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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19:2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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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1996年4月23日,本院曾发出法明传(1996)155号《关于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判决的通知》。鉴于公安机关对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金融诈骗案仍在侦查阶段,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辽国发”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正在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束后,国务院将授权有关机构按确定的清偿率统一清偿“辽国发”的债务,为保证统一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的证券回购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日后有关清偿机构在统一清偿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权数额的,可依法受理。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调解协议及裁定,继续中止执行。有关事宜,本院将另行通知。


关于加强联系与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联系与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加强预防工作是新时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积极预防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放纵、包庇制假售假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是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职责。多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密合作,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现就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和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同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搞好协调与配合,加强案件的查办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采取严肃的态度,坚决予以查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或者收到举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和检务公开制度,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沟通和联系,注意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地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双方工作联系和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保证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互相协调配合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加强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的做法,业务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以及查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深入分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为其完善内部预防机制和决策服务。

  四、共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共同积极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深入研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探索制度、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预防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工商管理专门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共同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大力加强宣传;双方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双方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共同组织预防方面的专业咨询活动。

  各地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伪劣商品工作中职责如何划分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问题,我局曾于1994年7月27日(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见附件)作过明确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二、关于市场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
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19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