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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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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运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尽快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五)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就医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宣传、发改、卫生、民政、教育、残联、药监、审计、统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数据集中管理。经办服务向县(市、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和社区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设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第八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各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在校学生集体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续保时仍须持有关证件办理续保手续。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盐湖区补助50%,对其他县(市)补助25%,下同),个人缴纳20元,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财政补助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10元),个人不缴费。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140元。
  (四)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10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60元),个人缴纳2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12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80元),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其支付额度为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用于支付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下一年度内按规定连续缴费的,可从次年1月1日起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人员,自缴费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2009年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扩大未成年人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转外就医或三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分,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三年的,从第四年起待遇支付比例增加5%。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以外就医,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下调5%。
  第十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每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凡符合国家和我省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顺产的统筹基金支付400元,剖腹产等难产的统筹基金支付800元。
  第十八条 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参保人员既有住院医疗费,又有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计算,但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十九条 为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2、中断缴费期间治疗的;
  3、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4、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5、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
  6、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8、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进行治疗的;
  9、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其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如未实现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持参保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治疗费用原始票据(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还需持急诊挂号手续,转院治疗的需持转院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到所参保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事宜。
  第二十二条 急诊、抢救病人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待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因病情需要确须转外就医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常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所其它医院就医。由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经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审核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的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步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切实维护参保居民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并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六章 基金管理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扶持资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基金支出户,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批后,由市财政专户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划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按参保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专项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缴费标准、财政负担标准以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0〕10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四条中,每年奖励项目由60项增加到100项左右。
  三、第十五条中,“有关组成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第二十条中,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增加到每年600万元左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2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建设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行业质量抽查的复函》(质检办监函〔2013〕545号)要求,部定于2013年7月至12月对道路用沥青、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公路工程预应力孔道压浆料、突起路标、高密度聚乙烯硅芯管、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车载单元等七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全国公路使用的道路用沥青、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公路工程预应力孔道压浆料、突起路标、高密度聚乙烯硅芯管、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车载单元。
  二、抽查种类及检验项目
  抽查产品种类及检验项目见《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见附件1)。
  三、抽查依据标准及文件
  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T 281-2007《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JT/T 457-2007《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
  GB/T 18226-200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JT/T 4-2004《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JTG T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GB/T 24725-2009《突起路标》;
  JT/T496-2004《公路地下通信管道 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
  JT/T 495-20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定》;
  GB/T 20851-2007《电子收费 专用短程通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公告);
  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其他相关标准。
  四、抽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按抽样标准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二)生产企业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经销单位。
  检查经销单位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五、抽查组织与实施
  (一)本次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委托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承担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与相关交通运输产品的抽查工作。
  (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落实配合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组织填写《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请于201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间反馈至部科技司。
  (三)抽查检验机构应按照检测标准和《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抽查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抽取样品数量,及时上报并反馈抽查结果。
  (四)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查检验机构做好抽样检验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或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抽查样品,对抽查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六、其他事宜
  本次抽查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将于2014年第一季度公布。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部科技司:
  联系人:李 奇 联系电话:010-65292100
  传 真:010-65292100
  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李福普010-62079576
      田 波010-62079598
  传 真:010-62075650
  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陆宇红010-62057973、62079142
      韩文元010-62079718
  传 真:010-62017616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
  联系人:王 星 010-58278188
      梁家林 010-58278098
  传 真:010-58278927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联系人:秦 律 010-65293506
  传 真:010-65293591
  附件:1.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
     2.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
     3.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6月28日







文档附件:

1.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307/P020130711322857353933.doc

2.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307/P020130711322857501473.doc

3.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307/P0201307113228576232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