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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7:2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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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7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做到既防范信贷风险,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开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和《黄冈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信贷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以合同管理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原则,贯彻以开发性金融理论推动信用建设的战略思想,注重对信贷风险的监控与化解,确保贷款本息回收。
  (二)市合作办作为开行信贷管理的延伸机构,对于项目贷款的信贷管理职责主要为:负责合同谈判和文本草本的拟定;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条件的审查;信贷合同变更的受理、变更方案的拟定及变更协议草本的拟定;承担贷后监管、资产质量分类、信贷档案整理归档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贷管理职责
  (一)信贷合同谈判与签订
  1、市合作办负责根据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委员会审议结论及相关评审、评估报告、四项审批的批复情况,协助开行跟踪检查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填制《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附件1)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贷款条件变更和确认工作完成后,市合作办负责与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进行有关合同谈判工作,并拟定合同文本草本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2、参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与用款人转贷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二)贷款发放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日前,市合作办根据借款合同中的提款条件及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凭证对贷款发放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填制《贷款发放申请表》(附件2)与借款凭证一起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三)贷款资金支付
  1、市合作办按照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每月(季)末5日内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下月(季)辖区内项目用款计划。当借款人需要支付资金时,向市合作办提出资金支付需求,按照资金支付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市合作办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对于符合资金支付条件的填制《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3)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2、在资金支付后,市合作办根据开行资金支付情况,监管资金流向,掌握借款人、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在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附件4)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上季度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贷款本息回收
  1、市合作办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40日内和结息日前10日内,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并收取回执,同时抄送担保平台。对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在收到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3日内转送至用款人,并收取回执后交市合作办。
  2、市合作办负责督促借款人在本息到期日前15日,将资金存入其开行偿债资金专户。同时,对于融资平台项目,市合作办应积极协调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督促政府安排财政预算,并落实补贴还款资金。
  3、当贷款出现逾期时,市合作办应填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取得回执,同时每隔三个月发送一次。
  4、对于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用)款人,市合作办应及时报告开行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并到现场调研、催收,提请政府加大协调力度,采取补贴还款机制等方式尽快回收拖欠本息。
  (五)信贷合同变更管理
  1、信贷合同变更管理是指在项目信贷合同签订后,对包括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变更、抵(质)押变更、提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提前还款、贷款金额变更、贷款用途变更等变更事项所进行的管理。
  2、市合作办负责项目借款合同的变更工作,在受理借款人的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调查,确保信息真实,落实合同变更的债权债务及贷款担保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造成债权悬空,并拟定变更方案。对于抵(质)押变更提交贷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客户处备案,其他变更需填制相应的变更方案审批表后(调增贷款需市合作办审议小组审议)报开行客户处审查。
  3、市合作办在变更方案审批通过后,完成变更合同(协议)草本的拟订并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变更合同(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收集归档。

第三章 贷后风险动态监控

  (一)市合作办负责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对项目信贷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包括:
  1、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3、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标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
  4、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动态情况,获取关联客户信息,全面评估客户资信状况。
  若出现用款人发生重组、重大资产出售、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涉诉等影响开行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市合作办必须以《重大事项专题报告》报开行,并按照开行的要求,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及时化解贷款风险。
  (二)监管要求:对借款人、担保平台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季,用款人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半年;按要求对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及项目进行监管,及时形成《信贷工作记录》;季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支付与项目建设动态监控表》;每半年按贷款项目(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形成监管专户报告。同时,市合作办负责项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工作,按月、季开展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并填制《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底稿》、《资产质量认定表》及《资产质量分类分析汇总表》,对分类依据、分类过程、分类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资产质量分类建议经市合作办审议会通过后报开行。
  (三)市合作办每年年底向开行提交《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全年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状况、贷后监管,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四章 信贷档案管理

  (一)市合作办负责对直贷项目按项目建立信贷档案,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建立信贷档案。凡是在项目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要求存入档案,以连续、全面、完整地记载和反映业务决策、操作、管理的全过程。贷款管理卷档案的归档范围见《贷款管理档案资料清单》。
  (二)归档时间要求。贷款管理档案按季整理,按年度归档,每年形成的档案于次年1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三)档案的整理操作
  1、文件分类及排序。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同一类范围内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编制件号。信贷档案以件为单位装订(如资金支付等可按实际情况以月或一定时间为单位装订,以减轻整理的工作量),每盒信贷档案内的归档文件按照归档范围及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
  3、编制页码。每件文件材料都应在有效(文字、图表)张页正面的右下角和背面的左下角用铅笔编写文件页号。每份文件页号均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
  4、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
  5、填写备考表,置于卷尾。
  6、打印封面、盒脊粘贴到档案盒上。
  7、移交。遇有机构变动、人员调整要做好信贷档案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交接目录一式3份,1份存入信贷档案,其余2份由交接双方各执1份,以备日后查证。
  (四)保管与利用
  1、档案部门应妥善保管信贷档案,明确专人,设置专用库房,专柜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2、要建立信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并完整地保留相关记录。




