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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时间:2024-07-06 17:1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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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辞退待遇。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制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有违纪行为的职工,经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才予以辞退。
第五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
(一)职工所在车间(科室)提出辞退理由;
(二)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核实违纪事实,并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厂长(经理)批准;
(四)将辞退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辞退违纪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被辞退职工的处理材料,包括违纪事实、本人检查、组织意见及辞退决定等。
第七条 企业辞退职工,必须发给<<辞退证明书>>(式样附后),辞退证明书一式三份,企业、被辞退职工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
第八条 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九条 被辞退的职工不能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带走企业的技术资料、生产工具和劳保用品(不含企业发给个人不需要交回部分)。违者,追回原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辞退职工对企业辞退处理不服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在处理后的二十天内,将其档案材料移交给本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二条 企业错误辞退职工的,必须纠正,并恢复名誉,补发工资和其他补贴。
对于滥用权利辞退职工,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辞退职工在待业期间不计工龄。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辞 退 证 明 书
编号
同志,性别 ,现年 岁,从一九 年 月起在我单
位工作,原工种 (职务) ,工资级别 级,工资额
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 款规定,
决定从一九 年 月 日起予以辞退。

辞退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1987年1月3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基建工程兵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6号文件精神,基建工程兵于一九八三年底撤销改编完毕。现对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全军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年退休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现役干部(不含符合离休条件的)的安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前,已经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或不需建房的,要按现行规定,抓紧办理退休手续,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二、尚未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的,要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工作结束前,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将他们的退休安家费、家具费、被装、票证等一次发给本人,仍住原房,暂由改编后的单位供应、管理。经与公安部研究,退休干部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就地落户。易地
安置的,待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安置地区的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接收安置的证明给予落户。
三、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前,要对尚未审核的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第一、二、三批(第三批军队退休干部登记表随后发)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进行审查,凡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应按计划积极接收安置。不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退回基建工程兵
政治部,并抄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四、基建工程兵政治部要将退休干部的单位变化情况造册(项目:姓名、原部职别、原定安置地点、改编后的单位名称、地址)送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住房建好后,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将《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直接发往改编后的单位,由改编后的单位按照国务
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交接。对交接未尽事宜,基建工程兵撤销后,由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机构负责,善后工作机构撤销后,由总政治部负责。
基建工程兵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是整个基建工程兵撤销改编工作的一部分,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建工程兵改编后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3年10月26日
多判、快杀的调子不能再弹

毛立新

临近“6•26”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问题备受大家关注。面对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实行严厉打击,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如果把重刑、死刑当成灵丹妙药,甚至追求多判、快杀,则是走进了“重刑主义”的误区。近日,法制日报以《刑罚禁毒最有力,收回死刑复核权影响效果》为题,报道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的采访。(《法治日报》6月22日)从报道中,我们又看到了“重刑主义”的影子,因而值得加以警惕。
报道认为“刑罚禁毒最有力”,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多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实行严刑峻罚。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均可判处死刑,严厉程度已属罕见。据法院部门的统计,毒品犯罪总量虽然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判处死刑数量却位居第三。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我国死刑人数逐年下降,但毒品犯罪判死刑的依然不断增加。如此严刑峻罚,并没有使毒品犯罪形势有所缓和,原因何在?可以找出许多解释,但至少有一点要承认:多判、多杀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因而也并非禁毒的灵丹妙药。
正如那位副院长介绍的,现在抓到的毒品犯罪人,其身份多为城市下岗工人,贫困地区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多属穷苦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是为了赚取一点运费,不惜冒生命危险为老板充当“马仔”,人体藏毒、带毒、运毒。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既可恨又可怜。这些人被抓获后,就有可能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而幕后的老板和处于毒品犯罪关键环节的买方、卖方却难以查获。结果就造成,掐了芽子根还在,纵然杀了众多“马仔”,但却治标不治本,无法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
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会影响禁毒效果,更不知从何说起。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谓“收回”实乃“归位”,是贯彻落实法律。20多年来,死刑复核权逐渐下放省级法院,造成二审判决直接代替死刑复核,使死刑复核程序悬空,弊端良多。而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则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落实“少杀、慎杀”,确保司法公正。因而,在社会各界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就已明确表示要收回,目前正在组建专门的死刑复核庭。
但那位副院长却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间很可能延长,会给看守所带来压力,并可能影响及时惩治毒品犯罪。这使我想起毛泽东说过的话:“反革命早杀几天,迟杀几天,关系并不甚大,唯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连“反革命”都不能“速判快杀”,对毒品犯罪分子慢杀几日,就会影响禁毒效果?要知道,“杀头不能像割韭菜那样,韭菜割了还可以长起来,人头落地就长不拢了。”人命关天,惟有务求公正、慎之又慎才是正确的态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