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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5:1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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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305号)(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及时将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送我部。目前各地报送情况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存在报送内容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报送时间不及时等问题。为贯彻执行好《通知》要求,确保数据报送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的领导工作,落实具体的办事处室和信息报送的负责人,要确保所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5月20日前书面告知我司。

  二、《通知》中要求上报的勘察、设计部分数据按照我部印发的关于《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665号)文件要求,由分管勘察设计质量的处室通过勘察设计监督信息系统报送。

  三、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上季度的有关信息统计上报,数据为零的,也应如实填写报送。

  四、自第二季度起(报送日为7月30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应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同时指定信息系统密码钥匙的唯一持有人并明确其职责,以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五、为确保2003年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对2003年的上报情况进行校核,若需重新报送的,于5月20日前上报我部,以便我部及时下发文件公告各地质量监督执法统计分析情况。

  按地方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数据,可在按建办质函[2003]305号文要求上报的数据及格式外,以各方责任主体为单位单列并加以说明。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应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水产收入应包括各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收入。水产种苗属于应税水产品,它可以做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做为直接向社会销售的商品,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鉴于我国水产种苗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为便于照顾各地区不同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水产种苗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可按照水产种苗经济效益高的多征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由你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水产种苗
的征免税政策办法。



19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