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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4 07:2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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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壮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适应我市企业上规模升档次的发展需求,促进各类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深化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扩大实施范围,拓展职称评审领域,积极推进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和个性化服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按照"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统一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并委托社会化评审机构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在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等五个职务系列实行,各职务系列的档次是:
  (一)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二)农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三)经济专业职务系列:分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四)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分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五)统计专业职务系列:分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五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专业工作,经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是:
  (一)员级
  1、必须初步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从事一般的技术、经营或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岗位工作中一般的技术问题,完成本职工作。
  2、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年;高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初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持有对口工种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3年;持有对口工种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
  (二)助理级
  1、必须基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在中级职务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能根据专业技术资料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或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并任员级职务满2年,或大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中专及其以下学历毕业并任员级职务满4年;中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高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0年;初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2年;持有对口工种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具有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
  (三)中级
  1、必须掌握运用本专业技术管理的基础理论和方法,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比较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技术、专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2、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并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本科或大专毕业,并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持有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持有对口工种技师技能资格证书满1年。
  3、中专及以下学历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或取得对口工种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4年,或取得对口工种技师技能资格证书的对象,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且本科毕业满7年,或大专毕业满9年,或中专毕业满11年,或高中毕业满15年,或初中毕业满17年。
  4、凡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达6%以上,或所在企业近3年年缴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任职满3年;或机关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满1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省级专业报刊上发表1篇或市地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或出版过专著;
  (2)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拔尖人才或列入市115人才工程者;
  (3)科研项目获县级以上科技类奖励者;
  (4)直接主持或参与重要专业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市级经济主管部门确认;
  (5)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第八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并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线。免试条件按省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材料申报
  
  第九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单位申报的办法。由个人或单位提供真实材料,向市及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供能反映评审对象本人专业经历、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提供的书面材料,需经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档案管理(代理)机构核实盖章,核实人员签名。申报人以及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代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并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的各系列评委会专家库。各系列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从评委会专家库抽取,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50%。初级评委会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
  第十二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直接组建各系列企业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直接组建各系列企业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以采取一企一评,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应及时提供评审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采取个人申报材料的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答辩的内容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履行现任职务的实绩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由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通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衢州市范围内的企业中均有效。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经批准组建的相应系列职务评审组织,可继续开展正常的评审工作,评审办法按原相应系列职务评审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十二、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十七、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十八、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九、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二十一、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确定。科学技术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二十二、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审批后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当向科学技术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学技术部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十六、已签合同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
二十七、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国家有关发展体育运动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
第三条 体育场地是发展体育运动的物质条件,场地的建设必须按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凡新建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本市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场地。尚未达到定额标准的已建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第五条 新建的大、中型企业须将体育场地列入建厂规划,现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落实体育活动场地,为职工创造锻炼身体的条件。
第六条 城镇新建的居民区,至少应按人均零点二平方米的体育用地指标,建设体育场地。
郊县乡村应把体育活动设施纳入乡村文化站的建设规划。
第七条 体育场地必须登记。任何单位、集体都应将体育场地情况向市或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体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体育场地登记表。经市或区、县体委核实后,分送市土地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体育场地要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使用率,除了承担训练竞赛任务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群众体育活动的场地并确保用于体育事业。
体育场地及设施应定期修整,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集体、个人侵占体育场地或改变场地的使用性质。
侵占体育场地或改变体育场地使用性质的,应限时拆除、搬迁或恢复原有用途。造成场地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条 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或区、县体委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凡经批准临时移作他用的体育场地,应按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市或区、县体委有权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场地占用者支付,因清理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在占用期间损坏场地的,占用者应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 体育场地因建设需要而改变使用性质的,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应征得市体委同意后,方可作为新的建设项目的选址。
占用体育场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场地面积和设施,另行建造偿还。
第十二条 市或区、县体委对体育场地的使用情况有权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或区、县体委的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市或区、县体委和有关部门对管理体育场地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市或区、县体委可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市体委可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体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体育场地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