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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通报及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7:0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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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通报及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1]17号


关于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通报及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成立并正式运行,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现将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加以通报,并就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简况

2000年,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比上年有所下降。

(一)各类伤亡事故情况

1、工矿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0770起、死亡11681人,同比分别下降18.77%和7.19%。其中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3465起、死亡6563人,同比分别下降23.27%和14.82%(矿山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863起、死亡5798人,死亡人数下降9.39%);非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7305起、死亡5118人,同比分别下降16.44%和上升4.83%。

2、发生火灾(不含森林、草原等火灾)188568起、死亡3021人、伤4404人、直接经济损失15.2亿元。火灾起数和损失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其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61起、死亡529人、伤191人、直接经济损失20013.9万元,与上年相比,火灾起数和损失分别下降28.2%和26.7%,死亡人数上升141.6%,受伤人数上升11.0%。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16974起、死亡93493人、伤418721人、直接经济损失26.6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49.4%、11.9%、46.4%和25.7%。

4、发生水上交通事故585起、死亡和失踪550人、沉船234艘、直接经济损失13596.31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9.7%、28.5%、6.0%和45.8%。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7起、死亡人数235人,同比分别下降41.67%和48.12%。

5、发生铁路职工死亡事故60起、死亡73人,同比分别下降5.3%和27%。全路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19起,同比下降24.0%;发生险性事故60起,同比上升5.3%;发生路外伤亡事故13324起、死亡8916人,同比分别上升53.9%和61.9%;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11起、死亡53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31.2%、死亡人数上升51.42%。

6、民航系统发生飞行事故5起、死亡52人,同比分别下降16.67%和16.13%;飞行事故征侯93起,同比减少28起。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严重设备事故178起、死亡120人,与1999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2.15%、死亡人数上升0.8%。

(二)特大伤亡事故情况

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122起、死亡2739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6.15%、死亡人数上升9.64%。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1123人,同比分别上升7.69%和48.35%。

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93 起、死亡2018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10%、死亡人数上升25.81%。其中,煤矿企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75起、死亡1398人,同比分别上升9.33%和20.67%。

(三)伤亡事故的主要特点

1、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最为严重。2000年,公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路外事故死亡10.29万人。其次是煤矿事故,死亡5798人。

2、中小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最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和“三来一补”企业的伤亡事故较多。如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私营花炮厂“3.11”火药爆炸事故,死亡33人。

3、绝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农民工伤亡比例大,一般占80%以上。他们是事故的受害者,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往往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因资源等利益纠纷引发的事故明显增加。小矿超层越界开采;不法分子偷油、偷气等行为导致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益。

5、交通事故和发生在饭店、酒楼、游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特大恶性事故较多,社会影响很大。如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6.22”轮船沉没事故,死亡130人;武汉航空公司“6.22”坠机事故,死亡49人;河南省焦作市小天堂录像厅“3.29”火灾事故,死亡74人;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12.25”火灾事故,死亡309人。

二、努力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按照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安全、畅通运行的总体要求, 2001年安全信息工作重点为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事故快报的报送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重视事故快报的接收和报送工作。

从3月份起,原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的伤亡事故快报(包括重特大事故的跟踪调度)改为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总调度室。

发生事故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重大事故快报》要求,在6小时之内通过传真、网络等形式,报国家局总调度室(专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本系统事故快报以后应立即转报国家局总调度室;向国务院上报特别重大事故时,要同时抄送国家局总调度室。

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室)接到重特大事故快报后,应立即转送局总调度室,由局总调度室统一处理。

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时,应同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做好伤亡事故统计月报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伤亡事故月报表。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统计信息以现行报表软件处理数据,分别报送国家局总调度室和事故调查分析中心(专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经两单位会商核实后,由国家局总调度室汇制成月报表,并分送相关单位。

今年,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一套适应当前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够涵盖各行各业伤亡事故基本要素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请各单位积极配合,为全面实现安全事故快报、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化、标准化奠定基础。

(三)理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关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人员及设备

当前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中,出现事故漏报、统计不及时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管理人员不足。在当前市(地)、县机构改革中,一定要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人员。要理顺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渠道,与国家局信息工作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为保证重、特大事故及事故统计信息及时、畅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配置好信息传输及处理设备,最低配置为:台式计算机(主频833MHZ、内存128MB及以上)、打印机(A3宽行)、扫描仪、传真机、国内长途直拨电话以及数据传输接口设备(MODEM)各一台(套、件)。

(四)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析工作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对有增长趋势的事故类型,要及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对呈萎缩趋势的事故类型,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在报送每月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月报的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析、研究材料一并报国家局。

(五)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

我局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需要,在现有网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总体规划方案。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实施方案,并本着软件开发和人员培训先行、设备适时到位的原则,分步实施,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 

 

附件: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二ОО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报:国家经贸委。

