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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19:3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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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200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你部《关于增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请示》(卫报疾控发〔2004〕19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国家民委副主任周明甫、建设部副部长傅雯娟、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袁永林、武警总部后勤部副部长许世宽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

二、同意调整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民航总局副局长王昌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苏菊香、湖北省副省长蒋大国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深化本市市属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规定:
一、科研院所必须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可采取民主选举或公开招聘的办法,通过竞争确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完成科技承包经营任务,应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费从奖励基金或工资总额中列支。
二、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基本自给的科研院所, 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保经济效益、保科技水平、保科研后劲)指标挂钩。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免税奖金额度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当年完成“三保”指标、技术性纯收入占总纯收入40%以上(含本数,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按技术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外,另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视其成绩大小按不同比例给予表彰,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㈠年人均净创汇1000美元以上,不满1500美元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发给奖金。
㈡年人均净创汇1500美元以上,不满2000美元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0%发奖金。
㈢年人均净创汇2000美元以上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70%发给奖金。
上述科研院所可以以研究所、研究室或课题组为单位进行核算。但每个核算单位不得少于30人,其中包括合理配备行政管理人员。
实行经费包干制和技术合同制,核减科研事业费70%以上的科研院所,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科研院所的主管局( 总公司) 可根据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对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科研院所进行奖励。
四、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院所, 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科研事业费核减比例挂钩,并可同时实行基本工资包干管理。完成“三保”指标的,在全年奖金免税限额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科研事业每核减10%,奖金免税限额增加15%的月基本工资。奖励基金与福利基金总和

最高不得超过纯收入的50%。
五、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院所, 实行基本工资包干管理。完成技术承包经营指标的,在全年奖金免税限额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每增加相当于科研事业费10%的纯收入,奖金免税限额增加5%的月基本工资。
六、科研院所应实行优化组合, 分级承包, 划小核算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制度,对编外人员,可酌情减发工资。
七、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院所, 承担国家和本市的重点科研项目,经鉴定验收后,可以从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外的结余经费中提取10%至15%,奖励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征奖金税,并可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预提使用。
九、科研院所兴办科技企业, 从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
十、对技术出口或技术产品出口的科研院所( 包括科研生产联合企业),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㈠出口的技术和技术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㈡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保税办法,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科研院所因研究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及其配套设备、附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海关审核批,可以减免进口关税。
㈢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科研院所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出国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再次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㈣年出口创汇额较大并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外贸经营权。
㈤科研院所出口所创外汇,以1987年为基数,从1988年起三年内,新增部分全额留成,用于科研事业发展。
十一、科研院所可聘用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兼任院长、所长或顾问。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兴办科研机构。
十二、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1988年12月15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