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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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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7年以来,为了强化和改进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有力措施,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现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于防止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现金管理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违规大额提取现金、可疑现金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金融运行安全,加大了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前现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现金管理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现金管理的重点一直是合理控制现金投放,防止因现金过量投放引起短期物价上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结算工具的创新和结算手段的多元化,现金与通货膨胀的相关性已大大降低。而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并在全国引发一些恶性经济案件。当前现金管理的重点,除继续坚持合理控制现金投放外,更重要的是应当由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为主。
二、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效防范大额现金结算风险,打击经济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开户银行放松了大额现金管理,导致违规支取大额现金增多。现重申,各开户银行必须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现金监管职责。
三、加大对“代币券”的查处力度。“代币券”是一种变相货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印制、发售的具有一定面额、一定使用期限、可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票券(包括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具有储蓄性质的代币券(卡)等。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商业银行要在近期组织一次现金管理工作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规提取大额现金和可疑现金交易等问题。其组织方式及检查范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检查报告务于5月底前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1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快卫生强市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嘉委〔200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基层卫生工作的全面考核,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城乡居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卫生强市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为每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
四、考核办法
1.本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专项工作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1.总结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做好自查,并将自查总结、自查评分表等有关资料上报。
2.实地核查。市组织考核组赴各地进行核查。
3.汇总综合。考核组汇总自查和核查结果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考评办。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

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1 组织领导 1.县(市、区)成立基层卫生领导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基层卫生工作的分管领导。2.将基层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3.基层卫生工作列入当地部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4.建立基层卫生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5.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重点突出,措施有力。6.基层三级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健全。 20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2 保障措施 1.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2.基层卫生财政补助足额到位,不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基金,并及时拨付到位。4.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乡村卫技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5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3 2006年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卫生部分) 1.农民健康工程(1)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5〕287号),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达标率>80%,工作措施有力。(2)新型合作医疗:制定政策科学;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参保率>90%;其中,市本级普及型合作医疗参加率>50%。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位于全省先进水平。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3)农民健康体检:有组织开展农民健康体检,措施有力;农民健康体检任务当年完成率100%。2.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参加率>50%。3.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以县为单位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立率>60%。4.城市医师支援: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35 按工作开展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4 卫生工作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10/10万。2.婴儿死亡率<8‰。3.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4.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率>90%。5.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型率>90%。6.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率>85%。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8.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85%。9.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95%。10.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90%。 20 按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文化旅游公署印发《铜仁地区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46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文化旅游公署印发《铜仁地区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铜仁地区促进
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跨越,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有效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区内外旅行社组客联团积极性和全国各地旅行商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旅游联合,努力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旅游项目:
(一)旅行社;
(二)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四)旅游定点餐馆:
(五)乡村旅游旅舍;
(六)大型游乐综合园;
(七)旅游车队;
(八)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条 对投资建设星级宾馆、游乐园以及其它文化旅游服务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在其它县城区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以合同约定为准)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宾馆授牌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属于地、市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以及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和其它县城区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服务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按合同选址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游乐园、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设施等项目,由地方政府协调供水、供电企业和交通部门,解决好供水管网、供电线路、道路交通连接问题。
(四)对按合同选址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的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80%,奖励项目业主,涉及项目的省级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第六条 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一次性接待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评定为旅游定点餐馆的,年接待游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年内没有投诉记录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得旅游部门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四朵花的乡村旅舍,全年正常经营且没有投诉记录的,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
第八条 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并设立独立门票的,自投入经营后的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年接待游客数量予以奖励。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2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生产、销售当地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并被认定为地、县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单位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按经营单位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年接待外来游客5000人次以上,信誉好、服务优的旅行社,自旅行社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组团包旅游专列或包旅游大巴车队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200人的奖励0.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对组团包专机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100人的奖励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人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旅游局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支付,奖金支付方式按地区旅游局拟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包机、包车、包专列的旅游团队到我区范围内旅游,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淡季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全区主要景区(梵净山、铜仁锦江·九龙洞)门票价格下浮30%以上。
(二)旅游客运车辆在铜仁地区范围内实行无障碍通行。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以专车、专列、包机等形式来我区旅游的200人以上的规模性团队,由地区旅游局组织迎接仪式,并派专人负责保畅。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并购买10辆以上旅游大巴且用于旅游线路营运的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从事旅游客运的车队、船队,由地方财政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交通规费标准的40%缴纳相关规费。旅游车辆、船舶在旅游淡季和检修期间,可办理报停手续,免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对民族民间艺术团体或专业团体从事旅游服务的,其商业表演活动所缴纳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组织一次旅游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按乡村旅游定点餐馆、乡村旅游定点旅舍、旅行社、本地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民族民间歌舞表演队等系列,评选出前三名,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包装、策划、经营我区特色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和投资商,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奖励水平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