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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时间:2024-05-14 22:2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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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海府〔2007〕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批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应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免减及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廉租住房配租,住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具体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相应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市税务部门、市房改办、市特困居民援助中心、市处置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的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六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定期按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年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的60%进行测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006年度,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标准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并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余额的10%,作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根据资金筹措渠道,按市、区二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如下用途:

  (一)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三)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支出。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可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通过收购半拉子工程改造建设成的廉租住房;

  (三)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1、属市、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2、属市、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评估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差额比例支付房款后收购;

  3、属自收自支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评估价收购;

  (四)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的建设以小套型住房为主,住房面积标准可分别按成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6平方米、48平方米或60平方米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从市储备地中,按当年度供地计划,由政府无偿划拨;或者利用居委会或社区的建设留用地。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市特困居民援助中心,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由市、区政府廉租住房房源筹集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并具体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利用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等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作出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调剂给各区人民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利用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等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用于向本行政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第五章 廉租住房配租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并经民政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薄;

  (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排住房配租或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房产管理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定期进行测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由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按经核准住房保障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并按本市规定的当年同类结构房屋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8倍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从区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报审批后,从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经审批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应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第七章 廉租住房租金核减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住房租金减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交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的特困家庭,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住房租金。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情况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按其取得的途径及方式,分别确定该房屋产权归属,并予以登记房屋产权。

  利用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廉租住房、回收的公有住房、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或者由市民政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房屋产权。

  利用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廉租住房、回收的公有住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及由区民政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属区人民政府,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房屋产权。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原则上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不得销售。

  产权归属于区人民政府的廉租住房,原则上只作为区人民政府向所辖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产权归属于市人民政府的廉租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并会同市民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给各区人民政府,分别用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调剂后的房屋产权归属不变。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住房租金核减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住房租金核减或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连续一年(含1年)以上超过规定保障标准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住房租赁核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申请家庭对区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十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三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6日起施行。市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新城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战略作用,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的水平,现就本市加快新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加快新城发展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上海城市建设的重心将向郊区转移,新城建设对郊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带动作用。新城作为支撑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空间,是上海统筹城乡发展、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载体,是实践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与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共同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途径。

  (一)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促进人口、基础设施、社会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分布,在更高水平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构筑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将新城及周边地区建设成为本市主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支撑和引领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

  (三)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在中心城区和周边长三角地区城市中间地带形成郊区新城群,拓展中心城区的辐射功能,深入开展城市间互利共赢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集聚、辐射和服务的新高地,分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机遇。

  二、明确加快新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高起点规划为引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充分发挥新城优化空间、带动发展、集聚人口、惠及群众的重要作用,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人口疏导、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坚持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优先,坚持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同步,努力将新城建设成为主体功能明确、服务功能健全、产城融合、用地节约、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功能优先、协调发展。坚持城市形态与城市功能协调,坚持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先行,坚持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融合,坚持新城建设与城市管理并重,坚持新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努力实现新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以人为本、集约发展。以先进规划理念为指导,注重民生需求,注重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注重城市设计,着力形成有疏有密、错落有致,紧凑型、高密度的城市形态,创造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营造有吸引力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聚焦、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带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各方广泛参与新城建设和管理的合力。总结借鉴现代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推动世博成果示范应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化新城建设道路。

  4.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禀赋、现实基础和发展条件,有重点、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新城建设,合理确定新城发展目标和建设进程,分类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新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郊区基本形成与中心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联系紧密的新城群。嘉定新城、松江新城初步确立长三角地区综合性节点城市地位,集聚100万左右人口;浦东临港新城、青浦新城、奉贤南桥新城具备较高能级的城市综合集聚辐射功能,集聚60-80万人口;金山新城、崇明城桥新城对周边地区发展的服务带动作用明显增强,集聚20-40万左右人口。

  “十二五”时期是上海新城发展的关键阶段,力争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形成产城融合的发展态势。统筹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大型居住社区与新城的建设,符合功能导向和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向新城集聚,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互动融合,新城的产业支撑明显增强,初步形成本地居住、本地就业的产业、新城融合发展态势。

