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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6:5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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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出口信贷项目的贷后管理,减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结合出口卖方信贷的特点及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出口卖方信贷合同的签署及档案保管
第二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批准后,信贷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求内容完备,文本规范,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明确借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贷款银行应按合同规定的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借款企业还款如以财产抵押作担保,借贷双方须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借贷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三条 借款合同签署后,信贷部应对签署借款合同的项目及时建立规范化的项目档案,即分出主要档案和一般档案。主要档案应包括企业的借款申请报告、借款担保合同、财产抵押合同、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目评审报告及用款审批单等。一般档案应包括企业提交的其他各项资料等。
项目的全套档案正本(或原始件)应由信贷部专人保管,严负其责,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查阅项目档案,须经信贷部领导批准,如需调用,只能提供复印件,以保证资料不丢失、不涂改。一个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档案送交办公室档案机要处,由档案人员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放。

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四条 严格控制贷款投向。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款都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的和不按照用款进度使用贷款的企业,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该项目尚未提取的贷款。严禁将贷款挪作它用。
第五条 严格履行资金划拨手续。借款企业在办理用款手续时,必须提交用款证明书。信贷部、计划资金部和财会部应密切合作,依据借款合同和我行的财会规章对企业的用款申请凭证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用款的审批和划拨手续。
(一)对在京借款企业应先将贷款划拨入该企业在我行的帐户,由我行财会部门监督使用。
(二)对在北京以外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划拨到我行在企业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由代理行监督贷款使用。
第六条 台帐的设立。台帐是由信贷部综合处记录的贷款辅助帐,有利于及时了解贷款执行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部综合处应按借款单位和不同贷款项目分别设立台帐,在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时及时记帐,并按月与财会部门核对帐目。

第四章 对贷款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督促借款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贷款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检查分析企业在贷款到位后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否将贷款挪用或充作一般流动资金使用,项目预期效益能否实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加强与委托代理行的联系,及时催促代理行填报有关代理项目报表。我行信贷员要经常与代理行信贷员沟通信息,查询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 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分析,督促企业合理使用我行信贷资金。

第五章 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贷款项目进展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期履行出口合同,及时交货,及时收汇,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并按还款计划及时偿还贷款的本息。对大中型信贷项目及时了解项目的发货、运输、来证、收汇、结汇等情况。
第十一条 信贷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各业务处信贷人员以及综合处有关人员深入企业掌握项目动态和抵押财产的变化。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大型项目要由信贷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适时召开委托代理行的代理信贷员会议,分析研究大中型项目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要求委托代理机构和人员认真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职责。

第六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三条 做好贷款回收的准备工作。信贷部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由信贷员配合,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对每笔贷款作出收贷的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借款企业,并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还款的资金来源,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收回贷款。对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应由主管信贷员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然后按照逾期贷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信贷、营业、代表处、代理机构等分工协作的催收制度。信贷部负责整个贷款的催收工作,营业部主要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必要时由信贷部协助),要发挥代表处、委托代理行的作用,要求代表处、委托代理行积极协助代理项目本息的收回。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对贷款本息的回收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把逾期贷款比例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出口卖方信贷的考核
第十六条 贷款的本息回收后,要对贷款项目及时进行总结,考核是否实现了预期效益,以利于提高贷款的质量。信贷部综合处要对贷款结清项目及时统计汇总,为出口卖方信贷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收回后,对贷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和特殊项目由信贷部和项目评审部按我行的有关规定开展贷款后的评价工作,主要将贷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贷前调查评审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与主要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今后出口卖方信贷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按照下面主要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结清项目的净创汇总金额(美元)
1、贷款创汇率=---------------×100%
结清项目贷款总金额(人民币)
当年全部项目贷款总金额(人民币)
2、每美元出口占用贷款金额=-----------------
当年全部项目出口合同总金额(美元)
考核期贷款累计收回金额(人民币)
3、贷款周转次数=-----------------
考核期贷款平均余额(人民币)
考核期末逾期贷款金额(人民币)
4、逾期贷款率=---------------×100%
考核期末贷款总余额(人民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2]20号


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农村青年占全国青年总数的近70%。这支庞大的队伍,既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中坚力量,又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来源;既是促进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生力军,又是决定农村未来繁荣进步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因此农村青年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农村,而且影响全局;不仅影响当前,而且影响未来。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之后,农村青年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切实做好农村青年工作显得尤其重要。这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党中央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青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一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团结引导亿万农村青年为实现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而不懈奋斗。

  一、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当代农村青年要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最根本的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树立起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要在农村青年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和宣传实践活动,坚持不懈地用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青年,帮助广大农村青年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从而坚定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继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农村青年的思想实际,抓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不失时机地开展好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

