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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4 02:4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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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西安海关:
你关(89)西关税字第001号文收悉。海关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如何掌握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未确认为“两类企业”以前已征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虽然以后经确认和考核成为“两类”企业的,对已征税的不再退税。
二、筹建期间,尚无产品出口而经贸部门已颁发了“两类”企业证书的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应掌握合理数量,先作为暂准进口,待企业产品出口并经年终考核基本达到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才予确认,
作为正式进口。
三、企业投产后在年终考核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在次年申请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时,可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
四、上述免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否则应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和享受特殊优惠待遇的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掌握。
以上请研究执行。



1989年4月21日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企业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

(三)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

第二章存货

第五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监督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对入库存货的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查验,验收无误方可入库。

外购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核对一致。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自制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实际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健全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管理规范。

(三)加强生产现场的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四)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存货的保险投保,保证存货安全,合理降低存货意外损失风险。

第九条企业应当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第十条企业仓储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存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强化对生产线等关键设备运转的监控,严格操作流程,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切实做到保持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规范固定资产抵押管理,确定固定资产抵押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作抵押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企业应当加强对接收的抵押资产的管理,编制专门的资产目录,合理评估抵押资产的价值。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控制,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

第四章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分类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商誉管理,通过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切实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的社会认可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储备工作,及时为工业企业提供用地,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77号),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工业用地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用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新建和搬迁改造等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工业用地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重点保障我市列入自治区层面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二)超前储备原则。市人民政府在安排自治区下达给我市掌握使用的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市财政下达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先征地。

  (三)合理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每年预计的工业经济增长速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储备。避免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小,不能为新增的工业项目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或者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大,积淀大量的储备资金,增加财政负担。

  (四)专项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设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储备。

  (五)滚动储备原则。每年下达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当年年末收回市财政,次年再重新制定资金安排计划。

  (六)鼓励先进原则。凡是用好储备专项资金,取得良好效果的,今后在资金的安排上优先考虑;凡是违规和低效的,不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还会在新的资金安排上给予扣除。

  第三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

  第六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

  (一)城区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储备、闲置工业用地收储和城区范围内的搬迁改造工业项目“退二进二”、“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二)县工业园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由县一级政府筹措,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三)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资金筹措以开发区为主(含社会资金),如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要求纳入储备的工业用地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自治区和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准入标准。原则上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原则上列入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四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标准

  第七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安排根据项目当年需用地总面积和单位面积土地收储成本核算,用地收储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土地使用报批费用。原则上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费用由工业用地储备资金支持一部分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自筹一部分资金。

  第五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每年11月前申请次年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上报。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填写《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附表一)、《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附表二),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意见;同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或批复文件、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工业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进行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或通知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市规划局、国土局、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制定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收到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后,与市经委、财政局签订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借款协议书,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份市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方式收回当年下达的储备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年度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要按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n5252437.files/n5252207.xls
     2、 《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n5252437.files/n525220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