  2.基本形成城乡一体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力争所有新城(除崇明三岛外)连通轨道交通,新城内部路网和对外联系快速通道基本成形,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完成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3.基本形成较为均衡的优质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逐步缩小与中心城区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让新城居民享有与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均等的优质公共服务。

  4.基本形成生态宜居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新城建设普遍遵循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和源头预防理念,城市资源更加有效利用,新城的绿地覆盖率、空气质量、建筑节能标准明显高于中心城区平均水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得到更广泛应用。

  三、落实加快新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新城发展,切实将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心转向郊区,优先实施轨道交通、骨干道路等新城内外交通工程,提高新城内部市政配套水平,营造出行便捷、生活便利、生态宜居的环境。

  1.实行土地出让收入专项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城,出让土地取得的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余额的30%,以项目支出的形式对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的余额,优先用于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2.支持新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新城(除崇明三岛外)与中心城区之间全部有轨道交通连接,重点建设16号线至临港新城、5号线延伸至奉贤南桥新城、17号线至青浦新城线路。加快完善新城与中心城区,以及新城之间骨干道路系统,基本建成嘉闵高架、宝安公路、嘉松公路、北松公路等。加快建设新城内部道路网络,提高路网密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通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3.加大对新城市政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由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内外市政道路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贴。研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垃圾末端处理设施、供水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厂改造建设的支持政策。优先发展新城公共交通,由市公交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交枢纽、公交停车保养站等公交设施给予相应补贴。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开发主体加强新城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鼓励新城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在区县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计提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后,重点用于支持新城民防工程体系建设。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给予新城相关道路、公交枢纽、供排水等大市政配套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水务局、有关区县政府)

  4.加大对新城绿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城按照功能区域单元统筹计算绿地率。研究立体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政策,支持新城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鼓励新城更加集约紧凑发展。按照本市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在已制定的2010-2012年公益林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城的公益林建设。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前提下,鼓励新城林地增加基础设施、养护设施、休闲设施等,发挥其公共绿地功能。研究市级资金支持新城公共绿地建设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5.支持新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其纳入新城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基础通信管线、移动通信基站、通信局房、室内覆盖系统、光纤到户等集约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每秒3兆以上无线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户均互联网接入带宽达到每秒20兆。大专院校和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服务场所无线局域网覆盖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基本实现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相关通信企业)

  6.积极支持新城低碳发展。优先支持新城开展低碳发展试点。市有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全面执行新的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实现管道天然气覆盖率达100%,推进清洁能源广泛使用。在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集中供暖和分布式供能建设试点,并使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智能电网示范建设。建设新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络。支持新城开展示范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二)促进新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加快中心城区优质社会资源向新城辐射,高水平配置新城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新城对人口的吸引力。

  1.提高新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增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卫生服务、文化活动“三个中心”的功能,逐步增加生活服务、矛盾调处、平安建设等服务内容,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城“三个中心”建设的补贴政策。同步规划建设新城养老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增养老床位的补贴政策。加强新城体育场、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社区公共运动场全覆盖。按照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要求,配足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居(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项目按照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民用建筑按照民防工程规划,同步配建地下民防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民防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政府)

  2.加快新城社会事业功能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功能性社会事业项目落户新城。研究对新城优质教育资源布局的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每个新城至少新增一所示范性优质高中。落实“5+3+1”三级医院建设项目补贴政策,确保2012年建成运营,并研究对新城三级医院运营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艺术中心、文化遗址、影视基地、影剧院等一批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新城发展体育赛事、体育健身和体育休闲产业,引导体育消费。鼓励和支持中心城区科研院所等机构落户新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3.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向新城集聚。研究制定有利于人才向新城集聚的政策举措。对在重点产业园区就业、所在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且在新城有稳定居所的各类人才,研究优化其申办居住证、户籍的操作办法。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鼓励新城探索实施有利于集聚人才的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科委、有关区县政府)