  对农村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方法对路,讲究实效,既满腔热情,又严格要求。要注意发现、树立各类优秀农村青年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鼓舞、激励农村青年。要重视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二、千方百计帮助农村青年增加收入

  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要大力开发农村青年人力资源,培养一大批包括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在内的各级各类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增加收入。

  科技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断加大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强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教育资源,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十五”期间,要使大部分农村青年掌握1—2项增收的适用技术。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教育示范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大力建设农村青年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积极带头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优先支持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承担星火计划、丰收计划、跨越计划项目。要培育一大批高素质的农村青年经纪人,扶持他们尽快成为农产品营销的市场骨干力量。要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鼓励、扶持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创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鼓励、扶持一大批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实施农业发展行动计划。要大力帮助农村青年积极从事农村二、三产业、外出务工经商。积极开展跨省区劳务协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用工信息等中介服务。扶持和引导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有关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农村青年的职业培训,为农村青年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条件。各部门要取消不合理收费,简化手续,为农村青年外出务工提供方便。

  三、不断丰富农村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农村风格、农村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满足农村青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引导农村青年从思想上正确武装和不断提高,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必然要求。要深入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逐渐形成一批具有乡土性、民族性、群众性的乡村节目,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高度重视挖掘一批乡村青年歌手和其他青年文艺人才,帮助他们拿出一些“绝活”来。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三下乡”活动,为农村青年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服务,努力扩大城乡文化交流。要广泛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有益、有趣有为的文化体育活动,使农村青年陶冶情操、健康成长。

  要切实加大农村青少年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力度,将其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政策、资金等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要广泛动员、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新建、改建、扩建、共建等多种方式,灵活多样地建设农村青年活动阵地。凡挤占、挪用农村青少年活动阵地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农村现有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要优先优惠向青少年开放。经济发达地区,要抓住加快发展小城镇的重要机遇,积极兴建一批功能齐全的农村青少年活动阵地。要帮助活动阵地加强管理,拓展功能,完善机制,发展壮大。

  四、切实维护农村青年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保障和维护农村青年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必然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村青年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民主权利,引导他们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富有建设性地参政议政,既要依法行使好、维护好自身的民主权利,也要依法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要依法维护农村青年从事正常学习、生产、生活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农村青年实现好受教育权。坚决依法维护农村青年特别是进城务工青年的劳动就业权益,使他们的诚实劳动同样受到社会的尊重,对农村青年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不能采取歧视限制政策,当前要着力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依法代表好、维护好广大农村青年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制定涉及农村青年事务的重大政策时,要广泛听取农村团组织和农村青年的意见。

  为农村青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是保障和维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方面。要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制造、贩卖、传播毒品、黄色文化及其它不健康产品的行为,努力预防和减少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努力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使他们感受温暖,走上正道,减少重新犯罪。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灵活多样、针对性强的方法和措施,对广大农村青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农村青年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积极引导农村青年为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广泛动员广大农村青年为实现“十五”计划和第三步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通过开展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和保护母亲河行动,动员农村青年在加强农业基础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农村青年中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农村青年自觉履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开风气之先。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农村青年为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提供热心帮助。积极引导农村青年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崇尚科学精神,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坚决拒绝黄、赌、毒。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动员组织广大农村青年积极与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做坚决斗争。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国防意识教育,鼓励适龄农村青年积极参军入伍,参加民兵、预备役队伍,积极拥军优属。引导农村青年实行计划生育,保护生态环境为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作贡献。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共青团组织是开展农村青年工作的核心力量,必须坚持不懈地建设好。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提高农村基层团的建设整体水平。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和争创“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工作,紧密结合乡镇党委建设和村党支部建设,结合农村党建“三级联创”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团建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乡村两级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民主选举,形成富有活力的团的组织运行机制。以增强团员意识为核心,认真做好农村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推优入党”工作。要把实施强乡带村作为促进农村基层团建的关键措施,切实把乡镇团委建好建强,带动农村各类团支部活跃。创新、调整农村基层团组织设置,扩大对农村团员青年的覆盖面。

  要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大力加强农村各类青年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延伸农村青年工作的手臂,使其更好地为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服务。大力发展农村青年社会服务信息网,积极构建以团组织为核心、农村各类青年组织为依托的农村青年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农村青年的水平。

  七、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青年和农村青年工作

  加强农村青年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农村青年工作制度和督促指导措施,把农村青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为农村青年的健康成长和创业成才创造条件。全国建立农村青年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村青年工作的指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协调机构。

  要关心农村团干部和青年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努力为他们开展工作、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文化部

 


浅谈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

刘顺涛


  如今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严格讲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笔者认为认定工伤私了的协议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认为情况大致有三种:
  一、劳动者的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协议笔者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是强制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规范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行为是“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样是强制性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标准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二、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笔者认为也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达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说,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三、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协议赔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5万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的显示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同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