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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08:1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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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2004〕38号  2004年12月16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发挥我省博士后的专业特长和科研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江苏省人事厅是“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具体受理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编制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省政府专项投入、各地人事局及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助期限、类别和金额
  第五条 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资助期限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相同,出站后留在进站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第六条 本计划提供的资助类别及金额为三类:
  A类,资助金额6-8万元人民币,支持国际先进、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B类,资助金额3-5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意义重大、具有先进性和开拓性、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C类,资助金额1-2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先进、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或着眼于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解决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在我国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可以不受上述资助类别和金额的限制。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二)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四)出站后愿意留在江苏工作。
  第八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审核择优推荐,或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及市人事部门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遴选,省人事厅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计划每年申报评选两次,于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报材料,6月和12月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者可在“江苏博士后”网站(www.jsbsh.gov.cn)上下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填写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进站单位审核(企业博士后报送博士后工作站或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者进站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各市人事局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同时需报送《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的电子版。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初审后,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项目及资助类别,经省人事厅审定批准后,资助人选及其项目正式列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省人事厅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汇总、论证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安排建议。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年度支出预算。预算执行年度,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和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分期分项目拨付资金。省人事厅每年末将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市划拨的资助经费由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只能专项用于项目科研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不属于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有权对受资助者所获资助经费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资助期满或资助项目研究结束,受资助者应会同设设进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填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由设站单位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出站时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经费和用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并与设站单位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留给设站单位继续用作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中途退站或被进站单位除名的,资助项目因故撤销的,省市人事部门将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省市人事部门对下拨的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不当的,或有其他虚假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负责本计划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环境,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受资助者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期内,省市人事部门将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跟踪。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受资助者须及时向进站单位提交《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报告》经设站单位考评签署意见后,由省人事厅或委托市人事局、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鉴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设站单位须一式两份报送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Jiangsu Planned Projects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 Funds)。
  第二十五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者,省人事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站后继续在江苏做二站博士后的,若再次申请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省人事厅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者及其项目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者及有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省人事厅经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0——2003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0——2003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教育领域双边合作的有利条件,根据1996——1999年的教育合作协议,商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换留学人员。在本协议期间,双方每年在对方国家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年。在每年4月30日前相互提供候选留学人员的全部必要材料。具体接受办法按接受国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单方面需要增派留学人员,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学习和研究对方的语言和文学。为此,双方将互聘语言教师。语言教师候选人员的挑选由派遣方进行,向接受方提供新的教师候选人员材料的时间不应迟于当年的三月底。接受方应在六月底前通知派遣方其接受新教师的决定。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高校间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就相互感兴趣的问题开展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经费由有关高校直接商定。

                  第五条

  双方将交流有关中等和高等教育国际学术活动的信息和资料,并支持有关专家参加这些活动。

                  第六条

  双方每年将交换不超过5人的代表团、作为期不超过10天的访问,以讨论有关合作和执行本协议的最重要的问题。


                 财务规定

                  第七条

  1. 据本协议派遣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至接受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 对根据本协议派遣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接受方免收学费、住宿费并根据本国法律负担急病及意外事故的医疗费。

  3. 双方将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向据本协议派遣的留学人员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4. 双方将为留学人员自费在其学生食堂就餐提供条件。

                  第八条

  1. 据此协议派遣的语言教师至其在接受方国家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 接受方根据外国语言教师的职称和本国现行规定向其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住房和患急病时的医疗保险。

                  第九条

  据本协议代表团将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互访: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境内的食宿费、与访问日程有关的交通和必要的医疗费。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本协议于2000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本协议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教 育 部              教育和科学部

      代   表              代    表

     唐 家 璇              米哈伊洛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与“减刑”含义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与“减刑”含义的复函

196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3日〔62〕法刑秘字第3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期满,按其悔改程度处理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案件应该理解为“改判”,还是理解为“减刑”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第二种理解意见,即理解为“减刑”。这个问题,我院和前司法部在1954年6月29日〔54〕法行字第5703号、〔54〕司办字第33号《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罪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和1954年9月30日法行字第8742号、〔54〕司普字第0096号《关于“改判”与“减刑”的法律解释问题的函》中已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尚无抗拒改造的表现,所以根据政策,减轻处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是在原判决基础上的减轻,不是原判决错了,推翻变更原判,所以应该理解为“减刑”。请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