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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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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铁道部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适应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独资企业。工资总额口径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规定的公司全部劳动报酬(除国家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保持企业稳定。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实现增产增收、减人提效。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的提取,主要与销售收入挂钩,实行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第五条 工资含量的确定
工资含量表示为每实现百元销售收入应提取的工资数额。工资含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工资含量另文公布。
工资含量确定的原则是:
(一)销售收入:按1997年前三年平均的销售收入计算。
(二)工资总额:根据本办法的工资总额口径,按1997年前三年平均的结算工资总额计算。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公司完成的资本金收益额大于部上年下达的考核指标时,可按超过数额的50%增列工资总额;小于部当年下达的考核指标时,按亏欠额的100%减列工资总额。
(二)完不成铁道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不得提取新增含量工资。
(三)由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不大于10%)扣减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结算工资总额。
(四)公司继续实行部规定的职工人数节奖超罚办法和工资调节制度。奖罚工资一并列入结算工资总额。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一)结算工资总额=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核定工资含量+其它工资
其它工资包括:
1.出口创汇奖;
2.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3.其它工资。
(二)结算工资总额比上年结算的数额增长幅度较大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结算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对国家的清算数额。
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预提
在工资结算前,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预提工资,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工资总额的余额,可跨年度使用;超过结算工资总额的部分,在结算时扣除。
第九条 公司应填报《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指标完成情况表》和《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含量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与财务年度决算同时上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在生产发展和效率、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使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保持适度增长。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年从挂钩工资总额的增长部分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在劳动效率、经济效益提高较快,挂钩工资总额提取较多时,应加大工资储备,用于以丰补歉。
公司在动用历年节余的“应付工资”时,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在不突破部核定工资含量的前提下,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工资总额的提取,要与国有资产保值和资产收益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并重视把握好与所属企业的工资水平关系。具体办法由公司提出,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7年度起实行,原铁道部《关于下达〈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劳〔1992〕43号)即行废止。
附表:一、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指标完成情况表
(略)
二、中车公司销售收入含量工资结算表(略)



1997年9月4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一九九○年二月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团中央书记处立即进行了学习讲座并向出席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的中委、候补中委和参加全国八十个大型企业团委书记会议的代表传达了基本精神。同时,围绕九0年全团工作安排,组织机关处以上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学习和讨论。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也召开各种会议,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传达。大家一致认为,这个《通知》是建国四十年来党中央就加强和改善对群众组织领导作出的一个系统、全面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既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四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年来我国青年工作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也指明了九十年代青年工作的方向,提出了在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关键时期,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方针。特别是《通知》中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工作领导的精神,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年的关心和爱护,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带领亿万青年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此,共青团中央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组织团的干部和团员学习《通知》。在学习中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要明确重点,学深学透。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领导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地位、任务以及做好共青团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既要明确党与团的特殊政治关系,又要明确党对团的特殊要求;既要明确共青团的政治方向,又要明确共青团的历史责任。二是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把学习《通知》精神,同认清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结合起来,同团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使广大团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共青团始终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可靠后备军;在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征途中,共青团始终是引导和带领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在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长期斗争中,共青团始终担负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宏伟任务;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三部曲的事业中,共青团始终是一支朝气蓬勃的突击队和生力军;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关键时期,共青团始终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稳定社会的基本力量之一。三是各级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落实《通知》精神。要通过自己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学习。

  二、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

  中央《通知》基于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透彻分析,要求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共青团在“两个维护”中发挥作用,在当前来说,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找位置,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起作用。具体说,要把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确定的“一条主线,三项任务”抓深抓实:第一,以维护安定团结和政治局面为已任,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为目标,开展生动的思想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国情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为重点,要抓住“学雷锋精神,做四有青年”这个主题,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的学雷锋活动;在教育对象上,要以青年学生、关停并转和开工不足企业青工两个方面为重点,同时密切关注城镇待业青年、乡镇企业青工和没有就业门路仍滞留城镇的农民工作的思想动态,积极配合社会有关方面,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在时机把握上,要密切注意“四五”到“六四”前后青年的思想动向,积极协助党和政府预防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第二,以“高举团旗跟随党走,艰苦奋斗建功业”为行动口号,开展以“起作用,受教育,长才干”为主旨的劳动创造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工、青、妇组织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要求,围绕治理整顿的四个环节,组织和带领青年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开展以承担经济建设中“急、难、新、重”任务为抓手的生产突击活动;开展以“学雷锋,树新风”和“共青团奉献日”为主题的共产主义义务劳动活动;开展以开发青年智力、提高青年素质为主要目的的青工技术比武、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力争开展一次活动,带动一批人,教育一批人,锻炼一批人。第三,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各级团组织都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确定参与社会监督的重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使社会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文化责任区、青少年反腐败举报中心、青少年道德评议理事会等监督网络的作用。

