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0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67号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运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是及时了解掌握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国有资产运行状况的基本途径。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对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运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组织力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做好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汇总和分析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见附件1)和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组成,其中:本套报表为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报送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各部门直接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由各部门汇总编写。
  
  三、本套报表由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相关补充信息统计表组成,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和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尚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参照《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见附件2)所附各类科目新旧准则对照表转换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对于报表未列示的科目应依照编制说明中所附对照表转换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应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四、本套报表为集团合并报表与企业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集团企业所属境内外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五、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汇总编制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组织撰写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分布结构、运行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等情况进行系统分析,认真总结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特征、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六、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做好户数清理、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的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10年度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行情况。
  
  七、集团型企业除编制其分户企业报表外,还应当严格遵循控制原则,准确界定合并范围,充分抵销集团内部交易与往来等事项,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对各级子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所属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二)企业集团所属金融子企业、境外子企业、已改制事业单位应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编报范围;企业集团所属尚未改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通过转表方式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占用国有资产情况。
  
  八、对于本部门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应将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汇总后纳入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并单独说明参股企业2010年度主要财务状况。
  
  九、各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逐级审核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审核工作可采取子企业自审、母公司复审、部门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组织,注重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报范围及填报数据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表内数据与表间相关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年度间数据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十、各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10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2010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十、为减轻各部门和企业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与财政部《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
  
  各部门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10年度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报表项目转换参考格式(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比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条件:
(一)在评比年度内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二)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卓有成效;
(三)坚持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用户服务取得优异成绩。
评比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范围为:交通行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交通部直属各总公司及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等不列入评比范围。

第三章 评比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按要求先进行自评。
第六条 沿海主要港口(系指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交通部直属沿海运输企业在自评后,直接向交通部申请,由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比。
其他交通部直属企业自评后,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局和总公司)申请。各主管局和总公司按本系统制订的办法实施细则对所属的申请企业组织初评,并在此基础上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优秀企业参加评比。
第七条 地方交通企业自评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申请,由各厅(局)负责初评工作。在初评时,要按本地区制订的评比实施细则,组织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认真的审议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企业参加评比(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仍向各行政隶属省交通厅申请,并在省内进行初评,但可单独增加1个推荐名额)。
第八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推荐截止时间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予评比。
第九条 在申请和推荐经济效益先进企业时,要同时报送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表》和分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要着重反映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进步要效益,向搞活经营要效益和经济活动情况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评、申请(自荐)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应本着计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选出该年度的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

第四章 评 比 纪 律
第十一条 评比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严肃认真地进行。从事评比工作的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严守评比纪律。
企业申请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时,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获得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撤销,并酌情免除该企业一至二年的评比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交通部对获得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五月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凡被交通部评为年度经济效益先进的企业,其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颁发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的《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港口、船舶运输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先进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航务工程、航道、公路工程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申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电 话| |
|--------|------------|--------|----------------------|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
| 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 |
| |
| |
| |
|--------------------------------------------------------|
|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 分析总结材料 |
| |
| |
| |
| |
| |
------------------------------------------------------------
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
------------------------------------------------------------
| 推荐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对象

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二、征收标准

(一)除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外,各类企业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二)事业单位分别按上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1‰征收;

(四)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征收。

三、征收机关和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的原则下,可委托省、市地税等部门负责代征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就地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四、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

(一)免征范围

1、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的政策性经营部分;

3、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方投资比例应缴纳的部分;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审批手续

凡属上述免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除政策性亏损企业(政策性经营部分)的免征需经财政部门备案外,其余不再需要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减免。

五、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市级储备粮食及其轮换所发生的费用、利息补贴和价差支出;

(二)支付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所发生的价差支出;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基金的管理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缴纳粮食风险基金是各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市财政局及相关征管部门有权对基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催缴。对拒不缴纳或故意拖欠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其他

(一)征收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实际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必要的开支以及征收工作的宣传、表彰、奖励等。

(二)缴纳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处理: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江宁区、江浦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8日《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