抄送:在京有关事业单位。

本局:局领导(5),各司(室),存档(2),共印120份。

 

附件:

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1、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系电话:010-64234428(传真),010-64217766转26406。

2、总调度室

调度电话:

白天:010-64268833,010-64217766转22305、22326;

夜间:010-64211843;

传真电话:白天:010-64268833,夜间:010-64234662;

统计电话:010-64208121,010-64234663。

3、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事故调查分析中心)

联系电话:010-64915566转2502

传真电话:010-64920125

4、通讯信息中心

⑴技术支持与网络服务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⑵国家局政府网站

域名:WWW.chinasafety.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chinacoal-safety.gov.cn(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

电子信箱:zhouxl@chinacoal-safety.gov.cn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⑶国家局机关网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⑷《安全生产要情》远程网

拨号上网电话:010-64295989,010-64295994

联系电话:010-64222664

 


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15日,铁道部

为了贯彻国发(1978)2号文件和国发(1980)50号文件精神,抓好节电工作,是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国当前和今后若干年供电紧张的最可靠途径。
电力是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铁路运输生产各部门不可缺少的动力。但是由于电力生产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因此,节约用电是一项长期任务。为了解决铁路运输部门电力供需矛盾,各级领导同志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节电工作,扭转电力浪费严重的被动局面,特制定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第1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领导,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这一工作。各铁路局要健全“三电”管理机构,机务处、机务科要有专人负责“三电”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利各部门、各单位的用电、节电工作进行平衡、
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节电工作的逐步深入。
第2条 “三电”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1.根据铁路运输生产任务和当地省、市“三电”办公室下达的用电指标,经平衡后,向所属用电单位下达,并考核各用电单位用电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各用电单位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电工作,经常宣传节电意义,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3.负责考核用电单耗定额,定期报送节电月(季)报。报表见附件1。
4.监督检查用电单位合理利用电能,安全节约用电。对违章、不安全和浪费用电,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计划用电
第3条 各铁路局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供用电单位的供电设备、用电性质、负荷大小、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及用电单耗上升原因等的全面检查,并实行四定(定电力、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解决。“四定”的指标供用电单位都应认真贯彻。
第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用电单位工作量和产值制定用电单耗定额。铁路局、铁路分局以换算周转量与运营单位用电量总数计算用电单耗。机务段以折算洗(轮定)修台数,车辆段以折算段修辆数,扬水以千吨米,电石、水泥、炼钢(铁)、装卸以吨,制氧、采石、制材以立方米,制砖以万块,机修、配件等工厂以万元产值为单位查定耗电定额。耗电定额暂由铁路局负责查定公布。对于车站、工务、电务、建筑等部门的耗电定额各局可先行试点,然后确定计算方法。
换算机车洗(轮、定)修台数和车辆段修辆数的折算办法,按铁道部(78)铁计字23号《关于试行铁路运输单位及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计算办法的通知》执行。有关折算系数见附件2。
用电单耗执行情况,各铁路局每季随同电力生产季报一并报铁道部。实际用电单耗按下式计算:
实际总用电量(度)
实际用电单耗=---------
总产值或产量
第5条 实行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各铁路分局根据铁路局和当地“三电”办公室分配的电量指标,以电证形式向用电单位下达。电证格式见附件3(正面)。若当地“三电”办公室要求考核日耗电者,用电单位应按附件3(背面)统计日用电量。
第6条 铁路分局每年应向各单位下达电费财务计划,各用电单位应严格执行,严禁超支和挪用。

三、节约用电
第7条 大力开展双革活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各单位要加速安装远红外线烘干、电焊机无载自停装置、变压器轻载自动转换装置、机床电动机Y—△自动切换装置、负荷限制器、光电自动控制开关、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氖气辉光灯代替白炽指示灯等有效的节电技术措施。
第8条 加强计量管理
1.生产用电以站、段、队、厂、所、校等为单位由水电段、供电段安装计费总表。用电量较大的车间班组、设备,为便于考核用电单耗,各用电单位亦应安装电度表计量。
凡由铁路供电的家属宿舍,逐步实现一户一表,其最大容量不得超过3安。新建家属宿舍装表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即有铁路家属宿舍允许职工自购电表,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安装,或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统一购置安装。取消包灯、包费制。
2.电度表应按规定进行校验。
3.经批准的路外用电单位,应自行装设电度表方准供电。
第9条 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
1.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维修,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2.结合用电普查,合理调整变压器、电动机、水泵和其它设备容量,充分发挥机械效率,消除大马拉小车的设备。
3.铁路沿线各站的室外照明,要结合电线路大、中修,实现“集中控制、分路供电”。
4.生产用电热、电炉应经过分局批准,方准使用。严格取缔生活电热。
5.合理调整生产班次,躲峰让电,加装无功补偿,提高“三率”降低损耗。
因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涉及经费问题时,应根据性质分别纳入各局有关计划。

