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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效力的价值及其构造/张雅光

时间:2024-07-23 05:2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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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光 吉林省委党校 , 王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公司登记效力/交易风险分配/对抗力/公信力
内容提要: 我国的公司登记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公司登记的效力被严重忽视和淡化,这样一种可以说是畸形的公司登记制度,反映出计划经济条件下公司登记领域以公权力为中心的经济管理色彩。条件和程序反映出的是市场准入问题,效力解决的是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问题,一个注重的是公法秩序,一个体恤的是私法关系;前者反映的是公权力如何运用,后者反映的是私法秩序和私人权利如何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淡化和简化公司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去除其公法色彩,强化和完善公司登记的效力。


  公司登记效力问题是公司登记中与私人权利或交易安全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在理论界盛传的“私法公法化”在商法中的表现主要是“公司登记”,使公司登记过多地具有了公法色彩,也使得公司登记保护私人权利的功能被淡化甚至遗忘。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登记立法必须对公司登记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公司登记的私权保护功能无法得到彰显。

  一、公司登记效力所蕴含的法律意义

  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对相关主体的法律约束力。公司登记效力具有多重内容,表现在多个方面。关于公司登记效力的划分,在法学界,可谓五花八门。[1]在应否登记方面体现为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后表现为是否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某些事项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换言之,这些事项,登记即生效,不登记不生效;登记对抗主义亦称登记公示主义,是指某些事项不经登记也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仅是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效力,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公告,任何第三人不可以不知道该事项为由主张权利。“所谓对抗力者,即指对于某种权利之内容,得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有法律上主张之效力也。”[2]公信效力,亦称公信原则,是指企业登记及公告仅依其登记及公告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3]

  公司登记效力既是一个实际问题,又是一个具有浓厚理论色彩的问题,公司登记效力的规定,是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私人关系作出利益平衡的一种安排,可以说,公司登记效力问题完全是一个对交易风险如何作出分配以平衡私人利益的问题。

  (一)公司登记效力与交易风险分配

  公司登记效力的规定是法律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风险的一种规定,公司登记效力对于风险的重新分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考量:

  第一,在公司登记领域,无论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行实质审查,登记事项的真实与否,对于第三人来讲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国家权力深入到了公司登记领域,因此,对于该领域交易风险的分配就不能完全交由私法自治,而是国家通过公司登记法对不同利益的考量重新作出分配。

  第二,公司登记效力关系到登记申请人和登记信息使用人的权利保护,由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信息使用人在公司登记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因此,法律给出的对待也有所不同。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正义问题,法律是以实现正义为己任的,实现正义的方式有多种,通过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来分配风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之一。

  第三,不同的风险分配主要取决于对不同价值的取舍和所处时代的经济社会状况,不同的风险分配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公司登记的效力是以法律的形式强行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而忽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一种制度。不考虑主观过错而强制分配交易风险与传统的、通过过错来分担民事责任的分配机制在所遵循的理念上完全不同,它包含了除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外的更多的社会意义,有更多的当事人利益以外的考量因素。

  在公司登记中,如果风险由登记申请人承担,则意味着法律在此要保护登记信息使用人的利益,而对登记信息使用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如果风险分配给登记信息使用人,则意味着对履行登记义务的登记申请人给予保护,而对履行登记义务的登记申请人给予保护实际上是对践行公司登记制度的一种鼓励。由此可见,公司登记对抗力与公信力的制度设计,并非仅仅是在登记申请人和登记信息使用人之间个别利益简单比较与权衡基础上做出的选择,而是考虑到了更多社会、经济等因素,将社会整体交易安全作为其终极目标,正义在此得以实现。

  (二)公司登记对抗效力所体现出的交易风险分配

  公司登记对抗效力在形式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主体方面,登记申请人以已登记对抗第三人;二是在客体方面,已登记事项在法律上能够对抗未登记事项。

