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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互融共促/王泗友

时间:2024-07-06 08:3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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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互融共促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按照县委“思想大解放、精神大振奋、作风大转变、经济大发展”的大讨论思路,全面落实县委提出的各项任务,任务艰巨,头绪纷繁,时间紧迫,需要我们随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概括起来说,正确看待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搞经济建设不忽视社会稳定,抓社会稳定不冲淡经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调统一、互融共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正确道路。
解放思想,就是要提倡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理直气壮地做好公安工作;振奋精神,就是要提倡同心同德,团结一致,群策群力,以高昂的士气、百倍的干劲,当好维护稳定的排头兵;转变作风,就是要以务实、创新、勤政、为民。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把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
解放大思想,振奋大精神,转变大作风,其落脚点就是推动经济大发展,四者互为因果,互为表里,互融共促,相辅相成。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应当贯穿到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面对新的世纪,我们肩负着党的嘱托,人民的企盼,任重道远,大有可为。要求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进取心,旺盛的创造力,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经受新的考验,迎接新的战斗,夺取新的胜利,开创新的局面。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永无止境。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和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要求我们在解放思想上狠下功夫,迎接新挑战,实现新突破。解放思想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尽管每个人主观上都不愿意充当思想僵化、因循守旧、落伍于时代的角色,但有的人在行动上却常常出现偏差,比较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遇事不看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而是贴政治“标签”;办事不是先允许实践和探索,而是先看本本上有没有 “教导”;干事不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而是先看别人干了没有,是否有过“先例”,是否超过了“常规”;布置和指导工作,不考虑事物的多样性和发展的不平衡,不分析地区、部门、单位之间实际存在的差异,不研究各地各单位的具体特点,往往是一个要求、一个模式往下套。所有这些,严重地妨碍了工作,制约了发展,影响了建设,是必须努力克服的。
解放思想主要有两个重要环节,一个是旧习惯、旧框子、旧思维方式的束缚,是否敢于挑战。一个是在“敢”的基础上,能够真的冲破旧习惯,打破老框子,建立新思维。这两个环节,通俗讲就是“敢”与“能”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敢想敢干,敢为天下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解放思想。只有在有明确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创造性和规范性,风险性与科学性的关系,才能完成解放思想的任务。
解放思想要在一些陈规陋矩基础上实现工作创新,但最基本的原则还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陷入思想解放的误区,甚至是禁区。解放思想讲求“敢”字当头,要敢于大胆的闯,大胆地试,但“闯”、“试”都必须适应在科学规划与论证的基础上,解放思想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的一种自觉的、理智的行为。不讲究科学性的解放思想只能是胡思乱想,而且必将遭受损失。解放思想需要创造性,要打破原有观念的束缚,要突破旧的框子,实现推陈出新,但应注意不是所有的框子都要打破,也不能同时将所有的框子都打破。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我们既要不丢掉“老祖宗”,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要讲新话,顺应时代进步潮流,从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出发,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如果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谈不上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领会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陷入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我们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在实践中勇于进行理论创新、思想创新,才能“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推动经济建设。
二、振奋精神、凝聚人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
要开创全县各项工作新局面,首先要振奋精神。只有振奋精神,才能够形成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和社会氛围,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和成果才能彰显它的本质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是为了使大多数人民群众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精神状态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的环境和氛围,是要相互感染和影响的。
只有振奋精神,才能够有清正廉洁的党风和淳朴友善的民风,才能实现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振奋精神,必须是思想上和政治上没有包袱和负担。没有包袱当然是好事情,有包袱能够主动放下包袱,解开包袱,同样可以使自己的精神振奋起来。
振奋精神需要一种革命激情。革命激情是一种发自内心推动我们事业前进的精神力量。铜梁的发展,铜梁的强盛,需要昂扬向上、不懈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需要激情去点燃、去推动。如果丧失了革命激情和建设的激情,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就会对工作无所作为。因此,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的激情是党永葆生机与活力的精神源泉,是铜梁发展、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不竭动力。
振奋精神要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要自我加压、艰苦奋斗、埋头实干。但也有个别民警精神不振、状态不佳、干劲不足、工作不实,或者在工作中遇到挫折和困难就失去方向、彷徨犹豫、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因此,在目前我局要求党员民警振奋精神,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是当前全县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明年工作开好局的前提和保证。只要全县党员干部思想统一了,精神振奋了,就预示着铜梁县的工作新气象、新局面的到来。
三、转变作风、求真务实是实现经济发展的保证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回顾八十年来我们党所走过的历程,之所以能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之所以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具有崇高的威望和巨大的凝聚力,关键是我们党以优良的作风,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转变作风,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心向背是任何政党和政治集团取得事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古人讲,“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在我国历史上,一些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尽管原因不尽相同,但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即民为国之本,国以民而存;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
转变作风,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归结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归结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来,归结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各方面工作有没有新的改进,群众工作和生活的状况有没有新的改善,是检验作风好不好的重要标准。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大而化之,坐而论道,而应该体现在一些很具体很实在的事情上。群众往往通过自己所关心的事情是否解决,来看自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和实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是我们应当关心的事。尤其要从那些群众最关注、最盼望、最不满意、最急需办的事抓起。要办多数人受益的事,使越来越多的群众得到实惠;要办群众最急需的事,使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要办长远起作用的事,使群众从更长远更大的方面受益;要办促进精神文明的事,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精神风貌。办实事要办得及时,办得实在,办得到位,办得让群众满意。关心群众,首先要关心困难群体的疾苦;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首先要为困难群体谋利益。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
转变作风,必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体察民情,就是切身感受群众的现实生活状况,感受他们的温饱冷暖;了解民意,就是知道他们想什么,盼什么,希望我们做什么;集中民智,就是到群众中去求计问策,把群众的智慧集中于我们所作的决定和决策之中;珍惜民力,就是尊重群众的劳动,珍惜人民的钱财,不干劳民伤财的事,集中力量办大事。要做到这些,坐在办公室里“坐”不出来,趴在文件堆里“看”不出来,泡在会议上“泡”不出来,山珍海味的餐桌上“品”不出来。只有到基层去,到第一线去,到群众中去,真正扎下去,沉下去,身入、心入、情入,才能知道群众怎么想,自己怎么干;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能走马观花,道听途说。尤其不能只听一两次汇报就断定一个干部水平的高低,只看一两个户的收入就断定一个地方的贫富,只看一两个“景点”就评判一个地方工作的优劣,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主观随意性。
转变作风,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抓作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制度。制度是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矩,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建设。几年来,我们通过扎扎实实抓好机关作风建设,使机关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进步。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把机关作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任务来抓,继续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为市民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推进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全县人民的共同目标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是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改革是动力,发展是方向,稳定是前提。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铜梁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努力维护铜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实现县委提出的“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为目标,突出主业,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专业化水平。充分认识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治安问题;什么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和改进打击工作策略,确保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一是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地同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阴谋活动,深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掌握斗争主动权,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有效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对全县原"法轮功"习练人员特别是骨干分子逐一落实监控和帮教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三个零目标"的实现。
二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两个坚持、严格三个慎用、立足三个出发点、保证四个不允许、把握一个时机、做到两个坚决”。具体讲就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严格执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立足于争取大多数群众,立足于缓解矛盾,立足于防止发生连锁反应;不允许堵塞党政机关、不允许阻塞交通、不允许拦截车辆、不允许发生极端行为;对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拦截车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对策划、组织和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对在重点地区采取极端行为、制造影响的上访滋事人员,要果断制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选择适当时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三是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我们将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在已有的110接处警基础上,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尽快组建指挥中心,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制定《铜梁县公安局应急分队工作方案》,把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努力发现、侦办深层次的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五是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深入贯彻《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企业和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防范体系。进一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主题活动,将安全文明小区、平安大道、无毒社区等创建活动精心规划,按照《2006年政法工作要点》要求,努力实现年度目标,力争三年内把铜梁建设全市治安秩序最好的地区。
六是以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我县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工作思路,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水平。

