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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原则等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8 02:3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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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原则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原则等问题的复函

195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1年10月9日发部政字第(51)27号公函嘱将我院对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等原则及对外侨遗产和继承等问题之判例函告你部;查有关外侨遗产和继承的案件我院只受理过林芷甫与林林氏为养子关系争执继承一案。该案在邀由你部和法制委员会等机关座谈后,即已发回天津市人民法院重行审判;结果如何,尚不清楚。兹先检附该案判决抄本一件,请予参考。
关于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原则,我们认为你部1950年11月13日复上海外事处“关于英侨克拉克遗产案处理意见”第二至第四各点,如有类似事件发生,仍可参照,由管辖法院或其他机关与所在地外事部门分按具体情况随时联系处理。兹就一般情况提出下列意见以备研究:
一、外侨死亡,其继承人不在我国者,可由我有关机关设法通知或公告有继承权之人,限期申报继承。一面我有关机关可将死者的遗产代为管理。
二、死亡者如系与我国已建邦交国家的侨民,则除由有关机关定期公告外,应再通知其本国派驻我国之使领或其他外交代表,请将公告内容及期限设法通知或在其国内公告,并查报死亡者是否有继承人。
三、外侨死亡如确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而已表示放弃继承时,我人民政府即可将其遗产收归国有;如死亡人遗有债务,自应就其遗产予以清理。
四、以上问题如两国间有条约规定者,应依条约规定处理。

附:外交部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的函 1951年10月9日 发部政字第(5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我部遇到关于外侨在中国的遗产的处理问题。对待外侨遗产的处理,主要依照我国内法。请你院将我国对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等原则及对外侨遗产和继承等问题之判例见告为荷。
此致


印发《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在全市企业中形成诚实守信的风尚,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工商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经济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道德规范体系;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企业创新、增强竞争力相结合,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企业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有贷有还,按期还本付息,坚决杜绝抽逃资金、贷款到期不还、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防止合同履行中的断章取义或拒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增强纳税意识,按期申报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杜绝偷税、欠税及其它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 用户至上的方针,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商业企业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严禁短斤少两,维护商业信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法》,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随意作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暴力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用户的服务承诺,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到位。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登记注册管理规定,遵守市场准入规则。
  第九条 企业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欠或扣发劳动者报酬,缓缴或拒缴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统计法》,确保企业财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真实性: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财务、统计报表中的违法行为。
  (二)准确性:企业的财务、统计报表要准确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性:财务、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报或迟报。
  第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平、公开、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不得损人利已,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以不道德行为破坏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考评每年一次,由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结合各企业的信用履行情况,负责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在宣传媒体上进行登报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的考评结果,对信用等级优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企业可享受贷款、评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上按其纳税信用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企业法人代表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督促信用差的企业限期整改,督促其自觉履约守信。对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的,在媒体上曝光;对失信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信用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的建设由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并接受市信用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的相关政策,抓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的问题,推进企业信用建设。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企业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改制的民营企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荆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五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评定原则
  (一)公开原则: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的内容、指标、量化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网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公平原则:参加评审的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三)公正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依据评估内容、指标进行分类考评,不因企业某一项指标不达标,就取消企业的参评资格,按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二、评定内容标准
  (一)金融信用:企业银行贷款,要按贷款协议认真履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信用往来,故意躲避收贷收息;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出售;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要切实履行担保义务;企业在进行改制时,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已发生的不合规企业改制行为得到纠正。
  (二)合同信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合同执行中,不得断章取义或拒绝履行合同条款;不得以签定合同为名,进行敲诈或以他人不知情资产为诱饵行骗,借他人合法证件干违法勾当;经营活动中的应付款,要按购销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付,故意拖欠他人账款。
  (三)纳税信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建立复式账薄、收支凭证粘贴薄和商品(产品)进销存登记薄,不得擅自销毁账薄和另设账薄,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得借故偷税、骗税、抗税、逃税,无故欠税和隐匿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四)质量信用:工业企业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坚持质量第一、 用户至上的方针,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商贸企业要杜绝销售假冒伪劣、残损变质的商品,不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维护企业信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工商、质监、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价格信用:按照《价格法》要求,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生产成本的价格台帐,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统一指导价,不得随意作价,串联哄抬物价,利用虚假信息和引诱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杜绝垄断压价的不法行为,接受物价部门的价格指导,使用正规的商品价码标签和出具商品售后有效凭据。
  (六)服务信用:经营活动中,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举止端庄、文明服务,健全和完善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及时到位,不准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要接受消费者投诉中心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七)劳动保障信用: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不得无视道德法律,不履行劳动合同,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欠或扣发劳动者报酬,缓缴或拒缴社会保障资金;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限制人身自由,不得驱赶、辱骂、殴打劳动者。
  (八)财务统计信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财务报表中的“水份”和“参杂使假”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报表。
  (九)道德信用: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 不得欺行霸市 ,强买强卖,损人利已;不得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以不文明的手段参与竞争,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消费者的促销活动。要遵章守纪、文明经营、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创造优美、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评价指标和等级划分标准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由9个指标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金融信用(25分) 、纳税信用(15分)、合同信用(8分)、质量信用(10分) 、价格信用(8分)、服务信用(10分)、劳动保障信用(8分)、财务统计信用(8分)、道德信用(8分)。
  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综合得分情况,企业信用等级划为A、B、C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0-89分为B级,69分以下为C级。
  四、考评方法及步骤
  (一)填报:由企业对照本评定内容、标准和有关规定,填写《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并附企业相关事实材料,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评: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在听汇报、看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自评情况,对参评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市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并对评委会成员单位上报的企业信用等级测评意见和结果,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报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结果,即为企业信用等级。
  (四)评审工作要求: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荆门市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附件
     荆门市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以联合部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通过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抢救费用超过肇事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利于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济,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将《办法》的学习贯彻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及时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涉及拖拉机事故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办法》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将贯彻实施工作抓好抓到位。

二、积极参与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今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拖拉机在道路外发生事故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本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作业或转移时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规定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为此,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省(区、市)《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对于拖拉机发生道路外事故,在实施细则中应当比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相应的垫付通知书工作等相关工作职责和有关事宜,增强救助基金救助拖拉机道路外事故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明确将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农田、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纳入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职责,积极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向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工作。拖拉机道路以外发生事故时,出现《办法》规定的属于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时,要依法依规通知相关部门支付抢救费用,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保监、公安、卫生以及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着力推进《办法》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要把《办法》的宣传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结合起来,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办法》贯彻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