓侠淼模霞墩挥枧肌9婊ㄉ璧靥⒒ ⒒鸪嫡尽⒏劭诘却笮凸采枋惫婊ㄉ柘嘤Φ南阑∩枋R恍┚帽冉戏⒋锏南绱澹惨攀指愫孟拦婊浇ㄉ柘嘤Φ南郎枋? (九)加快消防站建设。2000年前,大多数地区要基本实现以下要求:城市应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消防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等重点保卫目标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设立特种消防站。沿海、内河港口城市,要设立水上消? 勒尽O匾韵鲁钦蚝湍晟苤党谠南绱澹卮ζ丁⑷丝谙∩俚牡胤酵猓加ι枇⑾勒尽? (十)抓紧解决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环节。对过去城市建设中由于忽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建设形成的薄弱环节,要由当地政府组织研究论证,逐项限期解决。首先要解决城市灭火靠消防车运水的问题,充分利用江河湖海和沟渠等天然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
。新建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今后对申请县改市的,要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批准建市。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国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一)严格审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规划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和大量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相对安全的地区,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目前布局不合理的,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扩建作出计
划,尽快搬迁。严重威胁城市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应立即采取转产、停用等断然措施。对小型煤气站、液化气站、加油站要统一审批,严格管理,不允许任意设点建站。
四、加强消防监督
(十二)依法强化消防监督。国家发布的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单位和公民遵守消防法规、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处罚。
(十三)认真消除重大隐患。要以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以及重要企业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交通工具等为重点,严格消防管理,加强消防监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当地政府和消防部门要组织专家论证,提
出解决方案,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及时进行整改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严防发生火灾事故。
(十四)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国家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国规范不相吻合的,要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在确有依据、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加以解决。重要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消防监督部门要尽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周期。
(十五)积极促进消防服务工作社会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建立一些代理、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供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六)严格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对由于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由此导致发生火灾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负有
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要健全和规范火灾报告统计办法,纠正瞒报、虚报现象。
五、加强消防教育和消防宣传
(十七)逐步完善消防教育培训体制。要把消防教育纳入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除大力建设好现有消防院校外,消防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要建立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在普通大学可逐步开设消防专业。使各类消防人才的拥有量与消防事业的发展基本适应。
(十八)建立健全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各行各业和各有关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之中。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灭火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九)消防教育要纳入院校教育之中。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也要适当进行一些消防教育,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
(二十)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消防部门与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妇联、青年团等团体要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
的好人好事。除加强日常的消防宣传外,有关部门可以每年在适当时候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以增强全民消防意识。
六、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二十一)继续建设好兵役制消防部队。兵役制消防部队在城市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队伍,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并加强建设。消防部队要继续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对干部、战士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二十二)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兵役制消防部队人员不足或没有兵役制消防部队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非兵役制的消防队。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因地制宜建立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或几个乡村联办的消防队,也可建立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
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由几个企业就近联合建队。林区、铁路、机场、港口、矿井所属的专职消防队要继续努力建设好,提高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城乡应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
、灭火作战等方面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十三)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为了发挥消防队伍出动迅速和人员技能、器材装备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消防队伍除承担防火监督和灭火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要随时接受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使消防队伍成为当地紧急处置
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
(二十四)保证职业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遇。消防是一种高度紧张、危险性大的特殊职业。各级政府应保证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相适应的职业消防人员的退休、抚恤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发展消防科技和提高消防技术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加强对消防应用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九五”期间要围绕消防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火
灾预防和扑救技术的研究;飞机及机器人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研究;举高车和重型消防车(艇)的研制攻关;城市火灾危险等级区域划分与抗御火灾综合技术体系等基础项目的研究。同时,积极推进国际消防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六)积极发展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要立足国内,面向社会,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分割局面,引导企业走向市场,平等竞争。要充分利用国内各方面的技术和力量,适当引进国外的关键技术并做好国产化工作,尽快批量生产出先进的国产消防装备,改
变重型消防装备主要依靠进口的状况。
(二十七)尽快改善消防队(站)的装备结构。要以大中城市消防队(站)为重点,从扑救火灾的需要出发,抓紧装备各种必需的消防车辆和器材,尽快使消防装备结构趋于合理。担负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灭火救援任务的特种消防站,要配备大型举高、水罐、泡沫及
联用消防车,大功率排烟、照明车和适用的抢险救援车。普通消防队(站)和水上消防队(站),也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船艇和器材。
八、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十八)逐步增加财政拨款。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用于消防事业的支出。鉴于我国消防事业的基础差、“欠帐”多,近几年内应适当加大对消防的投入。在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市政建设、城市维护等专项拨款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需要列入计划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也要结合本行业特点,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十九)对重点消防产品的开发和引进给予政策扶持。鉴于许多消防产品制造业技术含量高、生产批量小、利润低,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消防器材的研制和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特种消防车辆和关键器材,必须进口的,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
(三十)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九、加强对消防事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一)实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发展消防事业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切实加强领导。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的消防法规拟定、火灾统计分析、消防队伍发展、消防装备标准、消防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消防
