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邻里和睦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街道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规划,并组织管理实施。
街道办事处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计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举报。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街巷、居民区的绿化美化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五)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扰民;
(六)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五)负责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救助、社会福利、征兵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建设标准,建立评审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二)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普等事业,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社区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兴建社区文化站、市民学校、老年活动中心等,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三)发展社区服务业,指导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下岗、残疾人员就业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区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三)做好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绿化美化等公共事务工作;
(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做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
(六)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下岗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十)依法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建立社区议事委员会,决策、协调、监督社区事务。社区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驻区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组成。
第十三条 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其他工作,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者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协调、配合驻区内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违反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有知情权。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卫设施、绿地、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设施,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规划、市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对有关部门驻区的派出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当前,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非常重视,积极主动做了大量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许多建设单位主动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以确保建设项目在各项安全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投产和使用。为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的原则。
(一)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建设项目(不含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
(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验收组织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验收组织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三)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或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各一份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未能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其他事项
(一)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验收组织单位和相关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组织验收前,应将拟定的专家名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并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加验收。
(三)验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一、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单位概况:
二、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行业 建设投资(万元)
项目生产规模(产值或产量)
项目职工人数
项目试运行时间(年-月-日)
项目预计正常投产时间(年-月-日)
项目概况:
二、项目设计情况
设计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资质证书号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E-mail
完成设计时间 年 月 日
设计情况说明:
三、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情况
评价机构 名 称
通讯地址
资质证书号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E-mail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情况 评价组组长 电 话
报告名称
报告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结论:
安全验收评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