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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6:4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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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997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中国外交部 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1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一致同意:

 一、双方建立磋商制度,以便根据需要并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看法。

 二、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双方的高级官员率领,如双方一致同意,磋商也可在两国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之间进行。

 三、双方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四、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于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曼多·杜兰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1961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议字38号)

1959年和196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特赦令,已先后特赦了两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经过各方面的考察,已被释放的战争罪犯,一般都能够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劳动,努力学习和工作,继续改造自己。最近公安部对在押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其中又有一些人确实已经有了改恶从善的表现。为此,国务院建议现在再特赦一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6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