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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噪音管制办法

时间:2024-07-12 06:3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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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噪音管制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环境噪音管制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环境噪声的管制,减少噪声危害,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系指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
第四条 依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本办法所称夜间时间为:廿二时至次日六时;昼间时间为六时至廿二时,其中昼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为中午时间。
第五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环境噪声管制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与环境噪声管制有关的其它行政机关依照下列规定行使职权:
一、厦门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辆的噪声监督管制;
二、厦门港务监督负责港口船舶噪声的监督管制;
三、厦门市城市管理机构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制。
市人民政府的其它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协助前款所列各噪声管制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噪声污染,并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受噪声污染损害者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 工业噪声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系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超过功能规定,影响周围区域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九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须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采取各种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使所产生的噪声不造成周围区域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得发出限期治理通知。
收到限期治理通知的单位须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治理。
在限期治理期限内,市环境保护局有权限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作业时间或指令停止使用该设备。
第十一条 对噪声严重扰乱人民生活且又无法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得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令其转产或迁移该噪声源。
第十二条 凡产生噪声污染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简明登记表》,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后,始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以保障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四条 在居民文教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有噪声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文教区内安装、使用电锯、电刨等高噪声设备。

第三章 交通噪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火车和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十六条 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须装配有效的消声器,同时应保持机械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第十七条 市交通管理机构在发证和年检时,须会同市环境监测站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噪声测试鉴定或抽样检查。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不予发证或暂缓发证。发证和年检后发现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得扣留或收缴车辆行驶证或号牌等。
第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市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九条 驾驶人员在市区使用低音喇叭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设有禁鸣喇叭标记的路段,不得鸣喇叭;
二、凡夜间行车,禁鸣喇叭,只准使用断续灯光示意;
三、在非禁鸣喇叭的时间、路段,一次鸣喇叭时间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喇叭声级在停前方二米处不得超过105分贝(A);
四、禁止使用喇叭唤人、叫门。警备车、消防车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装置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
第廿条 禁止拖拉机、翻斗车和装载机等噪声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该类车辆如因特殊运行任务须进入市区的,应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批准,并持特别行驶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廿一条 火车进入市区,只准使用风笛,禁止使用汽笛。
客、货轮驶进港区后,不得任意鸣笛,以防造成可避免的噪声污染。

第四章 建设施工噪声
第廿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噪声,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场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廿三条 建设施工部门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机械,包括打椿机、推土机、挖掘机、风钻、振荡器、混凝土搅拌器和电锯等,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噪声污染措施,以减少噪声危害。
第廿四条 在居民文教区和特殊住宅区作业,夜间和中午不得使用各种高噪声建筑工程机械。
如遇连续作业不能中止等特殊情况需夜间或中午施工时,须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得依规定另行缴纳超标准的排污费。
第廿五条 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形下使用高噪声建筑机械者,不受前条规定限制,但须据实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
第廿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系指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人为活动产生的影响四邻生活环境的各种噪声。
第廿七条 市区禁止室外使用广播喇叭。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的集会、游行和其它活动;
二、课、工间操广播;
三、用于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体育场以及道路交通疏导的广播;
四、用于抢险、救灾或防空等紧急情况;
五、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廿八条 在市区街道从事商业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使用的音响设备,其声响须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廿九条 在居民住宅内或办公场所内所使用音响设备者,其音量须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人夜间在市区大声喧哗、吵闹、呐喊或者敲击器具。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夜间在市区燃放鞭炮,但国家法定节日和除夕夜间燃放者除外。

第六章 奖 罚
第三十二条 对控制和消除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环境保护局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廿一条第一款、第廿四条、第廿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环境保护局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
违反第廿一条第二款的,由港务监督处以一万元以下之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廿条规定的,由市交通管理机构分别处以警告或扣留、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并得对个人科以十至一百元之罚款或对单位科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廿八条、第廿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机构分别处以警告或科以个人十至一百元之罚款或科以单位二百至二千元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本章各项行政处理不服者,可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罚款,一律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行政和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开支,对个人的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如延迟缴纳罚款,每天应增收罚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关于市区交通噪声管制的规定准用于集美学村、同安城关和杏林工业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8月8日

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2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2012年10月12日



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泊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机动车停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机动车停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交通、安监、规划、服务业委、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泊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方便群众出行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公益服务性为主。

  第七条 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划和设计,依法投资建设、开办公共停车场,支持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设施,支持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管理停车场。

  第八条 政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专用停车场,鼓励既有居民住宅区推广应用绿化与停车相兼容的方法和技术,补建或扩建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政府提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停车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停车场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本市现行的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办公楼;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就近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进行至少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及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做他用。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公安机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前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须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停车场投入使用、停止使用和转让的,应当在1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停车场管理者身份证;