  4.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放在新城建设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构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体系。把更多资源投向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危机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社会工作党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产业支撑。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向新城倾斜,支持新城及周边地区制造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支持新城服务业做强做大,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产城融合。

  1.加快发展各类服务业。支持新城规划建设内外贸一体化、具有综合功能的商贸商务区,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市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城服务业发展。落户新城的企业集团总部,享受市级有关总部经济补贴政策。鼓励新城规划产业区块外的存量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在新城及周边地区布局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服务外包基地和总部经济园区等新型产业发展载体。鼓励新城率先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新城发展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文广影视局)

  2.提升制造业能级和水平。引导支持新城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政策向新城倾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在安排使用上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城产业项目。鼓励工业用地提高产出率,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企业。支持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向新城集聚。在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与新城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积极推进用地政策向新城建设倾斜。支持新城盘活存量土地,使建设用地资源向新城倾斜,努力缓解新城建设中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

  1.完善新城用地制度。在国家现有土地政策框架内,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支持新城所在区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引导农民向新城集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中心建设,有关区县要将调剂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2.用地计划安排向新城倾斜。新城被列入市年度计划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层面统筹解决。对“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城所在区县,在正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一定量新城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促进新城发展惠及当地群众。妥善安置征地农民,加强老城区改造和特色风貌保护,让新城发展惠及更多群众。

  1.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新城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要整村推进被征地农民动拆迁,防止出现“城中村”、“难点村”等问题。在城乡规划引导下,优先选择区位条件好、配套方便的地块规划建设农民安置房。新建农民安置小区在容积率、绿地率、房型设计等方面,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相协调。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费扩;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2.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并使其享受农民培训和就业相关政策。对新城建设中涉及撤制村队的,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县政府)

  3.推进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设立城镇棚户简屋改造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支出或补贴。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地块,涉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的,市、区县两级政府可采取计划单列方式统筹平衡;市、区县两级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按照市和区分工专项用于支持新城旧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

  四、加快新城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建立全市新城建设的协调机制。加强新城建设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市、区县联动的工作格局。

  1.建立市级新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新城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城总体规划、用地安排、重大项目等审核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协调。成立新城建设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发挥社会专家作用,加强对新城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提高新城规划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2.增强市级部门推进新城建设的合力。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城建设,主动加强调研,针对新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完善支持政策和举措,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对新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城发展的需要,下放或委托项目建设、交通管理、市容绿化、项目规划许可等有关城市管理权限。新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3.不断完善区县建设新城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县级新城建设的组织领导架构和推进实施机制。根据新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加强新城开发建设主体与街道、镇等行政管理主体的协调。注重新城建设开发体制与运行管理体制的衔接,统筹兼顾新城的城市建设、运行管理、社会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民政局)

  (二)探索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新模式。积极吸取和运用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新城建设和管理水平。

  1.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运用企业债券、政策性贷款、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新城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2.积极探索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市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区县抓紧研究制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组织编制各项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新城主要干道、景观道路、主要商业街等道路上的通信、电力线路必须入地。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通信配套集约化建设、第三方维护模式,并大力推动既有住宅小区信息通信设施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3.优化市政设施运营方式。研究优化中心城区通往新城轨道交通的运营方式,延长轨道交通晚间运营时间,增强新城通勤的便利性。研究探索连接中心城区和新城的高速公路运营收费新机制。支持新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城市运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申通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


为深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全国各地已依据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通知的精神,相继组建了药品监督办公室,开展了查处假劣药品和药品监督的各项工作。这一措施,对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更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加强对全国药品监督
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指导,协调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包括生物制品)”。
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挂靠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行政属所领导。业务归口我部药政局领导。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国药品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派出国家药品监督员对重大制售假劣药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全国GMP贯彻实施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全国药品监督专业培训
工作的计划及实施;组织安排对全国药品生产、经营和制剂单位的验收发证工作;对全国药品监督员的工作执行检查监督。



198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