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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9 17:5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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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规定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伤亡者所在单位可以支持伤残者及死亡者遗属向法院起诉。
二、责任的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互有过错的,按过 错程度比例分别承担责任;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受雇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的,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或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伤残赔偿范围(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二)医疗、护理费。医疗费
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三)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四)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
     ×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五、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70岁以上致残或死亡的,其计算收 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六、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
七、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八、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九、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
地1992年5月16日
十、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1999年1月21日

           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完善测绘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按限额规定和管理权限,到规定的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和地图编制与印刷。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 比例尺 │ 1:2.5万│ 1:1万 │ 1:5千 │ 1:2千 │ 1:1千 │ 1:5百 │├────┼────┼────┼────┼────┼────┼────┤│ 面积 │    │    │    │    │    │    ││ (平方 │ 100  │  50  │  25  │  8  │  4  │  2  ││ 公里) │    │    │    │    │    │    │└────┴────┴────┴────┴────┴────┴────┘

  (四)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五)编制出版和印刷地(市)以下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国界线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及涉外测绘项目;
  (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在我区承担的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地(市)的测绘任务;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十)10KM以上线路测量。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 比例尺 │ 1:2.5万│ 1:1万 │ 1:5千 │ 1:2千 │ 1:1千 │ 1:5百 │├────┼────┼────┼────┼────┼────┼────┤│ 面积 │    │    │    │    │    │    ││ (平方 │ 100  │  25  │  15  │  4  │  2  │  1  ││ 公里) │    │    │    │    │    │    │└────┴────┴────┴────┴────┴────┴────┘

  (二)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三)编制出版、印刷县级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地(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四)县(市、区)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测绘范围跨县(市、区)的各种测绘任务。
  地(市)尚未设置测绘管理机构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测绘任务,可以不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家计划下达的测绘任务和自治区专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测绘任务,在施测前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将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测绘计划任务抄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第八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应当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测绘任务登记申报表》;
  (二)进行航空摄影和编制、印刷、出版地图任务登记的,应当提交《航空摄影申请计划表》和《编制、印刷、出版地图申报审批表》;
  (三)事业性测绘单位从事经营性测绘任务的应提交《测绘资格证书》和《收费许可证》;企业性测绘单位应提交《测绘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测绘任务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颁发《测绘任务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向测绘任务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任务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的;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的;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的;
  (四)已有近其同等精度测绘成果的;
  (五)测绘合同未使用《测绘合同文本》的;
  (六)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各级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凭《测绘任务登记证》向测绘单位提供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未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资料管理部门不得提供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测绘任务执行单位在施测过程中,要妥善保护测量标志,发现已损坏的测量标志,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测绘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测绘任务执行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根据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向任务登记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验收报告、技术总结、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各一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从事测绘活动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拒不停止测绘的没收测绘资料、仪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244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水运建设行业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勘察、设计项目,经研究决定,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申报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2、申报项目需是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竣工验收的属于水运工程专业范畴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某些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项目,并符合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3、申报项目数量不限,但同一个项目,不能既向部申报,又向地方申报。

境内外资或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设计的,可参加评选;境外工程,不参加评选。

二、申报标准和条件

优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不仅在总体上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在勘察、设计中采用或开发了新技术,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使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本行业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一)优秀工程勘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4、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有创新,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问题,满足设计需要:

5、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合理,提交成果及时。

(二)优秀水运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各建设、设计阶段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2、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合理。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概预算编制合理,内容完整;

4、设计过程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标准,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采用优秀工程设计应用软件。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可靠。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申报其他事项

1、我部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承担本次评选的初评工作;

2、申报时间:申报材料须在6月30日前寄(送)到协会(申报项目名称应于6月15日前传真到协会);

3、申报材料:(列出清单)

(1)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申报书15份

(2)代表性勘察、设计成果图表自定

(3)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和建设、使用以及主要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工程效益等证明)1份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交通部水运司:王世超(010)65292770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孙巍、张瑞蓉(010)64256313、64256305

传真:(010)64265946

四、每申报一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600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M805(邮编:100011)

开户行:建行地坛分理处

户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帐号:6510002032070000476

附件:一、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二、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任务来源 工程编号
工作起止时间 建成投产时间
申报单位
联系人姓名 电话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公 章年 月 日





附件2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项目名称
设计起止年月 建成投产时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单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公 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