  其在主体方面的表现可以进一步重申为:如果应该登记事项已经登记,那么,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换句话说,无论第三人是否已经知晓登记事项,在法律上都推定为其应当知晓,即如果某一事项已经登记并公示,则第三人被推定知悉。[4]这是一种风险分配,这样的一种风险分配逻辑,无疑对于登记申请人有利,在此问题上,法律保护的天平倾向了登记申请人。在客体方面的表现可以进一步剖析为:已登记事项能够对抗未登记事项,那么,如果已登记的事项已经在实际生活中被未登记的事实所替代或改变,法律仍然规定以已登记的事项作为确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依据,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状况仅仅因为没有登记而被忽略不计,在已经登记的“不真实”与未经登记的“真实”之间,法律的天平倾向了“不真实”,该“不真实”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承认”,仅仅是因为其已经登记。这又是一种风险分配方式,这种风险分配方式无疑对于难以了解真实情况的第三人极为有利。

  (三)公司登记公信效力所体现的交易风险分配

  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是指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都难以避免由于登记申请人的故意、过失或由于登记机关的疏忽大意而使登记事项出现不真实甚至虚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真实的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效力,不真实的登记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来讲风险巨大。基于这种考虑,法律规定即使登记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其结果:第一,保护了信赖公司登记的第三人;第二,使虚假登记或不实登记的申请人自食其果。这种利害分析表面的结果仍然如同公司登记对抗效力的利害分析一样,看上去是对某一方或某几方当事人有利,事实上,如果从公司登记整体功能角度加以考察,就会发现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不仅仅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样具有保护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秩序的价值考量。

  二、我国公司登记效力的立法缺失及理论困惑

  我国关于公司登记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大多是程序性规定,对公司登记效力这一核心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具体表现为:

  (一)没有规定登记后是否会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

  无论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完全没有规定登记对相关主体的法律约束力,登记以后是否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同时,如果公司登记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基础是什么,特别是在实行形式审查后公信力的基础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问题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理论上也没有给出应有的阐释。

  依传统理论,公司登记缘何具有公信力,即可作信赖的基础,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公司登记事项具有公信力,是因为登记行为的作出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公信力。在我国,登记机关为工商机关,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表现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世界发达国家的商业登记法一般都规定,登记事项经公示之后,即可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即对抗力和公信力。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事项以对抗力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的事项以公信力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5]第二,“登记公信力系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国家机关担当登记行为的主体,以国家信用来担保登记的正确性。由于国家信用具有较之任何个人信用无比的优越性,这实际上解决了公信力的最本质内容,即信赖的基础问题”。[6]第三,对于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另外一种理解就是“正确性的推定”,对此,德国学者的归纳具有代表性:“公司登记的另一个法律后果就是正确性的推定。人们最多或许可以从法律推理的途径这样推定,并且基于如下理由进行论证:登记法院应在登记前有义务和权利审查申报的可信性和事实的正确性。”[7]在德国学者看来,正是因为登记机关审查了申报的可信性和实施的正确性,才使登记事项具有了公信力。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意见》(淄政发〔2006〕82号)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淄博市节能降耗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06〕81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降耗奖。
  第二条 市节能降耗奖共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每个奖项名额3-5个。
  (二)优秀奖: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30个)。
  第三条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每年评选1次;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降耗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建设、人事、财政、统计、水利、国土资源、科技、质监、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范围: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从我市市直部门、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评选。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从我市用能企业中评选。(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和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条件: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2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量200万吨以上。
  (四)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5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850分以上。
  (五)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850分以上。
  (六)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100万吨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降耗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市属以上单位、企业。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降耗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降耗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数额如下: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奖金30万元燉个;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奖金30万元燉个;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奖金30万元燉项。
  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奖金3万元燉项。
  第十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其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奖。
  第十七条 对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推荐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我委组织国家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专家组,结合现有病例诊疗经验,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诊疗工作中参考使用。
  2013年4月2日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卫发明电〔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10212136993.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
(2013年第2版)