四、严肃用电纪律,实行用电检查
第10条 铁路运营部门供电业务由水电段、供电段统一管理。各用电单位要求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新增、改建的用电设备,其供电方案应经电力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后经试验合格方准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不向路外供电。
任何用电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利用铁路电力设备向另一单位转供电力。
第11条 各用电单位严格执行用电指标,不得任意超指标用电,实行超用偿还的原则。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局、段电力调度或值班员命令实行躲峰用电。
第12条 为保证安全供用电,杜绝浪费,维护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除各单位发动群众对供用电进行监督外,并由供电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凡对用电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持用电检查证。用电检查证见附件4。
第13条 全路电力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努力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用电的需要,对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五、节电量的计算
第14条 依耗电定额计算节电量。
节电量=(用电单耗定额-实际用电单耗)×实际产量或产值。


用电单耗应根据双革和“三率”的提高及用电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每年修订一次。
第15条 双革节电按改革设备投入使用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投入使用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6条 采取各项节电措施,如改进供电方式,调整变压器、电动机容量,调换大马拉小车设备等,其节电量按采取措施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采取措施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7条 加强用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大灯泡,查封生活用电热等办法节电,按实际用电时间与容量计算。用电时间无法考核时,按每日六小时,连续使用三个月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8条 提高“三率”,降低损耗节电,按下列方法计算。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和当地电业局的要求,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三率”指标。
1.力率节电:集中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分散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2%折算为节电量。
2.负荷率节电:负荷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05%折算为节电量。
3.变压器利用率节电:利用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折算为节电量。
4.降低线路损耗节电:线路损耗每降低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1%折算为节电量。

六、奖 惩
第19条 在实行四定的前提下,凡提高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损失率,降低产品单耗,推广先进技术,改革不合理工艺和设备,以及揭发违章用电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奖金由各单位从节约用电总度数价值中按12%提取。
第20条 对违章用电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处罚。处罚可采用扣除用电指标,停止供电、罚款等办法。
第21条 此规定公布后,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牵引供电的节电问题,可按上述精神由供电段制定具体节电措施(附件略)。


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
 
1995年1月2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行车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自行车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自行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打制钢印号并发放钥匙牌、自行车执照后,方准使用。


  第五条 自行车车主必须持下列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执照:
  (一)车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公用自行车必须持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购买自行车的发票、入境自行车的海关税单、组装自行车的主要部件发票。


  第六条 自行车钢印号以各旗、县、区为单位统一编制。


  第七条 自行车执照、钥匙牌丢失的,应当凭自行车及时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自行车迁出本市时,车主应当携带自行车并持自行车执照、钥匙牌、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原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第九条 迁入本市的自行车,车主应当携带自行车并持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换照手续。


  第十条 承担托运的交通部门或者个体运输户必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自行车迁移证明、未打制钢印号的新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及单位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一条 更换已打制钢印号的自行车的车架、车把,车主应当持自行车执照和更新部件发票及原部件,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重新补打钢印号


  第十二条 个人之间互换、赠与、出售已打制钢印号的自行车,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自行车执照和钥匙牌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 自行车存车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居民住宅楼区,必须设置存车处;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楼区,尚未设置存车处的,由产权单位补建。


  第十四条 存车处由旗(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设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存车处由单位保卫部门实施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放,除自行室内保管外,应当停放在存车处。


  第十六条 自行车存车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第四章 立案侦破





  第十七条 自行车丢失后,失主应当立即到发案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报案,旗(县)、郊区也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交验自行车执照、钥匙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车失主的报案均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自行车被盗案件,应当积极组织力量进行侦破,侦破后及时返还失主。


  第二十条 公民捡拾到的自行车,应当及时交单位保卫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和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由自行车管理部门妥善保管,查找返还失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对查获、捡拾到的自行车,必须每月定点公告,通知失主。


  第二十二条 凡通知失主后三个月内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自行车,由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按无主自行车统一处理,所得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对查获、捡拾的自行车,车主已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所查获、捡拾的自行车应当由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所得款移交保险公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外,均适用本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先行扣押审查:
  (一)伪造、涂改自行车证件的;
  (二)私打、改打或者销毁自行车钢印号的;
  (三)毁坏自行车防盗锁具的;
  (四)自行车钢印、钥匙牌、执照号码不符的;
  (五)使用无钢印号、钥匙牌自行车的;
  (六)私自出售、转让、赠送无证件但带有钢印号的车架、车把和车圈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买卖无钢印号、无证件自行车的;
  (八)自行车来源不清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执照自行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迁移、过户、更换配件、交易手续的,对车主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承担托运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托运的,对每辆自行车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设立存车处而未设立的,主管机关可以对产权单位予以警告,并书面通知限期补缴。无故拖建的,按年度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建成为止。


  第二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0月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工商局关于对自行车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