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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3 07: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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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2〕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文档附件: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doc

附件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附件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doc





附件1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九龙汽车
JNP6140
FM JNP6127
FM JNP6126
M JNP6127
FN JNP6127
FN-1 HKL6600
CV
评定类型及等级 特大型
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三级 大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37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599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61+1+1 53+1+1 47+1+1 53+1+1 55+1+1 15+1+1
额定功率 kw ≥ 301 276 265 276 276 103
比功率 kw/t ≥ 12 13.5 13.5 15 12 19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69 69 66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前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00
悬架类型 A A A A A C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装置 - - 装置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50 750 770 720 67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5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720 72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卫生间(位置) 中 中 中 中 - -
CAN总线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车桥随动转向 装置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7 0.17 0.095 0.075 -
特殊结构说明 低驾驶区 低驾驶区 低驾天然气 低驾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YBL6125
H2QJ1 YBL6125H2QCJ YBL6115
H1Q YBL6101
H1 YBL6110
H1QJ YBL6935
H1CJ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2000 12000 11490 10080 10800 9345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9+1+1 49+1+1 49(47)+1+1 43(41)+1+1 45(43)+1+1 39(37)+1+1
额定功率 kw ≥ 276 247 199 176 199 170
比功率 kw/t ≥ 13.5 13.5 12 12 12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69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前中)* 前(前中)* 前(前中)* 前(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装置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装置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5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72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装置 - - - -
卫生间(位置) 中 中 - - - -
CAN总线 装置 装置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085 0.15 0.13 0.13 0.055
特殊结构说明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亚星客车 南京金龙 南京金龙 南京金龙 南京金龙 依维柯
YBL6125
H1QCJ1 NJL6908
YNA NJL6878
YNA NJL6878
YA4 NJL6118
YA4 NJ6716
DA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2000 8995 8745 8745 10960 7133
座位数+司机+导游 ≤ 53(51)+1+1 37+1+1 35+1+1 35+1+1 47(45)+1+1 18+1+1
额定功率 kw ≥ 257 170 155 162 191 107
比功率 kw/t ≥ 12 13 13 13 12 13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前
乘客门位置 前(前中)* 前 前 前 前(前中)* 前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C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 - - 装置 -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 - - 可调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
卫生间(位置) - - - - - -
CAN总线 - -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75 0.045 0.045 0.09 0.13 -
特殊结构说明 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依维柯 依维柯 上海申龙 上海申龙 福建新福达 西安西沃
NJ6556
DA NJ6486
DA SLK6902
F5A3 SLK6850
F5A FZ6120
N4C XW6122
DB
评定类型及等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中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车身长度 mm 5490 4845 8975 8545 120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13+1+1 10+1+1 37(35)+1+1 35(33)+1+1 51+1+1 47+1+1
额定功率 kw ≥ 107 107 180 147 235 235
比功率 kw/t ≥ 19 19 14 13 12 13.5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0 72 72 69
发动机位置 前 前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前中)* 前(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装置
车内通道宽 mm ≥ 300 30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C C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 - 装置 -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装置 - - 装置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 -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 -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670 670 750 720 720 75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680 680 72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 可调 -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 -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装置
卫生间(位置) - - - - - 中
CAN总线 - - - - - 装置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 -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 - 0.10 0.09 0.075 0.17
特殊结构说明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东风襄樊 东风襄樊 东风襄樊 华晨金杯 华晨金杯 华晨金杯
DFA6640
W3BDE DFA6502
W3BDA DFA6580
W3BDB SY6548
J1S3BHY SY6548
MS3BHY SY6548
G3SBHY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6350 5000 5750 5420 5420 542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16+1 10+1+1 13+1+1 12+1+1 12+1+1 12+1+1
额定功率 kw ≥ 100 100 100 85 102 120
比功率 kw/t ≥ 13 19 19 19 19 19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00 300 300 300 300
悬架类型 C C C C C C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 - - - - -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 - - - -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 - - - -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670 670 670 670 67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 - - -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 - - - -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
卫生间(位置) - - - - - -
CAN总线 - -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 - - - -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 - - - - -
特殊结构说明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SFQ6125
PTLN SFQ6115
SLG SFQ6125
SCH SFQ6125
SCG SFQ6123
SLG SFQ6123
SLH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2000 115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7+1+1 47+1+1 51+1+1 51+1+1 49+1+1 49+1+1
额定功率 kw ≥ 259 222 259 247 259 247
比功率 kw/t ≥ 13.5 12 12 12 12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72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2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68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 - - - -
卫生间(位置) 中 - - - - -
CAN总线 装置 -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5 0.15 0.15 0.15 0.15
特殊结构说明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桂林大宇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GDW6117
HKC1 GL6129
HCD2 GL6128
HKND1 GL6127
HKND1 GL6127
HKC1 GL6127
HKD1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099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5+1+1 53+1+1 51+1+1 51+1+1 51+1+1 51+1+1
额定功率 kw ≥ 206 276 250 247 243 243
比功率 kw/t ≥ 12 13.5 12 12 12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69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装置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装置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5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72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装置 - - - -
卫生间(位置) - 中 - - - -
CAN总线 - 装置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3 0.17 0.075 0.075 0.15 0.15
特殊结构说明 低驾驶区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ZK6146
HNQDA ZK6146
HNQCA ZK6122
HNQ11E ZK6122
HNQ2E ZK6110
HNQ1E ZK6122
HNQ2Y
评定类型及等级 特大型
高二级 特大型
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3670 13670 11600 12000 108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61+1+1 65+1+1 45(43)+1+1 47+1+1 39+1+1 51+1+1
额定功率 kw ≥ 276 276 247 247 206 235
比功率 kw/t ≥ 12 11 13.5 13.5 13.5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72 69 69 69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前后)*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装置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20 750 750 75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680 720 720 72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卫生间(位置) 中 - 中(后)* 中 中 -
CAN总线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车桥随动转向 装置 装置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75 0.065 0.085 0.085 0.075 0.075
特殊结构说明 低驾天然气 低驾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ZK6122
HNQ12Y ZK6122
HNQ1Y ZK6107
H1Y ZK6127
HQ12Y ZK6122
HNQ11Y ZK6908
HN1E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二级
车身长度 mm 11600 12000 10490 11600 11600 8995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9+1+1 51(49)+1+1 43(41)+1+1 49+1+1 49(47)+1+1 37(35)+1+1
额定功率 kw ≥ 235 247 180 228 235 191
比功率 kw/t ≥ 12 12 12 12 12 14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2 72 72 70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前后)* 前中(前后)* 前中 前中(前后)* 前(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 - - 装置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20 720 720 75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680 680 72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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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1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由市安委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原《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泸市府发〔2001〕12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五日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为分管工作直接责任人,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四)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的审核、实施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前3年安全生产平均水平。
第六条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生产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
2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整治及完成省、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区、县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考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③特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和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和单位,该项考评扣20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③特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经市政府、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2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和连续2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5分,省级加0.3分,市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3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简报、信息采用,每1条加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区、县考核得分排名前3名、市级有关部门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考核得分分别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或有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奖励。
(一)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
(二)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三)对市、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奖励经费,由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对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和职工,可按本单位人平工资的1.5个月和1个月的标准进行奖励。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管科室负责人,可按高于职工平均奖金的1-2倍奖励。资金在各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五条惩处。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2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全市通报批评。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对目标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主题词: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