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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谋杀》与疑罪从无/何家弘

时间:2024-07-07 22:2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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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何家弘


(一)


1998年春天,我参加了侦探小说作家联谊会组织的武夷山采风活动,然后又作为中国-欧盟高等教育交流合作项目的受益人,到法国的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此期间,我收集积累素材并进行初步创作,后来于暑假期间完成了一部解读证据法学的小说——《黑蝙蝠·白蝙蝠——证据的困惑》,由贵州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在该书中,我借当事人之口,系统讲述了证据法学的内容,特别介绍了一些外国的证据制度和规则。在当时,这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小说,对于普及证据法学的知识也发挥了一点作用。


十多年过后,当我要修订这部小说的时候,发现那些证据法学的内容已有些过时,而且会削减读者阅读犯罪悬疑小说的兴趣。于是,我决定尽可能删除那部分内容,仅保留基本的故事框架。另外,正在把这部小说翻译成法文出版的法国黎明出版社编辑在来信中说,法国读者很喜欢小说中的“洪钧-宋佳组合”,希望在这部小说中能再次看到他们的身影。于是,我让宋佳走进了“武夷山疑案”的审判法庭,也算是满足了读者的一个愿望。修订之后,这部小说的名字也改为更符合创作本意的《无罪谋杀》。


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这都是做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在当今世界,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譬如中国,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譬如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通过“无辜者行动”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至今已通过DNA检验,发现并纠正了约380起错案。


(二)


2011年4月7日至11日,我应邀到美国的辛辛那提市参加了“2011年无辜者协作网研讨会——错判的国际探索”,并在会上做了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刑事错案问题的主题发言。在研讨会上,来自墨西哥的代表罗伯托·赫尔南德兹放映了他执导拍摄的一部纪录片,披露了墨西哥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该片名为《有罪推定》,其寓意发人深省。


2012年8月7日至8日,“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在吉林省长春市顺利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主题是“完善司法制度,预防刑事错案”,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150多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和美国、英国、挪威等国家的16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预防刑事错案,需要改良我国的诉讼制度,例如转变刑事庭审虚化的现状和改良陪审徒有虚名的制度,也需要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例如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和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司法人员还必须转变司法观念。


司法观念是指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并指导其行为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状态。就刑事错案的预防来说,司法观念的转变包括十个方面:(一)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二)从权力本位的司法观转向权利本位的司法观;(三)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四)从军事斗争的司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司法观;(五)从暗箱操作的司法观转向公开透明的司法观;(六)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七)从有罪推定的办案观转向无罪推定的办案观;(八)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九)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十)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


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司法人员不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间接地认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司法人员的这种认识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因此,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预审人员,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他们就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决定都难免出现误差。这是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了的事情。


从办案的客观结果来看,误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有罪者当成了无罪者。于是,该抓的没抓,该关的没关,该起诉的没起诉,该判刑的没判刑,总之,是放纵了坏人。另一种情况是把无罪者当成了有罪者。结果,不该抓的抓了,不该关的关了,不该起诉的起诉了,不该判刑的判了刑,总之,是冤枉了好人。为了简便,我们可以把前者统称为“错放”,把后者统称为“错判”。


在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面临两难的选择。放吧,可能放纵坏人;判吧,可能冤枉好人。当然,有人会说,继续调查嘛,案情总能水落石出,但是,受人力、物力、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继续调查只是一句空谈,或者是一厢情愿。换言之,有些案件就是无法查至水落石出。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司法观念。


(三)


我们的民族传统似乎是宁愿“错判”也不要“错放”的。诚然,我们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道义上都坚决反对“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走一个”的口号,但是,让我们接受西方那种“宁可错放十个,也不错判一个”的观点亦有困难。有人认为,让有罪者逃脱处罚是使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而让无罪者错受处罚是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两相比较,后者的损害轻于前者。换言之,如果一定有错的话,那么这错误最好由个人承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我并不反对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但是,人们在比较“错放”与“错判”的危害时,犯了一个“计算上的错误”。实际上,“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很可能是两个错误。“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了社会中;而“错判”则在错误地处罚一个无罪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一个真正的罪犯。2010年震惊中国的赵作海冤案和2013年颇受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都是很好的例证。另外,错判还有一个严重的潜在危害,那就是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司法乃至国家的信念!由此可见,“错判”的危害要大于“错放”的危害。因此,在案件事实处于模糊状态时,办案人员的选择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这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于是,我在《无罪谋杀》的题记中写到:“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该先被假定为无罪者,然后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如果公诉方不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应判被告人无罪。简言之,疑罪从无。”

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市场行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可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第四条 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促进技术市场的繁荣。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审批和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四)审核认定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
(五)对从事技术交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六)负责按年度对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检验;
(七)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术贸易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
(三)确认、无效技术合同;
(四)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管理
第九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贸易组织。
第十条 申办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及相应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三)从业人员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和技术设备条件;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第十一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建立技术贸易机构,由主办单位或创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外地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建立技术贸易机构,出具所在地工商部门及其他必须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技术贸易机构,由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技术贸易证书》,申办单位或个人持《技术贸易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技术贸易证书》的,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
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申领《技术贸易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技术贸易机构,其经营范围是:
(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二)兼营与主营相关的技术贸易业务;
(三)生产和销售自行研制的小批量新产品;
(四)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中介、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的技术贸易机构从事经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的技术商品必须可靠实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经营的技术商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商品广告,须经县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技术合同一次认定登记制度。凡签订技术合同(包括在各类交易会、招商会上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技术出口合同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技术,应当提交有关证明。转让与本单位、本职工作有联系的技术成果,必须征得本单位的同意,提交有关证明,收益由单位与转让者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记费。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九条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或服务方享受如下优惠: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含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国营、集体、民营及其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所得暂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免税额度的部分照章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条 凡拥有技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在本市新开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技术贸易机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合作社等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贸易机构、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可以从转让收入中税前提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部分做为技术开发风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科研团体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允许可以从事技贸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所创收入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由单位组织,占用工作时间的,个人按创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提取酬金;
(二)占用业余时间的,个人按创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提取酬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技术贸易机构,可以承担本企业的科技任务,按技术合同兑现报酬。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允许担任法人代表,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科技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留用的技术贸易的技术性收入,列入预算外资金。其中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用于集体福利的基金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用于奖励的基金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个人订立技术合同提取技术贸易费用,应委托技术贸易机构或者通过技术合同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为个人技术贸易提供财务结算。
第二十八条 技术贸易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性款项的收入和没有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的收入款项,计入技术贸易总额。
第二十九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支付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应按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并从受益之日起,按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摊销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从技术贸易机构营业额中提取费用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用于扶植技术项目开发、技术市场基础性建设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设立唐山市技术市场“金桥奖”。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技术贸易证书,以技术贸易机构的名义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二)技术贸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和暂扣营业执照。
(三)不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已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对不按规定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的技术贸易机构,限期接受检验,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连续两年不检验的,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对不按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五)对伪造、转借技术贸易证书的单位、个人,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六)在技术中介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侵犯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牟取违法利益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和暂扣营业执照。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对各类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八)对拒不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批评或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唐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0日公布)

修正案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和
暂扣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在技术中介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侵犯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牟取违法利益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
书和暂扣营业执照。”



1997年9月3日

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乙种本适用于小型建筑装饰工程。大中小
型工程的界定,建议以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和乙种本的印刷和发放工作。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中,各地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一:建筑装饰工
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及使用说明附件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