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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两高”现象的原因之辩/王维永

时间:2024-07-09 08:3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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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部分基层法院呈现调解率高,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也高的“两高”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调研发现,主要为以下问题所致:

  一,片面追求调解率,是产生“两高”现象的思想原因

  采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经验,是人民司法工作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标志,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优良司法传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传承、发扬和创新。2010年6月7日,最高法院颁布施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调解若干意见》),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我国人民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如果说,司法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首创之举是拓荒的话,那么《调解若干意见》所确立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则标志着司法调解的精耕时代已经到来。

  但是,由于我国自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低成本诉讼催生了诉讼狂潮,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使我国法院系统自2009年起连续突破千万件大关,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无法获得有效排解。重庆市法院系统2011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该地区一般法官的年办案数量人均都在120件以上,北京、上海等地法官人均办案一般都在200件以上。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各级法院都把调解结案作为主要办案方式,贯穿于审判管理去要求每个法官;上级法院的年度考核指标都把调解结案率纳入指标考核,作为“硬杠子”要求下级法院和办案法官。在案件数量和调解结案率的双重压力之下,人们扭曲了审判思路,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审判思路的走偏,首源于各级法院的验收考核指标,贯穿于各级领导的层层加码,反映于每个法官办案实践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表现在具体办案法官身上,根子却在上级和领导层,其后果不可避免地出现高调解结案率导致高申请强制执行率。建议上级法院重新设计年度验收考核指标,因为,“调解优先”并不排斥“调判结合”,调解或者判决都属于人民法院法定的办案方式。所以,提高调解率应属于一种导向,但不应当成为强制性考核指标。

  二,调解宗旨贯彻走偏,是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根本原因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案结事了”为宗旨。无论贯彻“调解优先”,还是坚持“调判结合”,最终之目的在于实现“案结事了”。因此,强调“调解优先”,就要求法官必须把调解作为一种办案理念、办案程序或办案方式,而不仅仅是一种结案方式,始终将调解手段置于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首要位置,努力化解纠纷,达至“案结事了”之目的。强调“调判结合”,就要求法官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灵活运用调解或判决的司法方式(参见江苏高院司改办《能动司法的实践进程与制度构建》,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0期第24-25页)。即使判决,也要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从而避免或减少对抗性,为实现“案结事了”打下基础。因此,“案结事了”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根本原则和法官行为的指导方针。法官要以实现“案结事了”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点,正确选用两种结案方法,而不能仅仅从方便自己、减少工作量出发去选择结案方式。

  笔者认为调解结案的大多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就叫“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属典型的“两高”现象。这样的调解不但毫无价值,反而添乱,反而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反感,并加重了执行机构的办案负担,而且将诉讼中的矛盾延伸到执行程序之中,增大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这样的调解是不应当鼓励和倡导的,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三,调解质量把握不严,是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在原因

  “调解优先”的根本要求在于调解这一办案方法的“优先”适用;“调判结合”的根本要求在于调解与判决这两种法定办案方式的因案适用。但无论是“调解优先”还是“调判结合”,都必须把办案的着力点放在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矛盾上。离开这个着力点,调解质量将无法保障。事实上,调解和判决两种办案方式,如果运用得好,都可以化解纠纷和矛盾。调解,注重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体现程序的自治性和纠纷解决的协商性,同时避免上诉和再审,实现矛盾消除的彻底性,较之于判决易于被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的协议易于理解并自觉履行。在营造诉讼环境上,调解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特有功效,从而使友情重聚,亲情重合,爱情重圆。而判决,作为司法办案的最后手段,则在承担着解决纠纷职能的同时,更注重确定规则与程序维护,通过司法手段对纠纷是非分明的判决,来维系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从而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审判的规范性和裁判的艺术性。集言之,调解柔性有余,而判决则刚性十足(参见《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载李方民《调判关系的司法定位与完善》)。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言,调解和判决都应当把重心放在力促矛盾的化解上,以达至两种办案方式之功能尽善尽美的发挥。应当说,这是“调判结合”的本意与指导思想所在。而就司法现实言,能够认真践行者也大有人在,且为世人瞩目。比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情洒农家、心系民众”的金桂兰和“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的陈燕萍等优秀法官,大都是因案而宜、重视过程、以心?Q心、关注弱者的调解高手和矛盾纠纷的化解能手。有心,才有解决办法;重视过程,才有推进化解的力度。如果象现在的一些办案法官,不找准纠纷的症结,不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的利益作考虑,不深入细致地循循善导,一味缩短调解过程,硬性催促当事人达成协议,甚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终结案件,表面上案件办结了,但问题却根本没有解决,“反弹”即成必然,高调解结案率最终引发了高申请强制执行率。调解质量的低下,促成了终端申请执行的趋势。因此,调解必须着力于矛盾的化解,重视调解质量,方能有效防止“两高” 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禁猎期的禁猎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和国家批准的对外狩猎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猎期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猎捕害鼠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猎工作的领导,确保禁猎工作顺利实施。