    人感染H7N9禽流感是由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自2013年2月以来,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先后发生不明原因重症肺炎病例,其中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33例,9例死亡。均为散发病例。
    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加强重症病例救治,注意中西医并重,是有效防控、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禽甲型流感病毒颗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不同,目前可分为16个H亚型(H1~H16)和9个N亚型(N1~N9)。禽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禽外,还可感染人、猪、马、水貂和海洋哺乳动物。可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N1、H9N2、H7N7、H7N2、H7N3,此次报道的为H7N9禽流感病毒。该病毒为新型重配病毒,其内部基因来自于H9N2禽流感病毒。
    禽流感病毒普遍对热敏感,对低温抵抗力较强,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较低温度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4℃水中可存活1个月,对酸性环境有一定抵抗力,在pH4.0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存活能力。在有甘油存在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目前已经在禽类及其分泌物或排泄物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高度同源。传染源可能为携带H7N9禽流感病毒的禽类。现尚无人际传播的确切证据。
    (二)传播途径。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禽类分泌物或排泄物,或直接接触病毒感染。
    (三)高危人群 。在发病前1周内接触过禽类者,例如从事禽类养殖、贩运、销售、宰杀、加工业等人员。
    三、临床表现
    根据流感的潜伏期及现有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7天以内。
    (一)症状、体征和临床特点。
    患者一般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少痰,可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重症患者病情发展迅速,多在5-7天出现重症肺炎,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呼吸困难,可伴有咯血痰;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感染性休克,甚至多器官功能障碍,部分患者可出现纵隔气肿、胸腔积液等。
    (二)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可有血小板降低。
    2.血生化检查。多有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C反应蛋白升高,肌红蛋白可升高。
    3.病原学及相关检测。抗病毒治疗之前必须采集呼吸道标本送检(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有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检测,无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留取标本送指定机构检测。
    (1)甲型流感病毒抗原筛查。呼吸道标本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但仅可作为初筛实验。
    (2)核酸检测。对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real time PCR(或RT-PCR)检测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
    (3)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分离H7N9禽流感病毒。
    (4)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生肺炎的患者肺内出现片状影像。重症患者病变进展迅速,呈双肺多发磨玻璃影及肺实变影像,可合并少量胸腔积液。发生ARDS时,病变分布广泛。
    (四)预后。人感染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预后差。影响预后的因素可能包括患者年龄、基础疾病、合并症等。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周内与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接触史。
    2.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抗原阳性,或有流行病学接触史。
    (2)确诊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或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并且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
    重症病例:肺炎合并呼吸功能衰竭或其他器官功能衰竭者为重症病例。
   (二)鉴别诊断。应注意与人感染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季节性流感(含甲型H1N1流感)、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腺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检查。
     五、治疗
    (一)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患者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可吸氧、应用解热药、止咳祛痰药等。
    (三)抗病毒治疗。应尽早应用抗流感病毒药物(见附件)。
    1.抗病毒药物使用原则。
    (1)在使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留取呼吸道标本。
    (2)抗病毒药物应尽量在发病48小时内使用。重点在以下人群中使用:
    ①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②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的流感样病例;
    ③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阴性或无条件检测的流感样病例,具有下列情形者,亦应使用抗病毒药物:
    A.有密切接触者(包括医护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者;发生聚集性流感样病例及在1周内接触过禽类的流感样病例;
    B.有基础疾病如慢性心肺疾病,高龄,孕妇等流感样病例;
