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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12: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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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加强银企合作,开创银企合作新方法,根据《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航空公司签署的代理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为上海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上航”)票款结算业务的协调行,负责与上航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各有关行与上航所属各营业部的票款结算及对帐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为代办行。负责联系、协调与上航的票款结算具体事宜,管理票款的集中汇缴以及与各有关行的票款结算及对帐。
上航所属营业部的开户行为上航票款结算业务承办行。负责票款的收集、报帐、直接划缴以及签订直接划缴协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代办行为上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核算各承办行直接划缴的票款收入;承办行为上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各营业部票款收入。
第四条 各承办行均应采取上门收款或座堂收款方式。
第五条 承办行向代办行汇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旬后第二天(即2日、12日、22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承办行的会计部门于汇缴日的前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根据“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核后,填写实际划缴金额,同时填制划缴凭证连同一联盖章后的帐户报告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送会计部门。
第七条 汇缴日上午,各承办行会计部门按“电子汇划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使用加急的方式将应缴票款划入代办行“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第八条 代办行、承办行信贷部门应建立有关的辅助登记簿,并应定期与上航及所属营业部对帐(格式见附件三)。
第九条 上航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1996年9月13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地区行署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施农业和县乡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投入。为规范项目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更好地发挥贷款效益,促进吐鲁番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参照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各项建设项目及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地区行署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地区信用贷款,由地区负责统筹管理。
  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经营公司)是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四条 地区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条 地区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二是设施农业项目贷款;三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贷款;四是地区决定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成立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行长郑旭东、吐鲁番地委书记孙昌华任组长,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饶国平、田云海,行署常务副专员巫文武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的信用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资委,工作人员由地区国资委和有关单位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决定资金的主要投向;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拟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运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会同审计部门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投资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年度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和县乡道路中小企业及其它重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作进度信息,分析执行情况;按照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降低资金成本,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法人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金融合作办的职责:依编办文件基础修改。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地区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地区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确定的贷款用途和使用原则,结合本县(市)经济发展规划和财力,提出县(市)、本部门利用地区信用贷款的建设规模、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等,报地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核审后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经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投资经营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诺主体签订《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资金占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协议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经营公司与各县(市)签订《协议书》后,即可按项目用款计划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地区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设备采购按照地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一经下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不得违规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二)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签证手续。切实对项目资金的支用管理负责。按时向财政部门和投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三)各县(市)、各部门必须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内,将应付还贷资金存入投资经营公司指定还款专户。
  (四)地区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协议书》的条款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按期归还资金本息、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现象等。
  (五)地区各县(市)、各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四章 还贷准备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地区设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地区财政用政府还贷准备金对还本付息实行财政兜底担保。同时根据地区政府信用贷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由地区和项目所在县(市)财政、乡(镇)财政承担连带经济偿还责任,并实行财政风险分级负担制。
  第十九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一)地区本级财政以2005年地区本级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37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上级补助收入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两个科目资金的10%,即41万元;
  (二)吐鲁番市财政以2005年吐鲁番市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511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上级补助收入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两个科目资金100万元。;
  (三)鄯善县财政以2005年鄯善县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1033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上级补助收入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两个科目资金100万元;
  (四)托克逊县财政以2005年地区本级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50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60万元;
  (五)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
  第二十条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一)投资经营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政府信用还贷准备资金专户。
  1、投资经营公司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将项目收益归集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2、地区财政将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按贷款额度及利率,在规定的时间内于每季末20日前,将下一季度应还本付息资金,向地区投资经营公司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准备金专户存入偿还本息。
  (二)政府信用还贷准备专户由投资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地区财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三)还贷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投资经营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的三层监管体系。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地区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各县(市)、各部门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可责成地区财政局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资金或其他应拨付的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由县(市)承担。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毒树之果”可以食乎?
——从影片《无间道》中的证据谈起

无间道是近期香港拍摄的一部比较优秀的警匪片,其中可圈可点的地方着实不少,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应当是证据问题,也即陈永仁卧底三合会期间所取得的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这涉及到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个颇为著名而且很有特色的法则,即“毒树之果”法则,而在我国,学者们通常称之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特别是和英国法关系密切,所以英国法的某些法律制度在香港也有体现,所以在香港,只要认为排除非法证据具有更大的价值时,法官便可以自由裁量予以排除,所以具体到该影片中,陈永仁卧底三合会所取得的韩琛的犯罪证据,并不必然会被法官采信而作为判决韩琛的依据。只要法官认为排除证据比采用具有更大的价值时,就可以排除,而无论其是物证、书证还是其他证据。
这在我们许多人看来,好象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大家通常认为,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审中予以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论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法是合法还是非法(当然刑讯逼供绝对不应允许)。因为在当前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果完全依照合法手段很多时候是不可能找到证据的,而如果仅仅因为证据收集手段轻微违法就加以排除,岂不是放纵犯罪,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吗?这怎能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指责呢!
不采纳非法证据、不用非法手段取证的确可能漏掉一些犯罪分子,但我们的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在努力改进侦查手段和提高侦查技能上下工夫呢?而且这种以不惜牺牲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代价来惩罚犯罪的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
古罗马的一位法学家曾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所以,在当前世界各国重视程序公正的潮流中,我们不应当背道而驰,而是很有必要在考虑本土资源,包括法制传统、社会环境以及司法理念的基础上,研究一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给我国证据制度带来的有益影响,实现“本土化”。
在笔者看来,我国当前的证据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吸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①非法证据本身不应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依据,但经审查后,可作为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②对某些重大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制贩毒品等犯罪,作为例外,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③对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公安司法人员,视情形应给予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处分。
当然,在本影片中还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如“诱惑侦查”、“警察应否出庭作证”等问题,限于本文篇幅,在此就不作陈述。
作者简介:
顾苗,女,安徽合肥,230031,xingchi05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