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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7:2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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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2009年4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了第一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指导各地依法开展电子游戏机内容监管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的内容监管,指导游艺娱乐场所和经营单位使用内容合法的游戏游艺产品,现就改进和完善《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国内生产、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游戏游艺产品,可以申报列入《指导目录》:


(一)传播有利于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


(三)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四)产品不得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五)产品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六)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与游戏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全部游戏游艺机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游戏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


(五)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得低于800X600;


(六)产品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七)产品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的电子文本;


(八)其它有关文件。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文化部汇总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核准意见,及时发布、更新《指导目录》。


企业对《指导目录》中公布的机型机种有质疑的,可以书面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复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内容核准或者复核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报请文化部裁决。


四、《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发生升级、改版等实质性内容变动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五、游艺娱乐场所在新增、更换游戏游艺产品时,应当根据《指导目录》选择符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区域特点的游戏游艺产品。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告知游艺娱乐场所,切实加强对游艺娱乐场所的内容监管,对于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游戏游艺产品内容的,依法予以查处。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第一批《指导目录》公告确定的机型机种更换期限,现决定推迟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3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8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设防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西安市地震局是本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协助市地震局做好辖区内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项目。
(三)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并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城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秦岭山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露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原城建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凡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设防标准审核制。由市地震部门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使用规定(1990)》出具证明。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市地震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审查的必要内容,纳入审批程序,对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地震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