  案情:犯罪嫌疑人甲因打牌与被害人乙发生争吵并殴打,犯罪嫌疑人甲踢了乙右脚内侧位置两脚,两人被隔开后乙突然昏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乙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争吵、轻微外伤诱发其冠心病发作,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的伤势不够轻伤,冠心病发作是乙死亡的直接原因,争吵、轻微外伤可诱发冠心病。犯罪嫌疑人甲承认知道被害人乙有高血压。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甲明知乙身体有问题,仍然与甲争吵并实施殴打行为,虽然殴打行为不是致命伤,但其导致乙冠心病发作死亡,如果没有甲的争吵、殴打,乙不会引发冠心病死亡,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甲知道乙有高血压,身体有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其应当预料到与甲争吵并实施殴打行为,会导致乙疾病复发,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乙冠心病发作死亡,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当中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不是争吵所引发的情绪激动、外力击打等行为,这些行为只是诱因,不能引起乙死亡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甲应负的是民事责任。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而且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便可认定条件关系。本案当中,乙死亡的原因系争吵引发的情绪激动、外力击打行为诱发冠心病,如果没有甲对乙所实施的争吵、殴打行为,乙未必突然昏厥,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因此诱因作为条件之一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也就是甲所实施的先前行为与乙冠心病突发有因果关系。作为正常人都知道,高血压和冠心病不是同一概念,虽然本案当中,甲知道乙有高血压,但是并不能推断甲知道乙有冠心病,充其量只是知道乙身体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争吵、殴打行为,应认定为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乙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7]37号

印发《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包括:

(一)退伍义务兵

1、服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含因病)致残,部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

(2)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3、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4、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优待安置证》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以自愿为原则。

接受免费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及符合政策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可领取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待遇。

不参加免费培训的,仍按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第五条 退役士兵按规定免费参加两年的职业技术教育或三年的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学习期满后,要继续升读的,其所需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人武部要通过家访和其他形式,预测退役士兵人数及拟读专业等情况,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培训办汇总报有关部门及省民政厅。

第八条 肇庆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办),挂靠在市民政局,培训办的日常工作由民政局负责。

培训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指导做好退役士兵动员、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督本辖区内省定点学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推荐。

第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具体职责:

(一)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预测本辖区内当年退役士兵的人数;

(三)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报读专业、资格核准工作;

(四)确定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专业,跟踪退役士兵在学、就业情况;

(五)会同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对承担培训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院校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宣传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省定点培训学校编制退役士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督促学校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管理;

(三)组织退役士兵学生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毕业证书;

(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指导相关培训院校做好推荐就业工作;

(五)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考前辅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及管理。具体职责:

(一)根据审定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

(二)会同民政、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资金按省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落实培训办日常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辖区内各省定点职业技术院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具体职责是:

(一)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及退役士兵报考志愿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负责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的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学业;

(三)对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毕业证书。积极组织本校培训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期间,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退役士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报名的,民政部门应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年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优待安置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退役士兵因部队建设需要,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但本人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应与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应发出《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学校发入的入学通知书,携带入学通知书所要求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资格核准,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市培训办,市培训办于1月2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会同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上报市培训办;市培训办于4月底前、10月底前完成汇总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一条 辖区内省定点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对违纪的退役士兵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应报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核准,并分别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培训办要跟踪落实本市退役士兵学生的在校学习及就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为退役士兵学生的就业提供帮助。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荐第一次就业。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凡适合退役士兵学生就业的岗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承担录用和聘用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结合起来,制订考评方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