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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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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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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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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业务及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电影制作

  第五条 国家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
  1、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须设立影视文化公司,由影视文化公司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有资格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2、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三份;
  3、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摄制资格及电影文学剧本(故事梗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4、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出品人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含影视文化单位)联合出品;
  5、《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三)已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
  1、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投资摄制两部电影片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一)、(三)项的,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六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中方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或已取得两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 
  (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并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符合(一)、(二)、(三)、(四)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四)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六)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技术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符合(一)、(二)项的,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九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经国家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
  (三)符合(一)、(二)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
  (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三)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五)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十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依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报广电总局审批。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一)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二)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一)凡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二)凡在不同省(区、市)与3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设立一条跨省(区、市)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三)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电影院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管理。 

  第四章 电影进出口

  第十六条 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第十七条 鼓励影片摄制单位多渠道出口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电总局、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0号)、《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国家、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住宅(含安居工程、“三区”改造工程、节能建筑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查,由市物价局在接件后20日内予以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 商品住宅实行竣工结算定价原则。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后或销售前填报《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申报审核表》向市物价局申请定价。在定价时要详细提供各项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代支费用资料,并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和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负责除市财
政投资以外的商品住宅)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投资部分商品住宅和安居工程)等审查后的预、结算定案单等资料。
开发企业如需提前预售,可在基础工程结束前投资额达到总造价的25%以后,持上述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预售后,方可预售,待正式定价后一个月内,按批准的价格实行预售款多退少补。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和规定利润、法定税金为基础,结合国家政策和供需状况要求确定。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费;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期间费用。其中:
1、土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3、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的工程费,按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或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定案后的费用计算,对超出设计标准装修的差价款,另行收取。
4、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费,应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或工程结(预)算计算;
5、贷款利息,在规定建筑周期内如需贷款,其利息根据银行提供的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利息计算(预售时所交款利息冲减贷款利息);
6、管理费,以商品住宅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市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部门确定的等级,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分别按成本费用的3.1%、2.8%、2.6%、2.4%、2.1%计算(各含审验费0.1%);
7、期间费用,指在开发中所发生的不可遇见费用和销售环节中的有关费用。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二)利润。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代收代支费用。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事业部门代收代缴的有关费用。按实际收支额计算。
第七条 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凡属经营性建筑的建设费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商品住宅与工商等用房合建的(连体工程)共用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或预结算费用比例分摊;对动迁拆除的旧料残值款、动迁户按政策交纳的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交纳的综合造价款、有关部门投
资及补贴款等,一律冲减成本费用。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 在申报、审批价格时,对成片开发的应以小区为单位核定,零星开发的以单位工程核定,小区中有多家开发的以每个开发企业的工程核定;对建筑面积的确定,应以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对销售面积的确定,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对扩
大面积款和“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的确定,一律以实际收款额为准。
第九条 对商品住宅楼层差价,允许在所审批平均销售(预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终平均销售价格,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十条 在审核价格时,开发企业应按成本费用0.1%交纳审验费(含在管理费中),作为委托法定审查部门核验商品住宅各项费用的经费。
第十一条 未经市物价局审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预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商品住宅销售许可证,新闻单位不得刊、播销售(预售)广告;经批价后开发企业应在发布销售广告中公布销售(预售)价格。
第十二条 审价公式: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动迁还原面积-动迁扩大面积-工商用房面积和营业性公共配套面积;
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平均销售(预售)价格=〔成本费用-拆房旧料残值-动迁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投资及补贴款+利润+税金+代收代支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住宅销售建筑面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根据《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纠正和行政处罚:
(一)越权定价销售的,责令改正,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擅自提价的,除全部没收提价款外处以提价总额1至5倍罚款;
(三)在正式定价后,在一个月内不退还购房者高于预售价差价款的,除限期退还外,处以差价款的1至5倍罚款;
(四)在发布销售(预售)广告中不公布所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处于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开发出售商品住宅的,在价格管理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2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了《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规范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而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金州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区涉农乡、村林业生态建设。具体项目包括生态村建设、道路绿化、河流绿化、荒山造林补植、水源涵养林、防沙治沙、矿坑植被修复、海防林、公益林补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项目。