附件1:
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贷委会承诺日期 承诺贷款额度:
序号 对贷款条件落实与变更情况 结果确认
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核准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土地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规划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环境评价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内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借款人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资本金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信用结构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贷款条件的变更情况 一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二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三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市合作办经办人意见: 日期:
市合作办负责人意见: 日期:


附件2: 贷款发放申请表
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借款金额 本次发放金额 累计发放金额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借款法人结构治理完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正常,没有不利于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因素发生;

●借款项目的立项、可研、开工、环评、土地、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没有变化或变更的建设内容经过审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贷款发放条件已经满足;
●没有发现新的信贷风险因素。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


附件3:
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
单位:万元
借款人
企业申请日期 申请支付金额 申请支付日期
付款方式 □支票 □信汇 □电汇 □汇票
付款用途
收 款 人 汇入行名称 账号*
借款合同编号 年度提款计划
审核要点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用于生产经营 采购合同、商务合同是否属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
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客户生产经营所需
其他:……
用于项目建设 用途是否与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一致
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项目建设所需
其他……
是否可能流入股市和其他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
付款凭证上的名称、账号、金额、日期是否准确,印鉴是否真实清楚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 市合作办
经办人 市合作办
负责人
备注


填表说明:
1.审核要点中符合要求打√,不符合要求打×,不存在条款打-。
2.对于同城结算的项目,如果使用同城转账支票可不填账号。

附件4: 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贷款总额 贷款余额

项目建设内容

监控事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 贷款用途是否改变,资金支付是否流人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 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
◆ 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 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 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责任;
◆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





人事部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跨世纪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为促进留学回国人员的成长,从留学回国人员中培养造就一批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
带头人,结合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实际,我部决定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是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门。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是加速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
责。
二、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拟重点资助100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资助金额每人10万元左右。每年资助名额在当年公布。本年度重点资助20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
三、优秀留学回国人员遴选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学风端正;
2、在基础性研究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或在应用技术、工程技术和科技开发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中,研究成果对学科、专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社会效益显著;
3、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对获资助后拟开展的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6、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基本保证。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遴选条件推荐1至3名人选,填写《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连同其他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送我部流动调配司。
五、在推荐人选的过程中,注意与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工作相结合,推荐人选也可从向人事部推荐的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留学人员中选拔。
六、人事部组织专家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定,确定资助人选,下拨经费。
附件: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略)



1995年9月27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皖人发〔2002〕77号


各市、县人事局、教育局、监察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考试质量,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人 事 厅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监 察 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人事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维护人事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从事、参与人事考试的主考、监考、命题、阅卷人员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省人事厅主管全省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上一级人事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下一级人事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准确,并建立有关违纪档案记录以供存查。处理机关应将有关处理决定适时通知被处理人单位。

第五条 对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清退出考场、取消考试成绩、停考、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向社会公示。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当即撤换、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通报批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违纪处理工作由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行政纪律的,各级人事部门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当即撤换。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或下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处理,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

(一)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考试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影响考场、考点秩序的;

(二)在监考中不负责任,对拆封、回收试卷,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或不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作弊、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记录的;

(三)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以及为考生作弊提供其他条件的;

(五)在监考、阅卷工作中,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或传出考场或评卷场所,或丢失、损坏答卷,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命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次同一专业考试培训授课或辅导的;

(七)隐瞒实情,不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在命题、编制试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在命题、阅卷、评分或成绩信息管理中,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干扰、妨碍有关机关调查、核实考试工作情况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

(一)为不具备参加人事考试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考场、考点秩序混乱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或大面积舞弊,隐情不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在命题、制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五)在命题、制卷、阅卷或报名、成绩信息管理中,违反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或篡改、更换有关考试数据、成绩的;

(六)擅自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或提供考试成绩证明的;

(七)包庇、纵容、掩盖考生舞弊行为,或伙同考生作弊的;

(八)打击、报复考生或侵犯考生人身权利,损害考生利益的;

(九)不按考试有关规定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对下列情形的考试宣布无效,并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场考试无效:

1、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考试纪律松弛,秩序混乱,考生舞弊、抄袭人数达本考场的三分之一以上,或同一考场内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考场秩序失控,造成考生集体舞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区考试无效:

1、试题被泄露并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组织不力,制度不严,考场秩序普遍混乱,作弊严重的。

考区、考点或部分考场发生上述违纪情况,除通报全省取消该考区、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人事考试资格外,并追究该考区、考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教育、监察部门对违反考试纪律的问题,应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