   因保护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牲畜或者其他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损失申请,县(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做好禁猎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和森林警察部队要建立巡护制度,确保本经营区、执勤区内禁猎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技术处理或集中封存等措施,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

  禁猎期间,公安机关不再签发用于狩猎的持枪证。

  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企业,禁止生产和销售猎枪、弹药。

  第八条对擅自携带或使用猎枪狩猎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枪支管理规定,从严处罚。

  第九条各级工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三)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具备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申领《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三)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四)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第十二条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收购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三)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第十四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省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者除外)。

  第十五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十六条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其所在地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后(已办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者除外),方可从事收购、销售、加工活动。

  第十七条凡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特许猎捕证》、《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并核发《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携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运输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无《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托运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

  第十九条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制药厂、药店等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加工非人工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条省外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入省内销售的,收购者应当向销售者索要其产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销售的合法证明,以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

  第二十一条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应按林业部下达的狩猎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狩猎。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狩猎场狩猎。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D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D8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出售、收购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D10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运输、携带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未取得《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未办理运输证明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D10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要移交给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肯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年来,由于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吸引青年应征入伍、鼓励战士安心服役、做好战士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和地方的稳定与建
设、推动民政工作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对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妥善安排,使之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总体布局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1989年1月8日至11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在厦门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225名军队和地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总政治部副主任周克玉在会上讲了话。会议总结交流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表彰了257个先进单位和206名先进个人,明确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会议,也是一次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
从会议介绍的情况看,1985年全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来,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有了比较大的进展。军队的育才工作由原来少数典型单位探索先行,进而在全军普遍展开。绝大多数团以上部队都依托专业技术分队、教导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
了育才基地,有了相对确定的师资队伍,育才质量逐步提高。地方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由过去单纯推荐发展成为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并且拓宽了安置路子,如帮助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和自谋职业等。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三年来,军队培养的两用人才由46
0 万增加到640万,地方开发使用的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63万增加到203万。
大量事实说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已经和正在发挥出其它工作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部队培养的两用人才回到地方后,其中大多数很有作为。据统计,到1988年底,全国已开发使用的203万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有40 多万名走上了乡、村领导岗位,50多万名进入
了乡镇企业,3. 9 万名担任了厂长、 经理,2700名荣获了“乡镇企业家”称号。他们带动和影响周围群众实行科学种田、开展多种经营,创办乡镇企业,发展个体、联营和外向型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河北省有 2800 个村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带动下实现了经济翻番
,4500个村改变了贫困面貌。安徽省怀宁县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担任主要干部的 101个村中,有95个村两年内人均收入增加了150—240元。现在全国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组织兴办的救灾扶贫和民政福利企业已达5.5万个,创产值98亿元; 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提供的扶贫资金已达1.3亿元,?
龀职镏?7万多贫困户, 有力地促进了民政工作的改革。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涌现了一大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物,象每年平价出售给国家十几万公斤粮食的福建省第一种粮大户林孔明、在河北省黄骅县一个村办企业研制出卫星和火箭用高级线路板的秦桂林、
带领安徽省萧县2500名剩余劳力创办起防腐绝热工程公司的李正民等,在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都有很大、很好的影响,群众称赞他们“胸中有全局,心里有父老,眼中有未来,在深化改革中起到了‘种子’作用,在振兴当地经济中起到了‘龙头’作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
‘榜样’作用。”
开展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也激发了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不少地区反映,许多青年积极要求参军、许多家长热情支持子女参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看到,部队退伍回乡的许多战士成了基层政权建设的骨干、带头致富的模范,解放军确
实是培育人才的大学校。同时,开展这项工作,消除了战士的一些后顾之忧。广大战士在为保卫祖国尽义务的同时,自己也学有所得,从而更加热爱军队,安心服役。此外,这项工作还开发了官兵的智力,为搞好军政训练、完成其它任务奠定了基础。这次会上部队先进单位介绍的经验证明
凡是这项工作搞得好的部队,官兵关系大多比较融洽,战士中的消极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的全面建设有显著进步。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战士家长、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很多地方领导同志反映,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最近几年军队所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之一