第四条 对达到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的项目,市财政按不同项目相应采取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生态村建设项目。对完成建设任务且达到建设标准的村,按照新植树木数量、投入规模、质量标准,项目完工后,经检查评定,划分3个等级予以以奖代补。一等30万元,二等20万元,三等10万元。每个等级以奖代补资金,市县各负担50%。

2、荒山造林补植(包括水源涵养林)和防沙治沙林项目。按造林补植面积,实行定额补助。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按照造林面积,荒山造林每亩补助100元,防沙治沙林每亩补助150元。

3、矿坑植被修复项目。在关停弃管的矿山矿坑上营造人工林,按照矿坑植被修复面积、每亩栽植密度、投入规模和成活率情况,划分4个档次予以以奖代补。项目完工后,经检查评定,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一档补助100万元,二档补助70万元,三档补助40万元,四档补助20万元。

4、海防林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扶持,具体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5、生态公益林补偿按《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92号)文件执行。

6、道路和河流绿化项目,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市财政按苗木费总投入的20—50%给予补助。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向市林业局、财政局上报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受害面积、防治措施等情况报告,经市林业局、财政局检查后,按各地实际发生病虫害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8、森林防火项目。重点用于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重点乡镇准森林消防队所需的车辆、消防机具购置及更新补助。对森林防火宣传、监控、培训及防火通道等方面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护林员补助费按《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4〕494号)规定执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9、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项目。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分别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同时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林业局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林业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八条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处罚。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项目建设标准







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项目建设标准



一、生态村建设标准

生态村建设范围指行政村农民居住生活区绿化及周边1000米以内绿化。包括农户宅院绿化,村内学校、医院、村委会、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绿化,贯通村内道路、河流和山岭绿化。

1、具有完整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并经县、市林业局审核批准;

2、当年新植树木南三区、开发区、长海县4万株以上,北三市、长兴岛、花园口6万株以上;植树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一等投资额60万元以上;二等投资额40万元以上;三等投资额20万元以上;

3、村内道路绿化率达到95%以上。主要街道两侧植树2行以上,栽植阔叶树胸径3厘米以上,针叶树树高150厘米以上,灌木冠幅50厘米以上;

4、村内河流绿化率达到95%以上,阔叶树胸径大于2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00厘米;

5、农户庭院绿化率达到85%以上,房前屋后宜植树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

6、村内企事业单位做到绿化美化,常绿树与落叶树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相互结合;

7、村内空闲隙地做到全部绿化;

8、村内荒山绿化率达到100%。

二、道路绿化标准

1、道路绿化长度2公里以上;

2、每侧植树两行以上;

3、栽植阔叶树胸径大于25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米;

4、植树密度达到222株/亩以上;

5、当年植树成活率在95%以上。

三、河流绿化标准

1、河流绿化长度达到3公里以上;

2、河岸每侧植树5行以上;

3、植树密度达到222株/亩以上;

4、栽植阔叶树胸径大于15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米;

5、当年植树成活率达到95%以上。

四、荒山造林补植(包括水源涵养林)标准

1、在宜林荒山、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林分密度较低的有林地上营造人工林;

2、造林密度每亩167株以上;

3、苗木品种为乡土树种;

4、植树成活率达到85%以上;

5、营造混交林。

五、防沙治沙造林标准

1、在国家认定的沙化土地上营造人工林;

2、栽植密度每亩167株以上;

3、混交造林;

4、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六、矿坑植被修复标准

1、在关停弃管的矿山矿坑上营造人工林;

2、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3、栽植阔叶树胸经2厘米以上,针叶树树高1米以上,密度每亩不低于296株;

4、植树成活率85%以上。

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同时,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含8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为一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6000—8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为二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4000—6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为三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2000—4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四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