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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1:0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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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鲜牛奶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加强对鲜牛奶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对本地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鲜牛奶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3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饲养奶牛的单位和个人持有所在县(区)畜牧部门核发的畜照,所饲养的奶牛必须检疫合格;

  (二)收购和加工鲜牛奶的单位必须配备完善的检验手段和经所在市、县标准计量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三)饲养奶牛和收购、加工、销售鲜牛奶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鲜牛奶收购检验人员由其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或县标准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鲜牛奶收购检验工作。

  第六条 鲜牛奶收购单位的质量检验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鲜牛奶质量标准,检验所收购的鲜牛奶的质量并对其负责;

  (二)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鲜牛奶有权就地扣留,并及时通知当地标准计量或食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理;

  (三)协助标准计量、食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者给予处罚。

  第七条 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及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标准,严禁收购、销售下列牛奶:

  (一)患乳房炎病牛的牛奶;

  (二)掺杂使假的牛奶;

  (三)腐败变质的牛奶;

  (四)国家禁止收购、销售的其它牛奶。

  第八条 含有布氏杆菌和结核病菌的牛奶只准用于乳制品加工,不准加工成鲜牛奶出售。

  第九条 收购、销售鲜牛奶,实行以鲜牛奶脂肪含量计价,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第十条 在经营过程中,因鲜牛奶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当地标准计量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标准计量、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积极支持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办工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加工、出售奶金额(按标准鲜牛奶计价,下同)的50%至100%的罚款;其中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售禁售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交售奶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对腐败变质和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牛奶全部销毁,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鲜牛奶质量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牛奶质量标准的,由标准计量部门收回鲜牛奶质量检验员证,并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鲜奶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批准《海洋监测规范》等十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批准《海洋监测规范》等十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已完成《海洋监测规范》等十三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编制要求,现予以批准发布:
HY003.1-91 海洋监测规范 总则;
HY003.2-91 海洋监测规范 数据处理与分析
质量控制;
HY003.3-91 海洋监测规范 样品采集、贮存
与运输
HY003.4-91 海洋监测规范 水质检测与分析
HY003.5-91 海洋监测规范 沉积物分析;
HY003.6-91 海洋监测规范 生物体分析;
HY/T003.7-91 海洋监测规范 大气分析;
HY/T003.8-91 海洋监测规范 放射性核素测定;
HY/T003.9-91 海洋监测规范 近海污染生态调
查和生物监测;
HY/T003.10-91 海洋监测规范 污染物入海通量
调查
HY004-91 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 分
类法
HY005-91 SZC6-1型数字传输式温盐深剖面
仪;
HY006-91 SBA3-2型台站声学测波仪。
以上标准中:前十一项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后二项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动漫人才的培养,完善动漫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动漫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信息化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是动漫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与信息产业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的程序,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厦门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动漫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鼓励原创动漫: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厦门市市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40万、10万元人民币。同一原创动漫产品,分别获国际性、国家级、省、市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以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向本市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动漫项目创作,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在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播出奖励:

(一)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人民币、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人民币、三维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项奖励10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获多级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动漫人才培训补贴。在动漫人才培训机构培训三个月以上,被我市动漫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含2年以上)正式就业合同者,给予一次性技术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元/人。

第十条 对入驻软件园的动漫企业,可给予每年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50%的补贴。租用园区的生产研发用房可给予租金三年内补贴50%。

第十一条 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鼓励软件出口政策外,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动漫还可按收汇核销额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其中:出口额100-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4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原创奖励,提供获奖证书和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3、播出奖励,提供广电总局、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4、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贷款期间企业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

5、展会、培训和软件园区补贴,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清单。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二)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请资金及项目进行联审,并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合格验收抽查。

(三)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五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本年度的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做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同项目申请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 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