  (三)停车场方位示意图及泊位布置图。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泊位数量、监督电话及其他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确保照明、消防、排水、通讯、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系统正常使用;

  (三)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

  (三)二台以上车辆并排停放时车头对齐;

  (四)错时停车、限时停车等分时段停车泊位,应按规定时间停车;

  (五)不得妨碍城市防洪排水和道路维修养护作业;

  (六)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用于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停放在政府指定的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补建、异地配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按设置障碍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改变、挪用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时,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未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清原、新宾、抚顺县机动车停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检务〔1996〕35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海关总署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国家商检局对现行《种类表》编码和品名进行了修订,同时编制了“《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参见附件一),现将该表及“《种类表》修订说明”(参见附件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此次修订《种类表》,只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码变化,对现行《种类表》的编码和品名做相应改变,商品范围未发生改变。自今年4月1日起,各地商检机构应按修订后的《种类表》受理报验、进行统计和检验管理。商品归类中遇有疑点,请查阅96版《协调制度》原文或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2、鉴于此次修订工作并未改变商品范围,且各局目前尚存有相当数量的《种类表》。因此,修订后的《种类表》不再重新印制,而采用远程通讯方式传送各直属局。请各直属局收到文件后3日内用远程通讯从国家局统计处的计算机中自取(《种类表》的文件名为96ZLB.LZH)。

  3、各地商检机构应向有关外贸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沟通修订情况,以使修订后的《种类表》的海关监管工作得到落实,减少和杜绝漏报验情况的发生。

  附件一、《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二、《种类表》修订说明

附件一:

