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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2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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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郴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

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 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

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九条 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

(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件、擅自占道清洗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98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

  (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

  (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各公司要制定规范统一的招聘政策、标准和流程,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管理保险营销人员的招聘工作;要适度集中和上收保险营销人员招聘权限,禁止授权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要严厉制止基层机构和基层人员在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招聘广告等信息的管理。各公司对外发布的招聘保险营销人员广告等宣传材料,应当清楚说明营销职位的工作内容、性质和用工方式,不得以各种模糊的职业称谓和职位头衔粉饰保险营销的工作性质;不得以混淆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性质和职位级别等手段误导社会求职人员盲目加入保险营销队伍;不得允许现职保险营销人员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

  (四)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面试工作的管理。各公司应当针对保险营销的性质特点,制定规范统一的面试标准和流程,涉及保险营销人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明确告知,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不得允许现职保险营销人员单独面试他人。

  三、着力改进日常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

  (五)禁止向保险营销人员的乱收费行为。各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等有关要求,严格约束和规范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费用等行为,对基层机构拟收取押金的种类及金额应当建立严格的事前审查和批准制度,同时严格要求基层机构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合同时,应当清楚说明它们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与程序,并经保险营销人员签字确认。

  (六)禁止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保险营销人员转正或入司的条件,禁止强迫或者诱使保险营销人员为达成业务考核指标而购买保险。

  (七)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和监察力度,从严约束和规范基层营销团队管理人员的行为。各公司要严格禁止基层保险营销团队主管任意罚款、挪用及克扣营销人员佣金等侵害营销人员权益的行为,严格禁止扣留保险营销人员资格证、身份证等行为。

  (八)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手段,维护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各公司要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保险营销中的风险和矛盾,建立多层级的保险营销风险处置领导和办事机构,畅通信息报告机制和渠道,健全保险营销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提高处理保险营销人员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应对能力;要高度重视保险营销人员的信访投诉,高度关注保险营销人员中出现的群访、串访等苗头性事件,加强信访沟通协调,做到防微杜渐,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消除保险营销队伍中的不和谐因素。

  (九)改善保险营销人员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公司认同感,促进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各公司要因司制宜、因人制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和途径,积极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和手段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福利保障,提高保险营销人员在意外伤亡、医疗、养老等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积极加强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协调联络作用,探索保险营销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效途径,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方式,不断畅通保险营销人员的社会保障渠道。

  四、致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险营销人员综合素质

  (十)逐步优化保险营销人员队伍结构。各公司要根据公司的管理水平、市场实际,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招聘标准,建立高于监管要求的保险营销人员最低准入条件,逐步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文化水平,改变目前保险营销人员来源渠道比较单一、整体文化不高的状况,确保保险营销人员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十一)加大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教育培训投入和力度。各公司要严格依照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切实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和保险专业知识素养;要结合本公司的产品性质和客户群的特点,对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资格和能力实行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针对投连、健康等保险产品引入分级分类的销售资质管理体系;要支持和参与全行业性的有关保险营销人员职业操守、服务标准、资质管理体系的建设,积极支持鼓励本公司保险营销人员参加国内外机构和组织推行的专业资质水平考试和专业知识课程培训。

  (十二)狠抓保险营销队伍的诚信建设。各公司要严格落实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不得以见习、实习等形式和名义允许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业务;要切实加大对保险营销人员特别是展业明星、金牌营销人员的日常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公司营销队伍中出现误导、欺诈消费者等损害行业形象、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做好保险营销人员执业信息的登记、维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本公司营销人员资质和诚信信息查询制度,开设电话、网络等查询途径和手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本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监督。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全国中小学将于1995年9月1日起实行五天学习日。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应当明确,中小学生的节、假
日应以休息为主。为使广大中小学生在节、假日中既能得到充分休息,又能参加有益活动,使他们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相互配合,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制订具体措施。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检
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中小学生能够在一个宽松、文明、健康、有益的社会环境中度过节、假日。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当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公园、游览景点等活动场所,认真研究和制订具体措施,在节、假日期间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在影视片租、场租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同时,要重视和
发挥各地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育人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中小学生在娱乐中受到教益。
三、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在1995年秋季开学后,要按新调整的课程计划安排教学,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指导,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节、假日期间,不得增加作业量;不得举办各类文化课补习班。根据学校师资和学生兴趣爱好,可组建科技、艺术、体育、读书等各种兴趣小组和
社团,适当开展课外活动。
四、工会、妇联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或家教咨询机构,密切社会、学校与家长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指导家长合理、科学地安排好子女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家长不但要指导孩子参加读书、
科普等活动,引导孩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还要指导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提高他们自理自立的能力。
五、文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4号)精神,加强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措施严禁社会上不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场所(歌舞厅、OK
厅、电子游艺厅、台球厅等)对中小学生开放;严厉打击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加含有赌博、色情、迷信等内容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凡组织和接纳中小学生进行活动的单位和场所,都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毒、防爆、用电、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避免由于组织者的失误而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和影响。组织郊游、远足等活动时也
要注意安全。
七、各地区、各部门对坚持为中小学生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19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