    C.病情快速进展及临床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D.其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对于临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病例,发病超过48小时亦可使用。
     2.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1)奥司他韦(Oseltamivir):成人剂量75mg每日2次,重症者剂量可加倍,疗程5-7天。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每日2次;体重15-23Kg者,予45mg每日2次;体重不足23-40Kg者,予60mg每日2次;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每日2次。对于吞咽胶囊有困难的儿童,可选用奥司他韦混悬液。
    (2)扎那米韦(Zanamivir):成人及7岁以上青少年用法:每日2次,间隔12小时;每次10mg(分两次吸入)。
    (3)帕拉米韦(Peramivir):重症病例或无法口服者可用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成人用量为300-600mg,静脉滴注,每日1次,疗程1-5天。 目前临床应用数据有限,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
    轻症病例应首选奥司他韦或扎那米韦。应根据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疗程。
    3.离子通道M2阻滞剂:目前实验室资料提示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耐药,不建议单独使用。
    (四)中医药治疗。
    1.发热、高热、咳嗽、痰少、喘闷、白细胞减少或疑似、确诊等患者:
    疫毒犯肺,肺失宣降证。
    症状:发热,咳嗽,少痰,头痛,肌肉关节疼痛。舌红苔薄,脉数滑。舌红苔薄,脉滑数。治法:清热解毒,宣肺止咳。
    参考处方和剂量:银翘散合白虎汤。
    金银花30g、连翘15g、炒杏仁15g、生石膏30g
    知母10g、桑叶15g、芦根30g、青蒿15g
    黄芩15g、生甘草6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一次。
    加减:咳嗽甚者加枇杷叶、浙贝母。
    中成药:可选择疏风解毒胶囊、连花清瘟胶囊、金莲清热泡腾片等具有清热解毒,宣肺止咳功效的药物。
    中药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参麦注射液。
    2.高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感染性休克等患者:
    疫毒壅肺,内闭外脱证。
    症状:高热,咳嗽,痰少难咯,憋气,喘促,咯血,或见咯吐粉红色泡沫痰,伴四末不温,四肢厥逆,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舌暗红,脉沉细数或脉微欲绝。
    治法:解毒泻肺,益气固脱。
    参考处方和剂量:宣白承气汤合参萸汤。
    生大黄10g、全瓜蒌30g、炒杏仁10g、炒葶苈子30g
    生石膏30g、生栀子10g、虎杖15g、莱菔子15g
    山萸肉15g、西洋参15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或鼻饲一次。
    加减:
    高热、神志恍惚、甚至神昏谵语者,上方送服安宫牛黄丸;
    肢冷、汗出淋漓者加炮附子、煅龙骨、煅牡蛎;
    咯血者加赤芍、仙鹤草、功劳叶;
    口唇紫绀者加益母草、黄芪、当归。
    中成药:可选择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
    3. 以上中药汤剂、中成药和中药注射液不作为预防使用。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予易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病例的治疗。对出现呼吸功能障碍者给予吸氧及其他相应呼吸支持,发生其它并发症的患者应积极采取相应治疗。
    1.呼吸功能支持:
    (1)机械通气:重症患者病情进展迅速,可较快发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在需要机械通气的重症病例,可参照ARDS机械通气的原则进行。
    ①无创正压通气:出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患者,早期可尝试使用无创通气。但重症病例无创通气疗效欠佳,需及早考虑实施有创通气。
    ②有创正压通气:鉴于部分患者较易发生气压伤,应当采用ARDS保护性通气策略。
    (2)体外膜氧合(ECMO):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和(或)通气时,有条件时,推荐使用ECMO。
    (3)其他: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时,可以考虑俯卧位通气或高频振荡通气(HFOV)。
    2.循环支持:加强循环评估,及时发现休克患者。早期容量复苏,及时合理使用血管活性药物。有条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并指导治疗。
    3.其他治疗:在呼吸功能和循环支持治疗的同时,应当重视其他器官功能状态的监测及治疗;预防并及时治疗各种并发症尤其是医院获得性感染。
    六、其它
    严格规范收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疾病传播途径采取防控措施。具体措施依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
    七、转科或出院标准
    (一)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患者,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后,可转出隔离病房至相应病房或科室进一步治疗。
    (二)体温正常,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呼吸道标本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可以出院。
    
    附件: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早检早治流程图

    
附件

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
早检早治流程图


流感样病例

采集呼吸道标本

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
         

抗病毒治疗 阳性 阴性 抗病毒治疗

核酸检测、病毒分离

                   阳性 阴性
 
                 确诊病例 排除人感染H7N9禽流感

A.有密切接触者(包括医护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者;发生聚集性流感样病例及在1周内接触过禽类的流感样病例;
B.有基础疾病如慢性心肺疾病,高龄,孕妇等流感样病例;
C.病情快速进展及临床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D.其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