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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1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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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2008〕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实行财税分成。现将《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试行办法顺利实施。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

为推动各级联建重要基础设施,联办工业园区,引进重大项目,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项目共建共享共赢,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实行财税分成的项目
(一)共建园区
共建园区为:市本级与县(市、区)(简称县,下同)之间、县与县之间联办的工业园区。共建园区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为:设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按股权比例由市、县政府授权选派,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具体开发建设。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以市本级为主争取并由市本级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
(三)“飞地”项目
“飞地项目”为:
1.以市本级为主引进、落户到县的项目;
2.以县为主引进、落户到市本级辖区的项目;
3.以县为主引进、落户到其他县的项目;
4.以市与县之间、县与县之间资产重组项目。
二、税收征收方式
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和以市本级为主引进的重大生产性、服务性项目(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原则上在市工商局注册,税收由市本级委托县(市)税务部门征收,分别缴入市级、县(市)金库。以市本级为主引进并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工商局注册,税收由市本级直接征收。其他项目税收按属地原则征收,对于县与县之间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协商的方式征收。上述项目实现的税收,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本级金库和县(市、区)金库;县与县之间的分成由市财政按分成比例结算。
三、税收分成比例
落户在共建园区及梅列区、三元区的项目,参与分成的税收不含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排污费收入;落户在其他地方的项目,参与分成的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排污费收入。
(一)凡属市本级与县(市)级共建园区的项目(不含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分成按注册资金比例进行,即:福建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按市本级40%、永安市60%,福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按市县两级商定的比例(在未商定前,暂按原投资比例市36.36%、县63.64%)进行税收分成(下同)。
(二)凡属市本级与区级共建园区的项目(不含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分成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即:福建三元经济开发区按市本级40%、三元区60%,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按市本级45%、梅列区55%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
(三)凡属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按增量比例进行分成,即:以企业扩改前三年实现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实现的税收全额归市级,超过基数的税收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办法是:落户在县(市)共建园区的按注册资金比例分成;落户在其他的按市级与落户方三七比例分成;落户在区级的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
(四)以市本级为主引进的重大生产性、服务性项目(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实现的税收实行市级与落户方按比例分成,即:落户在县(市)共建园区的按注册资金比例分成,其他的按市级与落户方五五比例分成;落户在区级的,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
(五)以市本级为主引进并由市级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期营业税全部归市本级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税费归落地方;建成投产后税收按五五比例分成,两区的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
(六)以县(市、区)为主引进、落户到其他县(市、区)的项目,项目实现的税收原则上按引进方与落户方五五比例分成,也可以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比例分成。
(七)凡属跨区域进行资产重组或开发、利用资源的项目,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
(八)属于市本级参与税收分成的,由市、县(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和县(市)财政局签订分成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县与县之间参与税收分成的,由县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分成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统计
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实现的产值、增加值、税收等先按“在地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并报引进方和市统计局各一份。
五、实施与管理
(一)强化项目的组织领导。凡市本级参与共建的园区,由市政府从相关部门选派人员任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具体负责资本运作、税费征缴和开发资金使用的监管等。
(二)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布局前提下,项目用地由落户方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共建园区和“飞地”项目,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入和各项前期经费支出等,扣除土地出让金收入后,原则上按项目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三)共建园区和“飞地”项目纳入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 生 部
文件
教 育 部

卫疾控发〔2005〕408号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实行。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提高各地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开展培训,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加强管理,切实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和补种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
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件),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接种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漏种儿童补种方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开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六、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1997年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为了实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
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
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各地区具体
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1998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
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
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六、职工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凡《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
金组成。为保持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分档执行(具体档次、标准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四)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人员,为保证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继续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本人养老金的10%。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标准工资封限政策
继续执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规定。
(五)《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支付基本养
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帐户。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经办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责;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由政
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不
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工作。劳动、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养老保险和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劳动
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工商和劳动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督促、教育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周转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储备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开设的调剂金专户,专户基金的使用
权和调拨权在省上。不能按时划转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为地区级储备金,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管理。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市、县,要加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机构
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