科研等工作,进行宏观规划、组织和指导。各地的消防监督、宣传教育、火灾扑救、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和管理、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均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抓好消防工作,要对消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针对存在的问
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具体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三十二)消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军事设施、核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远洋船舶和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军队和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方面的消防工作统由当地政府为主负责。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和推动
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工作的开展。各地政府可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三十三)抓紧完善消防法规体系。要抓紧研究拟定消防法草案,同时抓紧制定和修订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地铁及其他地下公用设施、自动消防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些规章、规范,可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下,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结
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到2000年,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与地方性法规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保证消防事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顺利地发展。



1995年2月20日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外交部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1987年7月8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外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提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外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计制度是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依据。未设教育处组的驻外使领馆,留学人员经费管理也参照本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教育处(组)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在不影响报送决算资料及有关数据相互衔接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设立相应明细科目及辅助帐。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已废止)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规[2000]2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储,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政府第七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供暖费收缴工作,保证冬季供暖,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成区集中供暖、单位自行供暖及其他供暖方式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市房产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供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督促供暖工作。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铁路、部队、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下同)的职工住房,在我市规定(现役军人以总后勤部规定为准)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内,其供暖费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超标准部分(多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供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对于实行供暖分户控制的住户,供热单位收费到户,住户交清取暖费后,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可凭供热单位开据的供暖费收据回单位报销;没有实行供暖分户控制的住户,仍由供热单位向住户所在单位收取(住户超标准部分的供暖费由住户所在单位负责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单位未扣缴的,由单位垫付)
第六条 采用电供暖、煤气供暖的住户,其所在单位将取暖费按照住房标准比照热水供暖价格一次性发给其本人。
第七条 缴纳供暖费具体责任划分
(一)双职工家庭主要由男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职务、职级高于男方,男女双方享受住房标准差额部分的取暖费由女方单位承担;
(二)单职工家庭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三)家庭中男方故去,原住房供暖费由女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单位确无能力,可由已故男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四)现役军人家庭,在总后勤部规定的现役军人住房标准面积内,部队在驻地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承担;部队在外地或在驻地不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家庭中在地方的一方单位承担;
(五)房屋屋出租、出借的,由现住户承担;
(六)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由职工原单位承担;
(七)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八)家庭中既有本地职工又有外地职工的,由本地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只有外地职工的,由职工个人承担,缴纳后可凭供热单位开据的供暖费收支据回单位报销
(九)个体工商业者、农业户等无工作单位人员,由个人承担;
(十)已经破产、出售等企业的被市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接收的离退休人员,由市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第八条 供暖费由供热单位向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收缴。收缴日期从每年4月初开始,10月末缴清。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7月末负责一次性缴清点本单位职工供暖费或按时报销本单位职工的供暖费。
第九条 凡调换、买卖房屋,必须到供热单位办理供暖费变更手续及交清历年欠款。对不按规定办理者,管房单位不批准进户,产权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供暖费仍由原住户承担。
第十条 应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必须设立供暖费专用帐户。对企事业单位缴纳供暖费实行《工资手册》联合审批制度。《工资手册》未经市房产公用事业管理局先行审批盖章,市人事局、劳动局不予审批工资,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应缴纳供暖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应缴纳供暖费的单位还应签订供暖收费“特约季托收款协议”,按时核对缴纳供暖费名单。每年10月末,对未签订“特约季托收款协议”或者不核对缴纳供暖费名单的缴费单位,银行可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费额度,在其任何有钱的帐号上强行托
收。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单位集团购买、领导出国、购房手续时,必须查验市房产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缴纳供暖费证明。无缴费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实行分户控制的房屋,当年供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实际开栓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十四条 对10月末不缴清当年供暖费的单位或个人,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暖。对确定为进行分户控制的改造的房屋,用暖户和供暖设施代管单位拒不配合发行的,供热单位有权终止供暖合同。往年拖欠供暖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或一次性偿还欠款。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将供暖费缴纳情况纳入审计、监察范围。对不按期足额缴纳供暖费的单位或个人,审计、监察部门有权审计、监察,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供暖费缴纳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市政府各部门、区政府、、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系统缴纳供暖费的责任人。完不成缴纳供暖费指标的单位,不能评为实干兴市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建立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户的供暖费。民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三无户”户数及所需供暖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并由民政部门向“三无户”所在供热单位缴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住户承担每个取暖期的50%供暖费,其余50%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列支。供暖专项调节资金在市政府指定的银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供热单位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供热单位收费低于70%时,税务部门可在税收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九条 对故意破坏供暖设施,谩骂、污辱、殴打供暖收费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强化管理,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供暖费收费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所发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