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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1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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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本所自2009年3月30日起,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净价交易的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债券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实行净价交易方式后,所有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均按净价交易方式进行报盘和交易。

上述四类债券在发行期间,如通过本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分销方式发行,本所交易系统仍按全价模式进行揭示、报盘、交易,不计算和揭示净价交易模式下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

二、实行净价交易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交易系统:按债券净价价格进行报盘、撮合、成交。

2.结算系统:按净价价格加应计利息额即全价进行资金的冻结和清算交收。

3.券商电脑系统:

委托系统中的柜台系统、电话委托、自助终端、网上委托等各种方式,均按每百元债券价格的净价进行报盘委托;

行情揭示系统需揭示每百元债券价格的净价、每百元债券所含的应计利息;并需揭示成交金额和结算金额中的至少一个;

交割单打印系统需揭示每百元债券价格的净价、每百元债券价格所含的应计利息、结算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结算金额。

三、请各会员单位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市场宣传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根据《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决定对2007年度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以下简称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2007年度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广大灾民的基本权益,确保救灾救济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和完善“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社会效益;保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实现;促进民政部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负责,纪检监察、财务、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救灾款物检查内容。

1.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2.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款物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3.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公开;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检查内容。

1.“蓝天计划”项目是否按照《“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设计;“霞光计划”项目是否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设计。是否在建设周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有无未按规定程序盲目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2.地方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有无挤占、挪用或资金随意进行再分配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不按照规定超范围使用的现象和问题;有无不按时拨付的问题。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4.是否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要求及时、规范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识。

5.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项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和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按照民政部安排,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对本省2007年度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各地自查。在省级民政部门领导下,市(地)、县(市)和乡(镇)民政部门应对2007年度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进行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进行抽查。自查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对市(地)、县(市)和乡(镇)民政部门的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救灾款物被抽查单位要占自查总数的5%以上;走访接受救灾款物的灾民数要达到总数的0.5%以上。“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抽查项目要达到自查总数的30%以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上报专项执法监察报告。“蓝天计划”专项资金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霞光计划”专项资金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最低生活保障司;救灾款物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救灾救济司。

(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分别组成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救灾款物和“蓝天计划”专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抽查。

(六)最低生活保障司会同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霞光计划”专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注重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纪检监察、财务、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专项执法监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对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予以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

1989年5月2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局行政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局加强宏观管理的要求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是指:
起草属于本局职责内的医药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
制定属于本局职责内的医药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不含政策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条 行政立法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制定专业性法规以职能司(室)为主,政策法规司配合;制定综合性法规以政策法规司为主,有关职能司(室)配合;
政策法规司对医药法规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行政立法程序
第五条 各职能司(室)按照政策法规司的统一部署提出其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于当年九月底前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制我局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并报局务会审定:
五年立法规划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编制,经局务会审定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上报国务院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立法计划的实施。法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司(室)的,以一个职能司(室)为主起草;必要时也可成立专门的小组负责起草;
起草法规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就主要问题进行广泛的论证和征求意见,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上报时说明。
第七条 法规送审稿首先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然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局长审议后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局长签发。
第八条 行政规章以局长令发布。局长令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
行政法规草案及说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上报。
第九条 行政规章发布后,向国务院备案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与主管职能司(室)作好对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规定由我局制定实施细则的,起草实施细则的工作应与起草行政法规的工作同步进行,并由政策法规司归口上报,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

第三章 行政立法技术
第十二条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行政法规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称“办法”。
行政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规章可视工作需要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
第十三条 行政立法要明确规定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实施日期等,法规的禁止性,制裁性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第十四条 法规的体例可由章、节、条、款、项、目构成,一般用条文连续表述,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整个法规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 行政立法要作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要对内容相关的法规进行整理,凡新法规部分或全部代替旧法规的,必须注明旧法规部分或全部废止。
第十六条 法规的说明应阐明制定法规的必要性、起草法规的扼要过程、主要条文拟定的理由和根据、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包括没有采纳的意见、理由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试行”“暂行”的法规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一般“试行”“暂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职能司(室)商政策法规司解决;需要正式加以确立的由政策法规司在编制立法计划时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局受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的授权起草法律草案的程序,及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颁布或上报法规的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政策法规司口管理。
第十九条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及未尽事项各有关职能司(室)商政策法规司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