  三、聚精会神地抓好团的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团的体制改革。

  建设和改革是推动共青团事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按照中央《通知》的基本精神,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对团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完整准确地把握共青团的三项社会职能,有利于理顺党团关系,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团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原则,全面加强团的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团的体制改革,在建设中实现团的改革目标,在改革中全面加强团的建设。

  团的建设总的要求是:(一)致力于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使共青团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二)致力于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建设。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团干部的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和团干部培训制度,在全团干部中养成一种学习马克思主义、钻研马克思主义,特别学哲学、有哲学的浓厚风气,并长期坚持下去,努力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团员队伍建设要坚持教育和管理两手抓。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大力强化团员意识,使广大共青团员成为执行党团组织决议的模范,维护社会安定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助人为乐的模范。团员的管理要从实行团员证制度、开发团员证功能入手,逐步形成科学的团员管理体制。同时,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团员发展的方针,在确保团员素质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团员队伍。(三)加强团的作风建设,切实把团的各级机关建设成为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团结奋斗的集体。

  四、认真贯彻“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努力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团组织。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中央《通知》对基层建设的要求,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抓住当前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党建带团建,帮助基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基层建设目标和规划,并通过建立中央、省、地、县四级团干部的目标责任制、联系团支部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下基层蹲点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基层建设目标和规划的落实。最近,团中央下发了《团中央机关干部上半年下基层实施方案》,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这个方案的基本要求,迈开双脚,深入基层,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征询党政干部对团的工作的意见,为改变基层的面貌,焕发基层团组织的活力做出不懈的努力。今年上半年,团中央将由书记处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分两批到基层,宣讲中央《通知》精神,检查各地落实情况,帮助指导基层工作。

  五、从完善政策入手,为共青团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中央《通知》的下发,为今后进一步改善共青团工作的外部条件提供了政策保证。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经常向党和政府汇报共青团工作,尽力促成在年内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一次青年工作会议,以完善和落实现有的青年和青年工作政策(包括近几年来团中央就拓宽团的社会职能、加强团的队伍建设、推动青年活动阵地建设等下发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并针对长期困扰团的工作主要问题,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制定更多、更具体的政策。同时,要经常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新闻、组织、宣传、文化、劳动、政法等部门通报共青团的情况,以沟通与他们的联系,赢得他们的支持,为青年健康成长,加强和改善共青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91年5月22日,新闻出版署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
1、应用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及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科学技术成果;
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7、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技术档案等)。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仅受理属于本系统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完成的,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具备完整技术资料,并经署主管业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合格的科学技术成果;
2、非新闻出版系统的研制单位或个人,受新闻出版部门委托完成的,并经新闻出版部门组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3、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确能应用于新闻出版行业,并且第一完成单位是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

二、奖励标准
第四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的,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并可在多省市推广应用。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
四等奖项目应达到本行业的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五条 申报本奖励,还应具备以下规定条件之一:
1、应用于新闻出版系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1)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但也未曾见到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类似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差别者。
“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学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须列出,以供评审参考。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加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公认,经过实践验证,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4、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7、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效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申请奖励的技术标准成果,应经过创造性的研究制订过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标准水平,须是已批准并颁布执行的新闻出版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该成果适合我国国情,对推动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执行中已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如属于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或没有大的研究改动,基本等效采纳国际标准的,一般不予评奖。
(2)申请奖励的科技情报成果,应数据准确、论证充分、观点明确,既有分析研究,又有预测和建议,在领导机关决策,制订规划和技术政策,以及科研、教学、技术开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很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七条 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八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第九条 重大项目,虽然取得成功,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奖励等级不宜过高,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四、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署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申报。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推荐、审定申报项目:
1、由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下列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对申报项目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2)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部门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3)为召开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做其它准备工作。
办公室应就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分别不同情况,或提交评委会审查,或回复项目的申报部门。
2、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评审、核准署科技进步奖励项目。
(1)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以上的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评审前先由项目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3)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委会会议扼要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4)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三、四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项目;一、二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5)获奖项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发布,二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五、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在项目中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县、团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 7 5 3 2
主要完成单位 4 4 2 2
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奖状和个人证书及奖金。
第十七条 荣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奖金分配
第十八条 奖金应按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奖金分配方案。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部门授予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
第二十条 发给获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七、项目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可向有关方面提出,超过二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最后裁决。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可向有关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若证据确凿,对已获奖励的项目经新闻出版署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奖状、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如须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一个月内提出申诉。
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自公布之日起的五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参加处理项目争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

八、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署技术发展司负责初审和上报。
第三十条 凡申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评审费,申报一等奖交100元;二等奖交70元;三、四等奖交50元。上次缓评项目不再交评审费,重新申报的项目仍需交纳评审费。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署技术发展司负责组织实施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