         《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

商品编码│检验类别│     现行《种类表》对应编码

────┼────┼──────────────────────────

02071100│ B   │0207010

────┼────┼──────────────────────────

02071200│ B   │02072100

────┼────┼──────────────────────────

02071300│ B   │ex02073900

────┼────┼──────────────────────────

02071400│ B   │02074100 ex02075000

────┼────┼──────────────────────────

02072500│ B   │02072200

────┼────┼──────────────────────────

02072600│ B   │ex02073900

────┼────┼──────────────────────────

02072700│ B   │02074200 ex02075000

────┼────┼──────────────────────────

02073210│ B   │02071020

────┼────┼──────────────────────────

02073220│ B   │02071030

────┼────┼──────────────────────────

02073310│ B   │02072310

────┼────┼──────────────────────────

02073320│ B   │02072320

────┼────┼──────────────────────────

02073330│ B   │02072330

────┼────┼──────────────────────────

02073400│ B   │02073100 ex02075000

────┼────┼──────────────────────────

02073500│ B   │ex02073900

────┼────┼──────────────────────────

02073600│ B   │02074300 ex02075000

────┼────┼──────────────────────────

04051000│ B   │ex04050000

────┼────┼──────────────────────────

04052000│ B   │ex04050000

────┼────┼──────────────────────────

04059000│ B   │ex04050000

────┼────┼──────────────────────────

07129090│ B   │07121000 07129090

────┼────┼──────────────────────────

07142030│ B   │ex20089990

────┼────┼──────────────────────────

08011100│ B   │ex08011000

────┼────┼──────────────────────────

08011900│ B   │ex08011000

────┼────┼──────────────────────────

08013100│ B   │ex08013000

────┼────┼──────────────────────────

08013200│ B   │ex08013000

────┼────┼──────────────────────────

08071100│ B  │08071010

────┼────┼──────────────────────────

08071910│ B  │08071020

────┼────┼──────────────────────────

08071990│ B   │08071090

────┼────┼──────────────────────────

08105000│ B   │ex08109090

────┼────┼──────────────────────────

08109090│ B   │ex08109090

────┼────┼──────────────────────────

09019010│ B   │09013000

────┼────┼──────────────────────────

12122010│ B   │12122010 ex20089990

────┼────┼──────────────────────────

12122020│ B   │12122020 ex20089990

────┼────┼──────────────────────────

12122090│ B   │12122090 ex20089990

────┼────┼──────────────────────────

15200000│ AB  │15201000 15209000

────┼────┼──────────────────────────

16023210│ B   │ex16023910

────┼────┼──────────────────────────

16023290│ B   │ex16023990

────┼────┼──────────────────────────

16023910│ B   │ex16023910

────┼────┼──────────────────────────

16023990│ B   │ex16023990

────┼────┼──────────────────────────

17021100│ B   │ex17021000

────┼────┼──────────────────────────

17021900│ B   │ex17021000

────┼────┼──────────────────────────

18069000│ B   │18069000 ex19011000 ex19012000 ex19019000

────┼────┼──────────────────────────

19011000│ B   │ex19011000

────┼────┼──────────────────────────

19012000│ B   │ex19012000

────┼────┼──────────────────────────

19019000│ B   │ex19019000

────┼────┼──────────────────────────

19042000│ B   │ex19049000

────┼────┼──────────────────────────

19049000│ B   │ex19049000

────┼────┼──────────────────────────

20059090│ B   │20053000 20059090

────┼────┼──────────────────────────

20089990│ B   │ex20089990

────┼────┼──────────────────────────

21011100│ B   │ex21011000

────┼────┼──────────────────────────

21011200│ B   │ex21011000

────┼────┼──────────────────────────

21069020│ B   │ex22081000

────┼────┼──────────────────────────

21069090│ B   │ex21069090

────┼────┼──────────────────────────

22086000│ B   │ex22089000

────┼────┼──────────────────────────

22087000│ B   │ex22089000

────┼────┼──────────────────────────

22089000│ B   │ex22089000

────┼────┼──────────────────────────

23067000│ B   │ex23069000

────┼────┼──────────────────────────

23069000│ B   │ex23069000

────┼────┼──────────────────────────

25132000│ B   │25132100 25132900(注:25132900商品除外)

────┼────┼──────────────────────────

28352900│ A   │28352100 28352900

────┼────┼──────────────────────────

32061110│ B   │ex32061010

────┼────┼──────────────────────────

32061190│ B   │ex32061010

────┼────┼──────────────────────────

32061900│ B   │32061090

────┼────┼──────────────────────────

33021010│ B   │ex33021000 ex21069090

────┼────┼──────────────────────────

33021090│ B   │ex33021000 ex22081000

────┼────┼──────────────────────────

38231100│ B   │15191100

────┼────┼──────────────────────────

38231200│ B   │15191200

────┼────┼──────────────────────────

38231300│ B   │15191300

────┼────┼──────────────────────────

38231900│ B   │15191900

────┼────┼──────────────────────────

38237000│ B   │15192000

────┼────┼──────────────────────────

44034100│ A   │44033100

────┼────┼──────────────────────────

44034910│ A   │44033310

────┼────┼──────────────────────────

44034990│ A   │44033200 44033390 44033400 44033500

────┼────┼──────────────────────────

44039990│ A   │ex44039990

────┼────┼──────────────────────────

44072400│ A   │44072300

────┼────┼──────────────────────────

44072500│ A   │ex44072190

────┼────┼──────────────────────────

44072600│ A   │ex44072190

────┼────┼──────────────────────────

44072990│ A   │ex44072190 44072200 ex44079990

    │    │(注:44072200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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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9990│ A   │ex44079990

────┼────┼──────────────────────────

440831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120│ A   │ex44082020 ex44089020

────┼────┼──────────────────────────

440831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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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9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920│ A   │ex44089020 ex44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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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9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

44089010│ A   │ex44089010

────┼────┼──────────────────────────

44089020│ A   │ex44089020

────┼────┼──────────────────────────

44089090│ A   │ex44089090

────┼────┼──────────────────────────

44121300│ AB  │44121100 ex44121200

────┼────┼──────────────────────────

44121400│ AB  │ex44121200

────┼────┼──────────────────────────

44122200│ AB  │ex44121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23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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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2900│ A   │ex44122900

────┼────┼──────────────────────────

441292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9300│ AB  │ex441221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

52052600│ B   │ex52052500

────┼────┼──────────────────────────

52052700│ B   │ex52052500

────┼────┼──────────────────────────

52052800│ B   │ex52052500

────┼────┼──────────────────────────

64021200│ B   │64021100 ex6402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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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9100│ B   │ex64029100 ex6402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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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9900│ B   │ex64029900

────┼────┼──────────────────────────

64031200│ B   │64031100 ex64039100 ex64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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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5100│ B   │ex64035100 ex64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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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5900│ B   │ex64035900

────┼────┼──────────────────────────

64039100│ B   │ex64039100 ex64039900

────┼────┼──────────────────────────

64039900│ B   │ex6403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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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000│ AB  │72013000 72014000(注:72014000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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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10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1300 ex72081400

    │    │ex72082100 ex72082200 ex72082300 ex72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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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25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2100 ex72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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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26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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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27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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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600│ A   │ex72081100 ex72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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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700│ A   │ex72081200 ex72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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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8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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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9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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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4000│ A   │ex72083100 ex72083200 ex72083300 ex72083400

    │    │ex72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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