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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3:5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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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我国已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政府历来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1993年我国政府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后,即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
知》,明确由化工部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工部据此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约》实施细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各国都加强了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管理,以适应履约工作的需要。为贯彻我国政府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一贯立场,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
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除外)中所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指定的单位专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二、国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被指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批手续。国家严格控制上述化学品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家出口。被指定经营单位向非缔约国洽谈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
学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征得化工部的同意。在办理向非缔约国家的出口业务申请时,除需持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外,还须提供使用该化学品用户的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凭化工部的
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未经化工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在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和技术情报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任何生产此类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将产品出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的监管,凭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标准商品编码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验放上述化学品。严防个别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命名方法填写化学品名称,使用虚假名称等手段报关,逃避海关监管。




1997年8月29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垦[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办[2009]14号)要求,结合农垦实际,特制定《2009年农垦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安全月方案(2009-5-6).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NKJ/200905/P020090522340334320744.doc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机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机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今年以来,我国南方地区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灾害,北方部分地区旱情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带来了较大影响。春耕生产在即,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的工作部署,组织好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机抗灾救灾工作,打好2008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调,认真落实农机化扶持政策

  落实好扶持政策对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抗灾救灾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积极协调,抓紧工作。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增加补贴机具种类,扩大实施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的要求,抓紧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春耕前将资金落实到位,满足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需要。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政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推进农机化发展。同时要全面认真落实好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迅速行动,抓紧做好春耕备耕工作

  针对春耕农业生产特点,各地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农机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具,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任务。特别是组织做好灾毁机具、机库棚设施修复工作,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科技服务,实行科学救灾,提高农民机手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水平,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机械化坐水播种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春耕备耕科技水平。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储备供应,开展支农、惠农、便农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保护农民利益。

  三、强化组织,充分发挥农机效能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强化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在加快耕播进度、确保作业质量的同时,大力组织机械参加抗灾减灾作业,支持灾区重建。要发挥农业机械在提水、发电、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作用,服务灾区群众用水、用电、米面油加工等生活应急,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北方干旱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抽水浇地和运送抗旱物资等作业,促进抗旱保春耕顺利进行。要做好跨区作业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的作用,组织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军、烈、孤、困、寡、打工”六户和冰雪灾害重灾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各地要在每旬末通过“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上报春耕生产农机作业进度,做好有关农机抗灾救灾典型事迹的宣传报导,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四、落实责任,努力保障农机安全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要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冰雪天气农机安全作业常识,进一步提高农民安全意识;及早部署好春季农机年度检验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冰雪灾害的影响,组织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确保春耕农机安全生产。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春季农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春耕生产和灾后重建是当前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工作最迫切的任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加强对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落实责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完成春耕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加强与农业、畜牧、渔业和农垦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的工作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将灾毁机具、机库棚设施修复纳入各地灾后重建规划方案,进一步强化农机系统减灾防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开展农机作业补贴和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燃油补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春耕生产和农业抗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为夺取灾后农业有一个好收成做出贡献。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