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1:0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5〕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支出。补助范围如下:
  (一)行政执法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行政执法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取证工具等必备装备。
  (二)技术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需配备的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室等。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信息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及培训信息化工作人员等。
  (四)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财力状况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行政执法机构及技术机构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二)业务因素,是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对一些地区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
  (二)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申请经费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
  (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对各地专项补助经费数额,并于8月31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应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应建立决算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需将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报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应当经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当年不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八条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审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上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对不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暂缓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对违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1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和值班工作信息报告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采用标准



(一)信息内容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包括: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生产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疫情和中毒事件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自然灾害、火灾及交通事故;涉及50人以上、行为超常、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或有冲击党政机关、堵占公路、铁路等过激行为的群体性事件等。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2、值班工作信息。鸡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和动态以及其他需报告市政府的紧急重大事项。具体包括: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和生产企业安全事故;较大规模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较大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火灾、交通事故;水灾、旱灾、雪灾、雹灾、地震等较大自然灾害和较大疫情;其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此外,还包括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预警性信息,上述情况均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3、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政务值班室)约稿。即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领导指示或编辑《值班报告》、《鸡西应急与管理》需要上报的各类信息、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及典型经验等。



(二)采用标准



对于报送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示的信息,以及在编辑《值班报告》、《鸡西应急与管理》时综合采用的信息。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通报主要以信息报送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市政府应急委员会通过《鸡西应急与管理》,每季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一次,对未按规定不报、迟报、漏报、瞒报、误报、越级上报信息的,严格按照问责制的要求,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每年度对(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薄弱环节的通报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对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件数,并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值班工作信息”、“约稿”3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采用情况”(包括“送阅”、“综合”、“反馈”);“值班工作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采用情况”(包括“送阅”、“综合”、“反馈”);“约稿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履行职责。



  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强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识,提高做好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室办字[2007]27号、市政府办公室鸡政办发[2007]26号等文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全面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职责,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分类报送,要素齐全。



  一是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要写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是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的报告,要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



  三是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的报告,要写明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



  四是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报告,要写明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及时报送,确保质量。



  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送速度和质量。信息报送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上报时限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和续报。未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做书面报告。



四、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11日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公用车辆的管理,制止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办婚事、钓鱼活动。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经单位领导批准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罚款由领导承担,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动用公车钓鱼的单位领导和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的制度,并将单位主管领导名单和车牌号码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领导、驾驶人员和车辆等情况定期通报。
第八条 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银川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