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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9:2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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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农业〔2008〕25号 2008年4月30日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林牧渔业、林业)局,宿迁市经贸委,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公正、及时地鉴定蚕种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做好我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科学、公正、及时地鉴定蚕种质量事故原因,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鉴定,是指因使用的各级蚕种的质量原因,导致蚕茧(种)生产、质量等受到影响,有关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申请或要求蚕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蚕种质量鉴定标准。依据农业部《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桑蚕原种》(GB/19179-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

  第四条 技术鉴定按照事故发生地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县域范围内技术鉴定,由县级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如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报所在省辖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跨省、市的重大蚕种质量事故,报省级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第五条 发生家蚕微粒子疫病等重大蚕种质量事故的,上级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事故双方或事故所在地蚕业行政主管或技术服务部门,应做好蚕种质量事故现场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安全、社会稳定等工作,协助鉴定组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挂靠江苏省蚕种管理所,主要负责全省有关技术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申报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当地县级以上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技术鉴定。

  经所在地县、市技术鉴定后仍存在严重异议并要求申报省级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向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由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对符合省级技术鉴定条件的,由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技术鉴定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

  (二)事故发生地;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蚕种来源、数量、品种等;

  (五)主要症状;

  (六)预计损失;

  (七)县、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意见;

  (八)主要争议等。

  第九条 申请技术鉴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以内提出,或保留有供技术鉴定的现场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受理范围:

  (一)蚁蚕孵化严重异常的;

  (二)家蚕生长发育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

  (三)不能正常上蔟、结茧;

  (四)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的;

  (五)其它有关蚕种质量方面的技术鉴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技术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已错过典型症状表现期、现场缺失,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通过现有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蚕种质量问题的;

  (四)要求鉴定的事故为非蚕种质量因素造成的。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蚕种质量事故现场鉴定的,由省蚕种质量事故鉴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人员尽快到达现场进行技术鉴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的,由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将鉴定样本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省级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组人员,由从事蚕业生产、科研、教学、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人员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人员为单数,实施现场鉴定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3人,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与事故方有关的专家不得参加技术鉴定和鉴定意见表决。

  第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现场技术鉴定需要的有关材料;

  (二)向有关方了解生产、检验等情况;

  (三)进行现场勘察、可随机抽取样本进行现场鉴定;

  (四)必要或可能时,可对发生事故的蚕种质量进行鉴定,或要求有关机构对蚕种质量进行检验;

  (五)其他需要了解或调查的内容;

  (六)发表鉴定意见。

  专家组在实施技术鉴定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后果。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工作,准确得出鉴定意见;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咨询;

  (三)发表鉴定意见前,不得泄露与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组人员负责制定现场鉴定实施方案,并在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鉴定组人员在现场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蚕儿饲养期间的技术处理、气候、环境、设备、饲料、使用农药或化肥、同批蚕种在其它区域的饲养情况以及蚕种质量检验情况等。

  第十八条 技术鉴定组人员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作出鉴定意见。

  技术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意见以技术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九条 完成现场鉴定工作后,技术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信息介绍;

  (二)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关的调查、鉴定材料及数据;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鉴定意见;

  (六)鉴定组成员名单(签名);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技术鉴定组应当在7日内将现场鉴定书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并对现场鉴定书负责。组织鉴定单位对现场鉴定书进行审查后,由省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鉴申请,并阐明理由。受理单位认为现场鉴定书确有重大失误的,应当重新组织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现场鉴定一时无法确定事故原因,需要对蚕种再行检验的,由申请人和鉴定组人员共同按有关规定抽样,委托有资质的蚕种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现场鉴定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蚕种质量技术鉴定专家库,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由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在专家库人员中随机委派。列入专家库的专家,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妥善保存供备查。由县、市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蚕种质量事故报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技术鉴定组人员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技术鉴定组织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技术鉴定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经委(生产办)、计委、科委、科协:

多年来,全国青工“五小”(即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竞赛活动,在各级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科委和科协的支持、指导下,在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具体组织、推动下,本着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青工人才服务的目标,紧密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从小处入手,立足小改小革,广泛进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和献计献策,从而不仅有效地开发了青工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促进了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而且也大大激发了青工学习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实践的热情,对于鼓励青工立足岗位学习、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和提高青工思想、文化、技术素质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1991年6月,在北京举办的以展示青工“五小”成果为主要内容的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上,李鹏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欣然题词祝贺、亲临参观,对青工“五小”活动给予较高评价,并要求将这项活动继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为了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落实把经济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为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的题词、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广大青工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动员广大青工在新科技革命中建功立业,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要求各地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活动组织领导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越来越有赖于企业的技术进步。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青年职工是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群众性的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适合青年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开发青工智力、组织青工参与企业科技实践开辟了一条现实的途径,不仅人人易于参加并有所作为,而且可以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些难题、产生很好的效益,因而是动员青工向科技进军、激励青工岗位成才和岗位奉献的有效形式,是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这一活动,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乃至完成“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促进青工成长成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以及企业都要不断加深对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上的保证。

