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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6 00:4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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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局


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局


(1990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旅游局制定)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对苏旅游方针政策,加强对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一日游”活动的管理,保证我省对苏区域性旅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一日游”的路线、时间
“一日游”仅限于绥芬河市和波格拉尼奇内区,时间是早晨出境,晚间返回,不在对方境内过夜。
二、参加“一日游”人员的范围和经费
(一)参加“一日游”的人员仅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与学术团体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参加“一日游”人员一律自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
三、审批办法
(一)绥芬河市人员由绥芬河旅游局审批;绥芬河市县团级干部由牡丹江市旅游局审批;牡丹江市人员由牡丹江市旅游局审批;省内其他地、市和外省、市及中直有关单位人员,须经省旅游局审批;省内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包括牡丹江市副市长级干部,须经省政府审批。各部门不
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凡申请参加“一日游”者,每人必须填写“一日游”审查表一式两份,交纳一寸免冠照片五张。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审合格后,加盖党组织公章。审查表要由各地、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省直各单位由主管部门直接送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批准后,出访者持批文到绥芬河市旅
游局办理出访手续,并编入团队。办理手续须交纳手续费。每人每次五元。
(三)出访者要携带公安部规定的证件出入境,每团由绥芬河市旅游局指定团长、秘书长各一人。
四、加强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一)出境前,要在绥芬河市进行半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学习,由绥芬河市旅游局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出访者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保守国家机密。文件、工作手册、日记、记录本等绝对不得携带出境。
(二)遵守中苏双方海关的规定,严禁携带各种禁带商品出入境;绝不允许在苏境内与苏方人员进行交易或变相易货,违者以违反外事纪律论处。
(三)对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参游者,要严肃处理。
五、注意总结经验
(一)每批旅游团出访结束后,由该团秘书长填写“一日游”简报,记录在苏参观游览情况和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处理经过,存档备案。
(二)绥芬河市和牡丹江市旅游局要加强对“一日游”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年计划报省旅游局批准。每月底向省旅游局接待管理处报送中、苏双方出入境人数统计表;每季度对“一日游”情况做一次小结。



1990年6月22日

关于印发《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广场、动物园等非收益项目。投资者是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允许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周期内。项目建设周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中确定。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核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建设、建工、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依法进行,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按征地拆迁的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核定。在投资预算额内,盈亏自负。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可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或中标价包干方式。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要发生超出法定标准的设计变更,事前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就其变更部分进行测算。工程完工后,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等部门核定其实际额度,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三年),政府对投资者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补偿,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达到其经测算认定的投资额的20%。
  第十条 政府补偿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管理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批准的收费站通行费收取、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户外广告收益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市级政府有权减免的各种规费。
  (三)政府依法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经营权。
  (四)政府决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身需征用的土地和拆除的房屋,按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市直管公房产权由投资者拆迁安置的部分计入投资成本,属企事业单位房产及私房拆迁按拆迁条例标准核定予以补偿和安置,其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用地上的原有供水、供电、燃气、公交场(站)、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拆迁时,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拆除拆迁或改建,投资者予以补偿的,可计入投资成本。其重新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其设计标准应与项目配套。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受益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以项目周边控制用地作为投资回报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
  (一)确定用地控制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厢和周边的土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定范围的用地控制红线(如不足实行异地控制,政府的储备土地除外)。
  (二)确定项目周边控制用地宗地出让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边控制用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测算宗地出让价后,采取挂牌方式进行现状出让。项目建设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三)允许依法开发或转让。如果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直接开发,可按现状或在土地“三通一平”后,由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收益扣除应缴的税费和工作经费后,返回给投资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土地报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区负责。
  第十四条 投资数额大且建设周期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量及工程进度分阶段兑现政府承诺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土地补偿的,在项目建设到一定阶段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次办理用地手续供投资者开发使用或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或引进外来资金新修或改造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沿江沿湖风光带、旅游景点周边控规范围内的土地(除已经作为投资者补偿用地的地块外),进行转让或改变用地性质时,其高于宗地出让价部分的60%应上交财政,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城区政府代表市政府作为甲方参与项目的洽谈和组织项目实施。为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原则上每个项目成立一个协调小组。
  第十七条 凡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与投资者商有关部门拿出项目建设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八条 相关报建手续由项目协调小组实行全程代办。各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快速、简便,确保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定办结的时限内完成所有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坐落的城区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市本级所有收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纠风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要快速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给投资者。对于无理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人和事,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在商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包括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管理疏漏等,不能按照协议按时完成任务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衡政发[2002]13号文件《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府[2006]9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行报账的专项资金范围:
(一)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产建设资金和支援农村生产建设资金。
(二)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按照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直接向县财政局进行报账。但根据我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生产发展类项目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费”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原始凭证存放在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总预算账和分账核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核算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拨入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按照每个独立建设的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一个项目设立一本账。项目建设中,项目实施单位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账,财政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建设的会计核算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资金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要完成,在完成项目建设和报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财政局把完工项目和会计核算账本做为资产移交项目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报账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负责支农及扶贫资金项目施工的单位(工程队)是报账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支付人,报账人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报账凭证,支付人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有效凭证后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报账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用款计划,持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分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在工程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上审批后,报账人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的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内容填制“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送财政局做出审核意见,财政局领导核准后,将申请表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方可将经批准的报账凭证向财政局提交报账,财政局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报账人账户或核销报账人已借的预付款。项目建设资金不再拨到项目主管部门转付到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局不予报账
(一)无预算、无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三)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项目。
(四)多方出资共同实施的支农及扶贫项目,其他出资方不能及时足额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第八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投资建设总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财政局预留项目资金的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才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给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四章 申请报账应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凭证

第九条 报账人要备齐如下有效的文件和凭证才能提出报账申请: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二)报账人要持有工程招标书和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计划书(含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五)报账申请表和工程建设原始凭证。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报账人报账时要据实填写。

第五章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定期到项目实地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和设计、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投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管、组织项目的具体验收。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的实施。项目施工单位要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规定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支农及扶贫项目的,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如发现有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财政局有权按有关规定收回拨出资金。
第十四条 报账过程中要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费用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陵府〔2003〕3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