(二)
这次会上介绍的经验很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是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件大事来抓。几年来,各级领导在观念上发生了重要变化:过去把退伍军人看成是一般劳动力、安置对象,现在则看作是振兴当地经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精神文明事业的重要人才资源;以往
把安置退伍军人视为单纯的民政业务工作,现在则视为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总体布局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各地普遍做到了“三个纳入”,即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轨道、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军队各级领导从地方开发使用退
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的事实中,从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加强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高度,不断深 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部队积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推动了这项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培养和开发使用机构,从组织上保障这项工作的发展。各部队利用空闲营 房和教导机构、依托专业技术分队和生产经营场所、借助共育单位的力量,建起了一批育才学校或基地,使培养两用人才工作有了赖以进行和发展的基础,也给加强培训期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创?
炝颂跫H匾陨厦裾棵藕腿宋洳棵糯窗斓耐宋榫肆接萌瞬欧窕狗⒄故盅杆伲?985年的1110个发展到2300多个;不少地区形成了省、地、县、乡相配套的服务网络,各地直接从事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已达4.2万人。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 使更多的退伍军人?
接萌瞬诺玫搅撕侠硎褂茫⑹褂玫谋嚷屎托б娲蠓忍岣撸隹⑹褂霉ぷ鞑饺肓诵碌奶ń住?
三是动员、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解决这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各部队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司政后机关齐抓共管,动员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解决时间安排、人员调整、师资配备、场地器材、经费保障等问题,并积极借助地方人才和技术优势,解决自身培训条件不足的困难
,使育才工作逐步走上了轨道。地方学校、企事业、科技单位广泛开展“智力拥军”活动,许多教师和科技人员深入边、海防部队办班任教,涌现出了一大批“智力拥军”群体和模范。在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中,地方民政部门、人武部门争取财政、商业、农业、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妥
善解决了资金、政策等方面遇到的一些难题。
(三)
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同志关于“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要坚持,方法要改进,内容要调整”的指示,研究了在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军队训练体制调整的形势下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会议一致认为,
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以杨尚昆同志的指示为指导,着重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统一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矛盾和困难。军队和地方各级领导既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而忽视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在前进中遇到某些矛盾和问题而动摇信心。要从服从和
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发展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高度,进一步认清搞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从几年来这项工作所取得的巨大社会效益、赢得了干部战士拥护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热情赞誉、大力支持的事实中,进一步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生命力,从而坚定信心,积极
克服困难,解决矛盾,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好。
二、积极、主动地做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改进、调整工作。部队军事训练体制的变化,要求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作出相应的改进、调整。这项工作当前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需要通过改进、调整加以解决。因此,各部队要在坚持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做好
改进、调整工作,做到:以军为主,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求真务实,注重效果。使这项工作更符合部队实际,搞得更扎实有效,同其它工作的关系更加协调。要将育才工作尽可能与军事、专业技术训练相结合,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与完成其它任务相结合,与提高班长、骨干的
管教能力相结合。在这项工作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的时候,各级军政首长和机关应统筹安排、主动协调,使之各占其位、各得其所、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要改进培训方法,从各部队任务、条件和驻地实际情况出发,发挥优势,采取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军队自育与军民共育相结合
、集中培训与分期分批轮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要调整培训内容,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尽可能兼顾社会需要、部队条件、战士文化基础和本人愿望,有的以学习实用技能为主,有的以学习实用科学知识为主,有的着重学习基础文化知识。培训时间主要利用10% 的科学文化教育
时间,既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同时,鼓励和支持战士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和支持各部队利用训练转换期和提前完成任务的节余时间进行培训。
三、继续拓宽培养和开发使用渠道,进一步提高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国家实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可能使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用工制度的改革、又将对两用人才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部队要在巩固和发展原有实用技术培训
渠道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基础文化、实用科学知识培训渠道。各地要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原有开发使用渠道的基础上,抓住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适应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培育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场;研究把开发使用
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由农村推向城市的路子。同时,要大力推广“征兵、共育、安置”一条龙和“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的经验,提高两用人才的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效益。



198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