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中“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精神,现就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二、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doc
附件: 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烟 24021000
24022000
24029000
ex24039900(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2 酒 21069020
税目2203至2208项下全部税号
ex33021090(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0.5%及以上)
3 化妆品 33030000
33041000
33042000
33043000
ex33049100(粉,不论是否压紧〈痱子粉、爽身粉除外〉)
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4 成品油 27101110
27101120
27101130
27101911
27101921
27101922
27101929
27101991
27101992
27101993
27101999
5 摩托车 税目8711项下全部税号
6 小麦 10011000
10019010
1001909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7 玉米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8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10061019
10061091
10061099
10062010
10062090
10063010
10063090
10064010
1006409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21
11031929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9 糖 17011100
170112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每人每日1公斤以内免税。
10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11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12 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3 豆油 15071000
15079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4 菜子油 15141100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5 棕榈油 15111000
15119010
1511909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6 电视机 85284910
85284990
85285910
85285990
85286910
85286990
85287110
85287180
85287190
85287211
85287212
85287219
85287221
85287222
85287229
85287231
85287232
85287239
85287291
85287292
82587299
85287300
17 摄像机 85258012
85258013
85258032
85258033
85258039
18 录像机 85211011
85211019
85219011
85219012
85219019
85219090
19 放像机 85211020
85219011
85219012
85219019
85219090
20 音响设备 85181000
85182100
85182200
85182900
85184000
85185000
85192000
85193000
85198111
85198112
85198119
85198121
85198129
85198139
85198910
85198990
85271200
85271300
85271900
85272100
85272900
85279100
85279200
85279900
21 空调器 84151010
84151021
84151022
84152000
84158110
84158120
84158210
84158220
84158300
22 电冰箱
电冰柜 84181010
84181020
84181030
84182110
84182120
84182130
84182910
84182920
84182990
84183021
84183029
84184021
84184029
84185000
23 洗衣机 84501110
84501120
84501190
84501200
84501900
84502000
84511000
24 照相机 85258022
85258029
90064000
90065100
90065300
90065990
25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433110
84433190
84433211
84433212
84433213
84433219
84713000
84714140
84714940
84715040
84716050
84716060
84716071
84716072
84716090
84717090
85235110
85235120
85258013
85284100
85285110
85285190
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26 电话机 85171100
85171210
85171220
85171800
8517699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27 无线寻呼系统 85176299
85176910
28 电子计算器 84701000
84702100
847029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0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招评标行为,防止行政干预,切实提高透明度,现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廉洁、高效。
二、地方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关于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一类和二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履行评审委员的职责;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及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有关规定制订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不能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在招评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降低手续费或其他手段搞私下交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操纵或干预评审工作和评标结果。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招标期间私下接触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人员,不得接受采购公司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采购公司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内部情况。
六、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的报告后,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财政部。
七、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原始文件统一由地方财政部门妥善保管,财政部以及其他主管单位可随时抽查。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可在《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完善地方管理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九、财政部将定期对各地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情况,财政部将责成地方财政部门或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
十、中央直管企业和有关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