为加强全国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工部)。各地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将青工“五小”竞赛活动列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网络。各级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积极支持、指导活动的开展;各级团组织要把青工“五小”活动作为“争当新长征突击手(队)活动”和“中国青年科技行动”、“青工‘八五’效益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具体的组织工作。

企业领导要把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的总体目标,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好;企业团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领导搞好活动日常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以质量、品种、效益为主攻方向,突出活动重点

质量、品种、效益是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也要紧扣质量、品种、效益这个核心,组织广大青工紧密结合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实际,针对存在问题,从小改小革做起,从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扩大品种、增加效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企业在“五小”竞赛活动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围绕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努力掌握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设备、工艺的小革新、小改造,不断改进设备性能、提高工艺水平、加速引进技术的国产化,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促进安全生产。

(二)围绕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适销对路产品的小发明、小革新、小设计、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种类,多研制并推出新型实用的“四新”(新造型、新花色、新规格、新包装)产品,同时参与开发一些质量好、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的高档次产品,发展“名优特新”产品,从而推动产品的更新换代,满足市场多层次的需求。

(三)围绕改进企业操作技术,加强操作方法的小革新、小发明,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以促进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四)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和强化管理,积极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决策、完善管理、挖潜改造、市场营销献计献策,不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的现代化、标准化。

三、注重建章立制,促进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要使青工“五小”竞赛活动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各地和企业都应重视活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逐步形成配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立项、人员组织到成果鉴定、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的一条龙活动体系。

一是抓选题,搞好立项。企业要发动青工针对本企业存在问题,列出课题,经认定后,进行研制、攻关;同时,也要组织青工力所能及地承担企业生产、技术部门的一些小改小革课题。

二是抓人员组织,强化队伍建设。在“五小”攻关中,要提倡青年工人和青年科技人员相结合,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大力普及创造发明技法,开发青工的创造力;扶持和指导“青工五小协会”和“青工五小攻关小组”,注意发挥其在推进“五小”活动中所起到的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组织攻关、提供服务等积极作用。

三是抓成果鉴定,加强评审工作。企业要及时组织“五小”成果的鉴定,及时对青工“五小”成果的技术性能和价值提出评审和处理意见,热情帮助研制人申报专利,以保护青工参加“五小”竞赛的积极性。

四是抓推广应用,加快“五小”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企业要积极采用采纳“五小”成果,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技术转让,促进商品化、产业化,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五是抓表彰奖励,完善激励机制。凡“五小”成果研制者在35岁以下,其成果经实际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的,各地和企业都要依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对成果效益突出的应予以重奖,对符合条件的成果研制者要授予相应级别的“新长征突击手”称号;把“五小”成果作为青工晋升提级评选先进、评聘技术职称(包括工人技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组织“五小”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

全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届“五小”竞赛。举办青工“五小”成果博览会、展览会、转让洽谈会是展示“五小”成果、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的好形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坚持办下去。

四、落实保证措施,提高活动实效性

在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中,各地各企业都应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规划,明确具体的实施目标,要运用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弘扬那些踊跃投身“五小”活动且成果突出的青工的优秀事迹,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激励广大青工发明创造的热情,造成人人为企业发展搞“五小”、献才智,比成果、争贡献的群众性热潮,力争把广大青工吸引到活动中来,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

团组织在具体组织推动“五小”活动的过程中,要实行活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指标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到团支部和团员青年,在各企业车间、班组广泛建立起青工“五小”研制攻关或新产品开发等小组,力求每年取得几项成果;团组织和团干部要发扬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深入青工,注意研究“五小”活动的规律,配合企业领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树立、推广典型,严格检查、考核,努力将工作做到实处,力戒一般号召和表面文章;团组织要力争通过开展“五小”活动,真正发挥在企业生产中的突击队作用,促进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凝聚力,进一步活跃团的工作。

企业领导要对“五小”活动的经费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资助;各级“五小”活动经费,主办部门要共同筹集,同时争取财政支持,从而积极为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希望各级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同心协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青工“五小”竞赛进一步有声有色地开展下去,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工投入企业科技实践、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管理,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对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作几项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用于抵押的外汇只限于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自有外汇和国内企业的留成外汇(现汇,下同)。对各类企业的国外借入外汇不再办理抵押。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也不得用于办理抵押。
二、对国内各类金融机构不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三、每笔抵押外汇的最低限额为十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五种外币(日元、港元、西德马克、英镑、瑞士法郎)。
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