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5 09:2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测、监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
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二年审核一次。住宿、饮食、净身美容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暂停施工,直至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时方能继续施工。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不办理审核手续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区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每二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按每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将患有第三款所列的疾病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按每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场所水质的卫生管理,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必须获得卫生防疫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方能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仍不改正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器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和更换,无明显积尘。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井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歌舞厅、音乐厅、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严禁在公共场所非吸烟室吸烟。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若逾期不改正者,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态度蛮横、拒不接受劝告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管理在人员、物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理发店、美容厅(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
0个;
(二)有明显标志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少不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立体影剧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使用后用紫外线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眼镜。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歌舞厅、音乐厅、游艺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音乐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海水游泳场海水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0000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有无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拒绝卫生监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同时报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施工执照。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附: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办法,定期编制《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厦门市引进外资实行大、中、小项目并举,港、澳、台、侨、外都欢迎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类型的项目,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较新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出口,以产顶进或经济联动性强,能迅速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
(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
(五)改造现有国有工业企业项目;
(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
(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市政府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及有关建设生产外部配套条件;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企业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凡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电力、高速公路、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大型隧道、桥梁等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者,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资投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其金融业务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者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以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
(七)企业产品涉及出口配额的,有关部门将协助企业争取优先获得出口配额;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其主要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配套,外汇能自行平衡的,外商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一九九四年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业
公路、桥梁、地方铁路、港口码头设施建设经营
飞机购租
大型修造船
2、能源工业
大中型火力发电及相关输变电工程
3、供配水工程
提引水工程
供水工程
4、三废处理及综合利用
中水利用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
城市垃圾处理场
二、机械制造、电工设备及冶金行业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高档摩托车主要零部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工程机械及配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搬运设备及配件制造
飞机机载设备制造
路面铣平、翻修等道路施工机械制造
港口运输设备制造
模具制造中心(精冲、多工位注塑模、精密异型模)
汽车车身大型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
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大型精密及专用轴承
光机电一体化产品,主要是精密、高速、大型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工业CT、工业机器人、机械手等
大功率节能电机、高效变压器、高性能微电机等节能机电产品
控制元器件、控制中心主要是新型传感器、伺服电机,可编程控制器、系列开关及开关柜、精密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仪器及控制系统
与重点机械工业配套的精密、优质铸锻件制造
大中型钢铁冶炼、加工
粉末冶金
三、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
1、计算机制造业
十六位以上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制造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它计算机应用系统
2、通讯设备
数据通讯设备制造
光纤通讯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航空、航海导航设备制造
3、微电子及元器件
微电子器件,主要包括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含引线框架、芯片、封装),专用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
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光电技术及磁记录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平板及高分辨彩色及单色显示器)
计算机软磁盘、光盘
激光唱机和激光视盘放送机等新型高档视听设备
四、化学、石化工业
有机氯新产品※
离子膜烧碱※
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合成树脂
新型合成材料、制品及配套原料※
功能塑料制品,主要是农用塑料薄膜、塑料包装基材及包装薄膜、包装器材、工程塑料制品
合成橡胶※
子午线轮胎及其它汽车橡胶制品加工
合成纤维单体※及后加工产品
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塑料加工助剂、催化剂、纺织印染助剂、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电子化学品、感光材料、感光基料和感光胶液冲剂等
五、医药工业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高效和紧缺西药成药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包装剂型的新技术,新设备
先进高档医疗器械
六、轻工、纺织行业
新型高级日用轻工产品
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及功能保健食品
高档、新型、特种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高支精梳针织用纱
弹力花边织物及其制品
高档针织服装系统产品
机织、针织印染后整理
新型高档面料及成衣制造
工业用特种纺织品,主要是汽车内饰材料、帐篷用布、无纺布等
七、建材工业
大型浮法玻璃生产线
特种玻璃纤维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制品
新型轻质建筑材料
优质耐火材料
散装水泥储运设施
自动化程度高的混凝土搅拌站
八、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主要是光电子信息材料、新高分子材料、新复合材料及功能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主要是食品工业生物技术、农业生物工程及基因工程药物等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技术
环境污染处理技术
九、服务业
银行、财务公司、证券业务、信托投资机构※(需报国家审批)
保险※(需报国家审批,不允许独资经营)
投资公司※(需报国家审批)
租赁业务※(需报国家审批)
金融咨询服务机构※
经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高新科技开发、技术服务
精密仪器、设备维修
仓储服务业
十、社会事业※
文娱设施(包括现有电影院、影剧院、书店、图书馆等设施改造)
科研、教育事业
体育设施
医术水平较高有特色的专科医院
十一、农业
山海资源综合开发、水利设施建设
农、林、牧、渔优质高产新品种引进、开发、培育、推广
良种引进、培育、推广
优质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大型畜禽生产加工基地
大型畜禽优良种禽繁育(不含我国特有和珍贵优良品种)
蔬菜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蔬菜精选加工
珍贵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农、畜、水产品储藏、保鲜加工新技术
花卉基地建设
城市园林和山地、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十二、旅游、房地产业
带项目成片开发工业小区、工业厂房
旧城区改造
农村小城镇改造、建设
民用住宅建设
旅游设施建设限制类项目
主要限制那些污染大、耗能高、耗水多、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禁止项目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以及厂址选在市政府确定的水资源保护区内污染水资源的项目均禁止建设。外商投资区域布局

一、鼓浪屿:重点发展旅游业,相应发展商贸、服务业。
二、厦门本岛:重点发展高科技、精小轻新、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和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旅游服务、信息咨询、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第三产业项目;加快老企业改造、老城区改造;相应发展房地产业。
三、集美:重点发展教育、旅游业,相应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轻型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项目。
四、杏林:重点发展化工、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
五、海沧投资区:重点发展化工、汽车、电子、机械、及能源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相应发展与重点产业相配套以及发挥港口功能的第三产业。
六、同安县: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重点发展创汇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相应发展轻工纺织、机械建材等产业和第三产业。
注:鼓励类中加※号的项目属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



1994年9月30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房地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
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出了质技监局量发〔2000〕17号通知,决定停止执行原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维护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培育住房消费的大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证商品房面积测量质量,加快核发权证。
三、抓紧研究房地产测量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根据领导指示,近期建设部将会同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联合调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手开展政府部门与房地产测量机构脱钩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完善立法,统一标准,规范房地产测量行为。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即将发布,房地产测量管理的有关办法也将在近期出台。《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地产测量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切实予以贯彻。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