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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16:4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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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进力度,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的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严格考核程序,公开公平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
  二、考核对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对象为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有税收协作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公安、财政、经贸、建设、外经贸、教育、民政、质监、交通、公路、水利、物价、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卫生、房管等。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分为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三项具体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责任落实(30分)
  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部门的综合治税责任,明确承办机构和办事人员,并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部门内要有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没有分管领导的扣5分;
  2.部门内要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收集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未明确信息员的扣5分。
  3.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有关综合治税的联席会议或培训活动,缺席一次扣3分。
  (二)信息传送(50分)
  信息员依照要求按时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送,涉税信息资料要完整,内容真实。
  1.信息传送标准
  (1)超过规定的期限传送信息资料的,出现一次扣2分;未按规定期限传送的,出现一次扣5分;
  (2)涉税信息资料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2.信息传送内容
  (1)经贸、外经贸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分别传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建设项目计划信息、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外商投资及各种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信息。
  (2)质监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3)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4)交通、公路、水利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初传送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或收到上级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信息。
  (5)物价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6)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8)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登记信息;外籍教师登记信息。
  (9)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
  (10)建设部门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工程招标项目资料,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传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11)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12)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13)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入境信息,车辆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年审等信息。
  (14)卫生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15)房产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16)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信息。
  (17)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传送相关信息。
  (三)部门控管(20分)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进行税收控管,并积极配合财税部门的工作。对财税部门提出的配合要求不支持的,出现一次扣5分。
  四、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位于前6名的部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信息员或补助综合治税经费(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
  2.不按规定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三)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工作在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税局。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送有关涉税信息。
  (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每季度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统计各部门、各单位传送信息情况,提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二)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根据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奖惩意见,报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原《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正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稀、聚乙稀或聚丙稀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条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使用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
  鼓励对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进行回收利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一次性塑制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